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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102100268766XL/2024-134566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玉城街道 发文日期: 2024-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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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农村工作 文件编号:

关于浙江省玉环市玉城街道玉兴东路48号处违法建筑不能实施拆除的认定

信息来源: 玉城街道 发布时间:2024-05-08 14:39 浏览次数:

来源:玉城街道
发布时间:2024-05-08 14:39

关于浙江省玉环市玉城街道玉兴东路48号处违法建筑不能实施拆除的认定

 

经当事人主动交代,后经本机关调查,张细钗在浙江省玉环市玉城街道玉兴东路48号处房屋存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擅自对房屋进行加建。原房屋合法面积为225.24平方米,现房屋总建筑面积为261.24平方米。《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前款规定的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四)在已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用地范围内或者利用建设工程擅自新建、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张细钗在浙江省玉环市玉城街道玉兴东路48号处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属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

    《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拆除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项至第四项和第六项所列违法建筑,可能对无过错利害关系人利益、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可能严重影响相邻建筑安全而不能实施拆除的,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没收违法建筑或者违法收入,依法处以罚款。经具有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的浙江科宇检测有限公司鉴定,鉴定结论为“房屋主体结构的使用性评定为Bs级,能够满足安全使用要求,该房屋违建部分与相邻建筑主体结构相连接,拆除会影响相邻主体结构,不宜拆除。”属不能实施拆除情形。本机关拟依据《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建筑并处罚款的决定。

根据《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将被认定意见(附鉴定报告结论页和鉴定机构资质文件)予以公示。如对本认定意见有异议的,请在公示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本机关提出。

公示期限:2024年5月8日至2024年5月15日

联系地址:玉环市玉城街道广陵路128号

联系人:王城阳、陈鹏程

联系电话:87239040

玉环市玉城街道办事处

2024年5月8日


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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