索引号: | 11331021002687352Y/2023-131977 | 主题分类: | 科技 |
发布机构: | 市科技局 | 发文日期: | 2024-02-22 |
公开方式: | 公开范围: | ||
组配分类: | 政策文件 | 文件编号: | 玉科〔2023〕44号 |
玉环市科学技术局 玉环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玉环市核心关键技术攻关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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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YHD05-2023-0003
玉科〔2023〕44号
玉环市科学技术局 玉环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玉环市核心关键技术攻关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玉环市核心关键技术攻关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玉环市科学技术局 玉环市财政局 2023年9月22日
玉环市核心关键技术攻关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为规范和加强玉环市核心关键技术攻关计划项目管理,完善相关运行机制,规范管理程序,根据《浙江省重点研发计划暂行管理办法》(浙科发规〔2019〕1 10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省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2〕22号)、《浙江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项目验收管理办法》(浙科发计〔2017〕146号)、《浙江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浙财科教〔2023〕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玉环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一)玉环市核心关键技术攻关计划项目,具体指玉环市科技局参照省科技厅相关核心关键技术榜单(指南)中的相应要求,结合玉环实际筛选梳理形成的,由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及其他具备科研开发或科技服务能力的单位承担的技术攻关活动。 (二)列入玉环市核心关健技术攻关计划项目属于市级科技计划项目体系的组成部分,以市财政科技经费支持或以科技政策调控、引导,实行公开竞争分配方式进行遴选。 (三)项目立项实行专家评审(或评估)与行政决策相结合的立项审定机制。按项目初审(形式审查)、科室联审、专家评审(或评估)、局党组会议决策的“三审一决策”基本决策程序机制组织实施。 (四) 项目实行合同制管理。项目立项后应签订《玉环市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以下简称合同),明确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按合同组织实施、经费管理、监督检查和项目验收。 (五)项目管理实行信息公开制度、检查报告制度、验收制度、绩效考评制度和回避制度。 1.信息公开制度。在严格执行《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等保密法规的基础上,及时公布相关管理办法,按工作计划发布项目申报通知(或申报指南), 公开受理项目申报,向社会公示公告立项项目信息。 2.检查报告制度。市科技局对立项项目的实施进行跟踪检查和指导。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应按规定报告项目执行情况,并根据要求如实填报相应报表材料。 3.验收制度。项目按合同完成后,应及时申请和组织验收。 4.绩效考评制度。项目通过验收后,必要时须按要求对经济、社会效益和经费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考评或总结,作为项目实施绩效和管理的依据。 5.回避制度。在立项、经费分配、项目验收、争议处理等环节中,与项目及项目责任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管理人员、咨询专家、中介机构应当回避。 二、 项目立项 (一)项目立项一般按发布申报通知(或申报指南)、申请受理、初审(形式审查)、科室联审、专家评审(或评估)、会议决策、公示、立项及签订合同的程序进行。 (二) 市科技局参照省科技厅关于核心关键技术的榜单(指南)中相应领域,统筹考虑我市社会科技发展重点、科技创新需求和财政保障能力,根据工作安排发布项目申报通知(或申报指南),申请立项项目应符合申报通知(或申报指南)相关要求。 (三)项目申请单位、项目负责人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同一单位每批次申报项目数限1项,已承担市核心关键技术攻关计划项目未完成验收或结题的不得申请。 2.申请单位具有较好的项目实施基础和保障条件。 3.项目负责人原则上应为申报单位在职人员,且为该项目主体研究思路的提出者和实际主持研究的科技人员,如非在职人员,应由申请单位出具赋予其管理项目实施的授权书。项目负责人原则上不得调离或辞去工作职位。 4.同一科研人员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担在研各类市级科技计划项目不超过2项。 5.项目组成员结构基本合理。 (四)申报项目按以下要求提供材料: 1.项目申请书。 2.项目可行性报告。 3.