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10210026872806/2024-139075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市公安局 | 发文日期: | 2024-07-15 |
公开方式: | 公开范围: | ||
组配分类: | 违法行为行政处罚 | 文件编号: |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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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公(交)罚(告)[2024]第 025号 被告知人:何*,性别:男 ,居民身份证号码:4***02199310*****6,驾驶证发证机关: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准驾车型:C1。 告知内容: 经我单位查明,违法行为人何*于2024年06月14日16时19分,驾驶鄂QE4F97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途经玉环市楚门镇楚城线新都大酒店前路段,因实施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违法行为被玉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 以上事实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驾驶证信息核查结果、车辆信息核查结果等证据证实,各证据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何*实施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之规定,根据《浙江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我单位拟给予何*处2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记9分;实施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浙江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我单位拟给予何*处5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记1分;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上述处罚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我单位拟给予何*处25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记10分。因何*未按规定到玉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接受处理,无法当面履行行政处罚前的告知程序,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特公告告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违法行为人何*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何*如要陈述和申辩,应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向玉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玉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4年7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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