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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1021307795338C/2024-135923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市市场监管局 发文日期: 2024-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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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公告公示 文件编号:

玉环市生产领域陶瓷片密封水嘴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4年版)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4-07-02 11:08 浏览次数:

来源:
发布时间:2024-07-02 11:08


一、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玉环市生产领域陶瓷片密封水嘴产品质量的监督抽查。

二、检验依据

GB 18145-2014 《陶瓷片密封水嘴》

产品明示质量指标及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

三、抽样方法、抽样产品种类和样品数量

(一)抽样方法

样品应当由抽样人员在被抽样生产者的待销产品或者生产线末端经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样。抽样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

现场抽样时应当购买检验样品,购买检验样品的价格以生产、销售产品的标价为准;没有标价的,以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为准。备用样品由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先行无偿提供。

被抽样生产者愿意无偿提供样品的,应在抽样单中注明并签章确认。

现场抽样时,被抽样生产者应提供产品技术参数的明示值,并在抽样单中注明签章确认。

(二)抽样产品种类

以陶瓷片为密封元件,安装在冷、热水供水管路末端的各类水嘴产品。

(三)抽样数量

随机抽取同一生产者同一标准生产的同一商标、同一规格型号的产品6套(只),其中3套(只)为检验样品,另3套(只)为备用样品。

四、检验项目

序号

检验项目

标准条款

不合格类别

项目设定

样品号

复检用样品

备注

1

螺纹

GB 18145-2014 7.2

A/B

主要项目/非主要项目

1#-3#

备样

/

2

装配

GB 18145-2014 7.3

B

非主要项目

1#-3#

备样

/

3

尺寸

GB 18145-2014 7.5

B

非主要项目

1#-3#

备样

/

4

流量

GB 18145-2014 7.6.3.1

A

主要项目

1#

备样

/

5

灵敏度

GB 18145-2014 7.6.3.2

B

非主要项目

1#

备样

适用于单柄双控水嘴

6

抗水压机械性能

GB 18145-2014 7.6.1

A

主要项目

1#

备样

/

7

密封性能

GB 18145-2014 7.6.2

A

主要项目

2#

备样

/

8

镀层附着强度

GB 18145-2014 7.6.6.2

B

非主要项目

1#

备样

/

9

表面耐腐蚀性能

GB 18145-2014 7.6.7

B

非主要项目

3#

备样

/

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

执行。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五、判定依据

(一)依据标准

GB 18145-2014 《陶瓷片密封水嘴》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二)判定原则

1、判定总则

(1)当产品的国家强制性标准(含国家推荐性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款)和执行的企业标准(含明示质量指标)各技术要求不一致时,应按其中最严要求进行质量判定。

(2)当产品执行国家、行业、地方标准时,按国家、行业、地方标准要求进行质量判定。

(3)当产品执行企业标准(含明示质量指标)时,按其企业标准要求进行质量判定,但如主要项目技术要求低于国家、行业、地方推荐性标准要求(含国家强制性标准中的推荐性条款)时,应在检验报告中注明主要项目的实测值和标准值。

2、单项质量判定

(1)“管螺纹精度”判定:当螺纹通端不符合标准要求时不合格类别为“A类不合格”;当螺纹通端符合执行标准要求时而螺纹止端不符合执行标准要求时,不合格类别为“B类不合格”。

(2)其他项目:当所检项目的检验结果符合执行标准中该项目要求时,判该项目为符合执行标准要求,否则判该项目为不符合执行标准要求。

3、综合质量判定

(1)所检项目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a、发现一项或一项以上A类项目不符合执行标准要求;

b、发现两项或两项以上B类项目不符合执行标准要求。

(2)同时满足下列要求的,检验结论为“所检项目符合本次监督抽查要求”:

a、未发现A类项目不符合执行标准;

b、发现不符合执行标准的B类项目数量少于两项;

C、所检主要项目的检验结果符合国家、行业、地方标准中推荐性条款要求的。

(3)同时满足下列要求的,检验结论为“所检项目符合企业标准要求,未达到国家、行业、地方标准规定”:

a、未发现A类项目不符合执行标准;

b、发现不符合执行标准的B类项目数量少于两项;

C、所检主要项目的检验结果出现一个或一个以上低于国家、行业、地方标准中推荐性条款要求的。

六、检验结果报送

承检单位应按任务下达部门的要求及时报送检验结果,完成系统数据录入,并按《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进行文书寄送。

七、样品处置及保存期限

所抽样品均应贴上加盖抽样单位公章的封条,抽样人员、被抽样生产者在封条上签字确认,并注明抽样日期。检验样品由检验机构带回检测,监督抽查结束之后样品按《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第七章“样品处置”规定报送任务下达部门进行处置。

样品处置:本次所检样品经检验后,企业对检验结果无异议,检验结论为符合本次监督抽查要求的样品退还给企业;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样品不退还给企业,由承检机构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八、异议处理原则

按《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第五章“异议处理”的规定进行处理。

九、联系方式

联系单位:玉环市质量技术检测中心

联系地址:浙江省玉环市玉城街道双港路422号

联系人/电话:李敏珍/0576-8991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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