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10210026872806/2024-139073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市公安局 | 发文日期: | 2024-08-12 |
公开方式: | 公开范围: | ||
组配分类: | 违法行为行政处罚 | 文件编号: |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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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公(交)罚(告)【2024】第 027号
被告知人:杨*久,性别:男 ,居民身份证号码:5***21196906*****5,驾驶证发证机关:四川省内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准驾车型:E。 告知内容: 经我单位查明,违法行为人杨*久于2024年6月7日19时41分,驾驶浙JB795N普通二轮摩托车,行至玉环市坎门街道东港隧道前路段,因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经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仪测试,血液酒精含量为:33mg/100ml,标准值:20mg/100ml),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违法行为,被玉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当场查获并扣留机动车。 以上事实有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呼气式血液酒精含量测试单、现场执法视频、现场照片、驾驶证信息核查结果等证据证实各证据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杨*久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单位拟给予杨*久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并处1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记12分;杨*久实施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的规定,我单位拟给予杨*久处2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上述处罚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我单位拟给予杨*久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并处102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因杨*久未按规定到玉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接受处理,无法当面履行行政处罚前的告知程序,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特公告告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违法行为人杨*久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杨*久如要陈述和申辩,应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向玉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玉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4年08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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