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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10210026878894/2024-135365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市府办 发文日期: 2024-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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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环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 市府办 发布时间:2024-06-12 11:26 浏览次数:

来源:市府办
发布时间:2024-06-12 11:26

政策原文

 

一、制定背景

为继续严格实施好“公民同招”政策,落实落细“双控”新政。依法保障适龄儿童的受教育权,切实保障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进一步落实好有关教育优待政策。保障教育公平,优化教育生态,缓解社会教育焦虑,推进教育共富的要求。根据省市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在总结往年实施“阳光招生、公民同招”政策经验基础上,进行充分的调研,征求多方意见和建议,集思广益起草本实施意见。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等法律法规,《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学区划分调整和招生入学工作的意见》(浙教基〔201819号)、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下达持证随迁子女就学民生实事任务的通知》(浙教办函〔202427)、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开展义务教育阳光招生专项行动做好2024 年招生工作的通知》(浙教办202489号)和《台州市教育局办公室关于做好2024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台教基〔202448号)以及《玉环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20232号),《2005年玉环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0532号)、《玉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23年玉环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玉政办发〔20232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

二、主要内容

该实施意见包括一个主文本和个附件。主文本内容包括指导思想、具体内容(包括招生规范和要求、公办民办学校同步招生、特殊群体接受义务教育、招生宣传和服务工作、组织领导和执纪问责)等部分。个附件分别是:1.玉环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2.玉环市教育局关于优化义务教育学校批次招生工作的通知

三、具体内容

我市义务教育学校招生政策在总结往年实施“阳光招生、公民同招”政策经验基础上,对以下内容作了明确规定。一是严格规范招生区域。根据《玉环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20232号)精神,公办义务教育学校要严格按学区招生。实验小学、实验初级中学实施“多校划片”招生,继续面向玉城街道主城区、非玉环籍、玉城街道城北片和其他乡镇街道(开发区)等三个招生片区招生;玉环中学附属初级中学继续面向玉环市符合条件的适龄少年招生。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在审批地范围内招生。在审批地招不足的,经市教育局报台州市教育局同意后,可以面向台州市启动补招程序二是进一步健全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入(转)学保障政策。落实《居住证暂行条例》《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有关规定,切实保障持有居住证及符合当地入(转)学条件的随迁子女享有公平、同等的义务教育基本公共服务;积极有序推行新型积分入学政策,建立完善“居住证+积分排序”梯度提供入(转)学服务的举措;在随迁子女群体中,优先解决持有居住证的对象入(转)公办学校就学,符合当地入(转)学条件的随迁子女做到应入尽入、应转尽转。三是进一步优化“长幼随学”服务举措。在符合当地公办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基本条件和所报名学校有空余学位的前提下,允许其根据监护人意愿调配至同校就读(摇号录取学校除外),实现“长幼随学”。除小学、初中起始年级外,允许公办学校因“长幼随学”转学适当突破基准班额,但不得出现大班额。民办学校因安排“长幼随学”转学的,可适当突破原定的招生计划,但不得突破基准班额。民办学校、民转公学校招生时,可将双(多)胞胎并号实行电脑派位录取。同时对今年招生政策有关保障优待对象等子女入学、有序实施学位爆棚学校户籍生分流调剂;进一步推动教育入学“一件事”高效办理;进一步严肃招生工作纪律等方面作了更明确规定,更加体现公开、公平、公正。

一是依法保障适龄儿童的受教育权。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实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认真做好留守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孤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群体入学工作,做好控辍保学工作

二是继续严格实施好“公民同招”政策。按就近入学原则,公办学校在学区范围招生;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在审批地范围内招生。进一步完善“公民同招”操作细则,对招生对象、入学条件、招生计划、招生报名、招生录取、入(转)学工作等作了详细明确规定进一步推动教育入学“一件事”高效办理,全面深化数字化入学报名,规范报名信息采集,改进招生入学服务平台,优化报名录取流程。确保招生工作公开、公平、公正、有序。

三是有序实施学位爆棚学校户籍生分流调剂。对出现户籍生入学学位爆棚的公办学校,及时发布入学信息和预警。市教育局对达到红色预警标准的学校,按照区域整体招生办法进行批次招生时,及时针对生源超出的情况,制定入学分流方案,妥善解决分流对象的入学问题平稳有序实施户籍生入学的分流调剂。

四是切实保障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进一步健全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入(转)学保障政策,落实《居住证暂行条例》《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有关规定,积极有序推进“居住证+积分排序”梯度提供入(转)学服务,优先解决持有居住证的对象入(转)公办学校就读,符合当地入(转)学条件的随迁子女做到应入尽入、应转尽转。民办随迁子女学校的在校生继续按“政府购买学位”执行。

五是进一步落实好有关教育优待政策。对烈士子女、现役军人子女、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子女、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伤残警察子女、进藏干部职工子女及其他符合条件的入学优待对象,要按国家及我省明确的教育优待政策妥善安排。对符合条件的人才子女和港澳台同胞、华侨华人子女等入学,按有关规定执行。符合条件的适龄外籍人员子女就读我市中小学校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六是进一步优化“长幼随学”服务举措。为进一步落实国家优化生育政策,解决好因孩子在不同学校就读带来的接送不便困扰,本着“自愿申请、公开公平、就便安排”原则,进一步优化义务教育“长幼随学”的人性化服务举措。在符合当地公办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基本条件和所报名学校有空余学位的前提下,允许其根据监护人意愿调配至同校就读(摇号录取学校除外),实现“长幼随学”。除小学、初中起始年级外,允许公办学校因“长幼随学”转学适当突破基准班额,但不得出现大班额。民办学校因安排“长幼随学”转学的,可适当突破原定的招生计划,但不得突破基准班额。民办学校、民转公学校招生时,可将双(多)胞胎并号实行电脑派位录取。

七是进一步严肃招生工作纪律。坚持谁审批谁负责、谁负责谁监管,强化属地责任,突出监管重点。严禁学校游离于“公民同招”等规则之外,进行提前预招、跨地预招、超核定计划招生、事后更改招生计划追加招生、招后调包、挂靠学籍、违规转学等违规行为;加强对招生入学工作全过程监管、全流程服务。要设立咨询电话和举报电话,加强义务教育招生政策宣传解读,及时为群众释疑解惑,并建立违规问题通报曝光机制对违反招生纪律的行为,应责令相关学校立即纠正,对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对规范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中不作为或治理不力,区域招生乱象突出、群众反映强烈的学校,按管理权限对有关负责人予以问责,切实维护招生政策执行的公信力。

四、其他说明

1具体详细的招生政策请登录“台州市义务教育入学服务平台”,网址:ruxue.tzedu.net.cn)、“玉环微教育”微信公众号等。

2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意见要求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今后招生政策如无重大变化,参照本意见执行,如与上级新出台规定有抵触的 ,以上级规定为准。

3各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具体的招生工作实施细则,要根据区域和学校实际情况依照本实施意见另行制定,报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复核备案,核准后将于20246月上中旬向社会公布。届时可以登录招生报名平台查询。

4所有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都要有指定专人做好招生政策宣传解释、来访接待工作。广大适龄儿童、少年及其家长可到对应施教区范围内的学校咨询具体招生工作。

五、解读机关、解读人及其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玉环市教育局;

解读人:周朝敏;

联系方式:1362662789881717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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