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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10217360259725/2024-137181 主题分类: 农业、畜牧业、渔业
发布机构: 市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发文日期: 2024-08-14
公开方式: 公开范围:
组配分类: 政策文件 文件编号: 玉农水函〔2024〕71号

玉环市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关于印发《玉环市农田水利设施管护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 市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发布时间:2024-08-14 15:14 浏览次数:

来源:市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发布时间:2024-08-14 15:14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玉环经济开发区:

为保障全市农田水利设施长效良性运行,现将《玉环市农田水利设施管护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玉环市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2024年7月22日


玉环市农田水利设施管护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浙江省水利厅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转发水利部办公厅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农田水利设施管护工作的通知》(浙水农电〔2022〕15号)等文件要求,结合玉环实际,为做好农田水利设施管护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范围内为满足农业灌溉、排涝而建设的农业引水、提水、节水工程,排灌渠系及其建筑物等农田水利设施。

第三条 按照“谁所有、谁管护”“谁使用、谁管护”的原则对农田水利设施进行管护,确保工程原设计功能运行正常。

第二章 管护主体和职责

第四条 按照“市级指导、乡镇主体、村级实施”的总体要求,明确管护职责,确定管护主体,压实管护责任,落实属地管护。

(一)农田所有权所属村集体为该农田水利设施的管护主体。

(二)农田水利设施受益范围跨行政村的,由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协调落实管护主体。

(三)允许农田所有权归属单位授权委托规模农业经营主体等负责农田水利设施的管护。

第五条 管护主体要认真落实农田水利设施管护工作,明确管护人员,建立健全管护制度,经常性、全面性地对农田水利设施进行检查维护、监督管理,建立管护工作台账,保障管护工作可追溯、可复查,确保农田水利设施安全良性运行、正常发挥效益。

第六条 农田水利设施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项目法人应在60日内将农田水利设施资产移交给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等管护主体,形成资产交付清单,落实管护主体及责任。

第三章 管护内容和要求

第七条 农田水利设施管护包括日常养护和工程维修。日常养护是指对农田水利设施及工程的日常巡查、渠道的清淤除杂、渠底岸坡修复,渠系建筑物保养、除锈、修理以及周边环境的清洁、卫生等,以保持工程的安全、完整、正常运行。工程维修是指对损毁、破坏等农田水利设施进行维修,以满足农业灌溉的需求。

第八条 农田水利设施出现损坏(毁)不能正常使用或存在安全隐患的,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及时处理到位,确保农田水利设施正常运行。

第四章 管护资金筹集和使用

第九条 农田水利设施管护资金的筹集:

(一)上级下达的专项补助资金和往年结余的专项管护资金。

(二)本级财政安排的专项补助资金。

(三)经财政同意后的市本级农田建设项目资金。

(四)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安排用于农田水利设施管护的资金。

(五)村集体安排用于农田水利设施管护的资金。

(六)其他渠道筹集的管护资金。

第十条 各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按照“管养分离”的原则,可探索政府购买服务、购买农业保险等方式,安排使用资金,有效落实管护责任,提升管护绩效。

第十一条 对各级财政明确的管护补助资金,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不得弄虚作假、虚列开支,并接受监察和审计部门依法对专项资金进行监督检查和审计。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考核

第十二条 市农业农村和水利局联合相关部门对各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的农田水利设施管护、资金使用和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作为对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工作年终考评参考依据。

第十三条 农田水利设施管护情况将纳入市对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等,并作为建设管护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农村和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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