多个单位合作实施的由一个牵头单位提出申请,并附正式合作合同或合作协议。 4.诚信承诺书。 (五)凡申请立项的项目由市科技局按照“三审一决策”的程序审定。 1.项目初审。由业务科室对受理的申报项目进行形式审查,主要审查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等。 2.科室联审。对业务科室初审结果进行联合复审,旨在排除重复多头申报的项目。 3.专家评审(或评估)。专家组主要对项目实施必要性、方案合理性、技术先进性、技术路线可行性,项目绩效目标的有效性、合理性和可实现性,以及经费预算的合理性等对项目进行评分。专家组组成人数为5-7人,其中财务专家不少于1人。 4.会议决策。市科技局以局党组会议形式,由业务科室向局党组会议汇报项目受理、形式审查、科室联审及专家评审(或评估)过程和结果的主要情况,由局党组审定决策拟立项项目及补助经费分配方案。 5.补助经费分配原则和标准。按专家评审(或评估)综合得分排序,结合市相关政策条款、财政专项经费年度预算、项目总经费及申请财政经费情况拟定分配方案。财政经费补助额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且不超过项目总经费的20%。专家评审综合得分90分(含)以上补助80-100万元、专家评审综合得分75分(含)-90分(不含)补助60-79万元、专家评审综合得分60分(含)-75分(不含)补助40-59万元。 (六)经市科技局党组会作出立项决策后,相关拟立项项目通过玉环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对公示有异议的项目,市科技局进行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并提出调查处理意见报党组会商议决策。根据公示和调查决策结果,确定立项项目并由市科技局编制计划,会同市财政部门下达立项文件。 三、 项目实施 (一)项目实施期一般为2年,最长不超过3年。 (二)采取后补助(无偿资助)支持方式。项目完成后按本管理办法要求申请验收,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部门下达经费文件。 补助经费兑付:对验收通过或结题的项目,结合申请验收经费审计报告中实际投入经费情况,按实际投入经费与项目合同中预算总经费的比例(以下简称经费到位率),结合立项文件明确的补助金额,分档拨付补助经费。 1.对于验收通过项目:经费到位率在80%(含)以上的,拨付立项文件下达补助经费的100%,经费到位率在80%(不含)至60%(含)的按到位率比例拨付补助经费,经费到位率在60%(不含)以下的不予拨付。 2.对于结题项目:减半拨付补助经费,经费到位率在80%(含)以上的,拨付立项文件下达补助经费的50%,经费到位率在80%(不含)至60%(含)的按到位率比例拨付,经费到位率在60%(不含)以下的不予拨付。 3.对于验收不通过项目:不予拨付补助经费。 项目资金开支范围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两部分。 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 1.设备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严格控制设备尤其是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购置,鼓励开放共享、自主研制、租赁专用仪器设备和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避免重复购置。 2.业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发生的测试化验加工、燃料动力,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等费用,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3.劳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和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以及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等。 间接费用是指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承担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房屋占用,日常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 间接费用按照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使用。具体比例如下: 1.50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30%; 2.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25%; 3.超过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20%。 项目立项后,研发主要指标和总投入原则上不予调整,合同内容原则上不做变更,特殊情况需要变更合同内容的,需报市科技局审核批复。 (三)合同履约。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根据合同书约定的目标任务,履行责任和义务,在研究方向不变、不降低考核指标的前提下,可自主调整研究方案、技术路线和项目组成员。项目负责人原则上不得变更。项目实施中发现重大风险,无法继续履约实施或逾期未完成项目实施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提交项目终止的书面报告报送市科技局,市科技局根据情况提出意见,并书面通知项目承担单位。 