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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玉政复〔2024〕2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信息来源: 复议应诉科 发布时间:2024-07-18 15:09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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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7-18 15:09

玉环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台玉政复〔202427

 

申请人:吴

委托代理人:林军华,浙江鑫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玉环市楚门镇人民政府。

委托代理人:胡根寿,浙江耀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吴景不服被申请人玉环市楚门镇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于202435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于2024311日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玉环市楚门镇人民政府于202424日作出的楚政信开告【2024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责令其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向楚门镇人民政府提出信息公开申请, 要求公开请贵单位公开楚门镇西南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于 2022722日作出的《楚门镇西南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文昌锦苑住宅小区建房申请户批前公示名单》中关于徐寿、蒋三、梁军、钟初、徐峰、丁法、叶权、叶、金 、狄斌、范斌、陈杰、 菊、黄波、黄敏、黄刚、、蔡 标、吴 22人建房申请的相关资料并盖章的政府信息,被申请人楚门镇人民政府称涉及个人隐私,经征求第三方意见和审查,该政府信息公开后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作出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的答复是错误的,应予以撤销。理由如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九条和第二十一条之规定,案涉22户宅基地使用情况以及相关审核情况涉及楚门镇西南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相关的公众利益调整、需要该作社社员广泛知晓,且案涉信息系楚门镇人民政府需主动公开的信息,因此,案涉政府信息应该予以公开。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在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的情况下,政府信息是否公开,并不单纯取决于第三方是否同意,且要审查第三方不同意公开是否合理,更要看涉及个人隐私 是否因为公共利益的考虑而使个人隐私权进行必要的让渡。具体到本案,案涉22人建房申请相关资料的户籍、家庭人员等情况均是其能否享受宅基地的基本条件,其必然要向楚门镇政府提供符合相应条件的个人信息,以接受审核。当涉及公众利益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与案涉相关人员在一定范围内的个人隐私相冲突时,应首先考量宅基地审批的公共属性,使获得这一公共资源的公民让渡部分个人信息。因此,为了保证宅基地审批的公开和公平、公正,消除其他社员对可能涉及不公平审批的疑虑和担心,维护公共利益,案涉 22人建房申请相关资料应该予以公开。三、对于隐私的判断应从主客观两方面把握,即主观上个人不愿意被公众知悉,客观上公开后对个人产生明显不当影响。但在本案中,楚门镇西南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已经就包括案涉22人的名单在内的人员以文昌锦苑住宅小区建房申请户名单的形式进行了公示,并接受群众监督,楚门镇政府亦已上墙公示了《玉环市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批前公示》名单,且在此前相关案件中,已经就288户的审批名单以及西南村现有户口往年的批房详单对外公开过,案涉 22人建房申请的相关资料信息应视为已经同意公开。与此相关的政府信息的公开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因此,案涉22人建房申请的相关资料应该予以公开。综上,被申请人玉环市楚门镇人民政府作出案涉的行政行为,系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予以撤销,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故申请人提出上述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提交以下证据:1.身份证复印件份;2.楚政信开告【2024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复印件一份;3.《楚门镇西南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文昌锦苑住宅小区建房申请户批前公示名单》复议件一份;4.《玉环市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批前公示》复印件一份;5.288户的审批名单以及西南村现有户口往年的批房详单》复印件一份

被申请人称:本案申请人要求的政府信息公开内容,属西南村村务信息范围。 2022721日西南村以社员代表会议的形式通过了西南文景苑住宅小区建房申请户的名单。事后,西南村在2022722日至8 1日将方案进行了公示,由于部分村民对方案的名单资格存在异议,向答辩人提起了信访处理要求。答辩人受理信访申请后,分别以楚信访复字(2022)第9号、第16号、第19号信访处理意见书作了回复,并于2023210日对该名单进行了重新公示,公示时间为:2023 210日至219日止。期间信访人潘福不服信访决定,向台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核,经台州市人民政府台信复不受告字(2023) 2号不予受理告知书告知不予受理。2023314日蔡小凤等11 位村民以答辩人不履行法定职责为由向玉环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案经玉环市人民法院审理,以(2023)浙1021行初28号行政裁定书裁定,驳回原告起诉。该案经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审理,以(2023)浙10行终499号行政裁定书作了维持。以上事实足以说明,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内容系西南村村务信息范围,且该建房名单现尚未审批,要求政府信息公开无从谈起。故,请求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提交以下证据:1.2023)浙1021行初28号《玉环市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复印件一份;2.2023)浙10行终499号《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复印件一份;3.楚信访复字【20229号《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复印件一份;4. 楚信访复字【202216《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复印件一份;5. 楚信访复字【202219号《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复印件一份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于2024115日收到申请人的申请,请求公开楚门镇西南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于 2022 722日作出的《楚门镇西南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文锦苑住宅小区建房申请户批前公示名单》中关于徐寿、蒋三、梁军等22人建房申请的相关资料,并盖章的政府信息。被申请人于202424日作出涉案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以案涉政府信息涉及个人隐私,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利益,且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为由,不予公开。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涉案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不服,遂提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予以证实。上述证据其来源、形式合法,内容真实,且证据间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机关认为: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二条“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行政机关不予公开……”之规定,如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应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但本案中,被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已书面征求第三方,故被申请人作出涉案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认为案涉信息涉及个人隐私,会损害第三方的利益,且第三方不同意,决定不予公开的理由证据不足,本机关不予支持。第二,被申请人在答辩书中称案涉信息为村务信息。若被申请人认为案涉信息为村务信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之规定,作出相关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故该答辩内容实质上改变了涉案《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的理由,被申请人对案涉的信息未作出准确的定性,故作出的涉案《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属事实不清。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案涉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证据不足,事实不清。故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决定如下:

一、撤销被申请人玉环市楚门镇人民政府于202424日作出的楚政信开告【2024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二、责令被申请人玉环市楚门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吴景的申请依法重新作出答复。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510


附件

本决定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四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该行政行为,并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一)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二)违反法定程序;
  (三)适用的依据不合法;
  (四)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
  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但是行政复议机关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决定撤销或者部分撤销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三十二条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行政机关不予公开。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第三十六条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六)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公告

一、本复议决定书由玉环市行政复议局审核和录入,并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玉环市行政复议局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

二、本复议决定书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文书信息造成他人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复议决定信息免费查询,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利用文书信息牟取非法利益;未经许可,任何商业经营性网站不得建立与此相关的链接,也不得拷贝或传播文书信息。


撤销并责令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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