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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10210026872806/2024-139062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市公安局 发文日期: 2024-09-02
公开方式: 公开范围:
组配分类: 违法行为行政处罚 文件编号: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公告

信息来源: 基础中队 发布时间:2024-09-02 16:59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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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基础中队
发布时间:2024-09-02 16:59

玉公(交)罚(告)【2024】第 038号

 

被告知人:*,性别:男 ,居民身份证号码:3***27197312*****2,驾驶证发证机关: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准驾车型:E

告知内容:

经我单位查明,违法行为人*国于20247142143,驾驶浙JQG561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至玉环市坎门街道榴岛大道东港隧道口处,因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经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仪测试,血液酒精含量为:20mg/100ml,标准值:20mg/100ml),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的、驾驶人在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仍驾驶机动车的、未按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违法行为,被玉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当场查获并扣留机动车。

以上事实有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呼气式血液酒精含量测试单、现场执法视频、现场照片、驾驶证信息核查结果等证据证实各证据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国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单位拟给予*国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并处1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记12分;曾*国实施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的规定,我单位拟给予*国处2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曾*国实施驾驶人在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仍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我单位拟给予*国处2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曾*国实施未按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我单位拟给予*国处24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上述处罚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我单位拟给予*国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并处146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记12分。因*未按规定到玉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接受处理,无法当面履行行政处罚前的告知程序,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特公告告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违法行为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如要陈述和申辩,应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向玉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玉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4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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