四、 项目验收 (一)项目验收的依据。项目验收由市科技局组织,以相关管理规定和合同书为依据,对项目研发内容、任务指标、经费管理和使用等情况进行评价。 (二)项目验收的原则。项目验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确保项目验收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提交的验收资料、实验数据和提供的试验示范基地的真实性,由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承担单位负责,验收组织单位和验收专家组只依据所提供验收资料以及验收现场作出相应验收结论。因提供验收资料不真实或编造相关科研数据等原因导致出具的验收结论不客观,验收组织单位和验收专家组不承担相应责任。 (三)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 1.提供的验收资料是否齐全、规范。 2.合同书约定的研发任务和相应技术指标完成情况。 3.项目获得的自主知识产权及经济社会效益情况。 4.经费的到位和管理使用情况。 (四)项目验收期限。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合同书规定的实施期内或实施期满6个月内向验收组织单位提出验收申请。无特殊原因逾期6个月未提出验收申请,或提出验收申请后6个月内未通过验收工作的,终止项目实施,按验收不通过处理。 预计项目在合同书执行期内不能完成研发任务需要延长实施期限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在执行期内采用书面申请方式提出延期申请报市科技局,每个项目可申请延期1次,延期时间不超过12个月。 (五)项目验收资料。申请项目验收,需书面向项目验收组织单位提交以下资料: 1.项目验收申请书。 2.项目合同书。 3.项目实施工作总结报告。 4.项目经费审计报告。 关于项目经费审计:项目承担单位应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以省科技厅公布名单为准)出具项目经费审计报告。 5.项目实施绩效资料。 (1)项目研究成果(专利、论文、人才培养、操作规程、相关标准、获奖证书、可转化成果登记表等)。 (2)涉及技术、经济指标的有关证明资料,包括具有法定资质单位出具的技术检测报告、用户报告和相关的经济社会效益等。 6.根据项目验收要求需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六)项目验收组织。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验收申请,报市科技局,业务科室对验收材料进行初审,组织成立验收专家组进行验收,形成验收意见。验收专家组成员不得少于3人,其中财务专家不少于1人。 (七)验收意见。验收的结论意见分为通过、不通过和结题三类。 验收通过。项目合同书涉及的约束性指标全面完成,预期性指标基本完成,经费使用基本合理合规的,认定为通过。 验收不通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认定为不通过: 1.未按合同书约定,未经市科技局批准,擅自变更考核目标或研发内容的。 2.经费管理使用混乱,未按经费来源实行单独建账、独立核算,用台账进行核算的。 3.所提供的验收资料存在内容抄袭、数据造假等重大问题,或项目承担单位无法提供验收指标完成情况有效证明资料的。 4.虚假承诺其他来源经费,且情节严重的。 5.无特殊原因逾期6个月未提出验收申请,或提出验收申请后6个月内未通过验收工作的。 验收结题。不符合验收通过条件,且不属于验收不通过情况的,认定为结题。 关于约束性指标:是指项目研发应当获取的技术经济指标、符合相关标准或检测的样品、样机等目标产品,或约定的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等。 关于预期性指标:是指项目实施预期能够获得的成果,包括申请专利数量、发表论文数量、预期的经济效益指标等。 约束性指标和预期性指标在合同书中没有明确的,由验收专家组在项目验收时商议确定。 五、 罚 则 (一) 加强科技诚信管理。在项目跟踪管理中发现有以下情形者,由市科技局对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终止项目实施。该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进入科技项目申报黑名单,三年内不再安排承担市级科技项目,不再推荐其申报国家、省市级科技项目: 1.项目申请立项和项目验收中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情节严重的; 2.因主观因素,使项目不能按合同规定实施; 3.项目到期后不按期申请验收,经市科技局通报后仍不整改的; 4.不按规定配合做好绩效评价工作的; 5.其它有违科技诚信行为的。 (二) 项目验收组应对验收意见负责,不得擅自披露、使用、向他人提供和转让被评价技术。验收组人员在验收过程中出现弄虚作假及渎职行为,一经查实,将取消其继续承担市级科技项目验收工作的资格,情节严重的可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 从事计划项目管理的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和本办法,如有违反,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六、 附 则 本办法自2023年10月22日起施行。在本办法发布之前已制定的有关于市核心关键技术攻关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与本办法不相符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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