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10210026874082/2024-138309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市发改局 | 发文日期: | 2024-09-28 |
公开方式: | 公开范围: | ||
组配分类: | 公示公告 | 文件编号: |
关于公开征求《关于促进新时代美丽经济建设的若干意见 (2024年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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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市政府工作要求,我局牵头开展美丽经济政策修订工作,先后开展多轮修订,多次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形成《关于促进新时代美丽经济建设的若干意见(2024年修订)》(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广泛征求社会意见,请于2024年10月28日之前以信函或电话等形式反馈给玉环市发展和改革局综合科。 邮件信函地址:玉环市发展和改革局(玉环市玉城街道新城中路甲98号)401室 邮编:317600 联系电话:0576-87218573 玉环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4年9月28日 关于促进新时代美丽经济建设的若干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一、培育企业做大做强 1.推动支柱产业升级。围绕415X先进制造业集群建设和标志性产业链打造,鼓励举办国家级论坛峰会、省级展会、行业会议、学术年会等重大活动,对列入年度重点工作计划的,分别给予举办主体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积极争取特色产业集群、新兴产业群和未来先导区的创建,大力培育高端装备、新能源汽车及零部件、低空经济、航空航天等新兴产业和工业元宇宙、人形机器人等未来产业,并制定一业一策、一链一策,予以激励扶持。 2.支持重点工业建设项目。对符合产业导向且固定资产投资额在2亿元以上(国家小巨人企业、省专精特新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且生产设备投资比率达15%以上的工业建设项目,优先进入培大育强优质项目库,强化用地要素保障。 3.鼓励产业规模发展。对制造业企业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1亿元且连续两年主营业务收入比上年增长的,给予企业经营团队20万元奖励。对首次纳入战略性新兴产业规上企业(行业代码列入浙江省战略性新兴产业统计分类目录)给予5万元奖励。 4.支持专精特新培育。首次获得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雄鹰”企业、省“隐形冠军”企业、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台州市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100万、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通过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隐形冠军”企业复审,给予5万元、3万元奖励。5.支持企业上规升级。对3月、4月至6月、7至9月、10至11月之间月度升规的制造业企业(以市统计局认定为准),于入规后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12万元、10万元、8万元。 6.提升企业管理水平。打造一支善于做创新发展的组织者、引领者和探索者的企业家队伍,按照年度财政预算专项资金用于全市企业经营管理培训,重点实施民营企业代际传承和新生代企业家培养工程。对首次通过管理创新达标验收的企业,给予2万元奖励;对首次入选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奖励;对首次入选省级管理对标提升标杆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 7.加快数字经济产业化。对首次认定为省电子信息产业百家重点企业(电子信息制造业重点企业、电子信息出口重点企业、电子信息成长性特色企业)的,给予每家30万元奖励。首次纳入数字经济核心制造业规上企业且当年增加值增速为正增长的(行业代码列入浙江省数字经济核心产业统计分类目录)给予5万元奖励。 8.加快绿色制造体系建设。对首次获得国家级、省级、台州市级认定绿色工厂的,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对首次列入国家级、省级绿色设计产品示范名单的,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新认定为国家级工业产品绿色设计示范企业的,奖励30万元。对新列入国家级、省级绿色供应链管理目录的,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新评为省级能源计量示范单位(工程)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被评为全省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计量审查试点,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5年内首次通过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企业,奖励10万元。对首次评为省级节水型企业的,奖励10万元。对2024年度购买省外绿证的企业予以补助,年购买量在1万张(含)以下的企业,每张绿证补助1.5元;购买量在1万张到2万张(含)的企业,每张绿证补助2元;购买量在2万张以上的企业,每张绿证补助2.5元;每家企业每年限补10万元。 9.支持军民融合产业发展。支持军民融合产业发展。对首次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保密资格认定证书、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书的单位,给予10万元奖励(已享受军工资质证书补助扶持政策的企业不再享受)。对首次取得军队专用(A类)、军选民用(B类)装备承制资格的单位,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已享受军工资质证书补助扶持政策的企业不再享受)。对首次获得国家级、省级军民融合示范企业称号的单位,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 10.推动两业深度融合。对首次获得国家级、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平台),分别奖励50万元和20万元。 11.促进产业数字化转型。对按规定立项、投资额30万元(含税)以上的数字化应用项目,按软件部分(包括信息系统、软件服务、数据采集硬件等费用,其中信息系统、软件服务等软性投入占80%以上)投资额(不含税)的30%给予补助,最高限补100万元。对首次列入国家级、省级新一代信息技术、大数据、网络安全、元宇宙、人工智能、5G全连接等试点示范的企业(项目),分别给予单个项目50万元、30万元的奖励。对首次通过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AA级及AAA级的贯标认定,分别给予20万元和30万元奖励;对首次通过DCMM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评估2-4级的企业,分档给予20万元、30万元、40万元补助。对采用SaaS、PaaS等深度上云应用项目,年度服务费用达到5万元以上的企业,给予不超过3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首次认定为省级制造业“云上企业”的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对首次应用工业互联网平台并购买使用平台服务商服务的企业,根据实际使用产生的当年服务费给予不超过5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实施硬件设施改造和信息化平台建设的再生资源企业,按其设备和信息化投资额(不含税)的1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推进省数字化改造试点市建设,实现细分行业企业数字化改造全覆盖,对纳入第一批、第二批、第三批采用共性应用场景的试点企业,经认定,对按其软件和配套硬件投资总额(不含税)分别给予70%、55%、50%的补助,单家企业最高补助50万元。 12.支持企业技术改造。取得经信部门技术改造项目备案表或审批、核准批复并按规定入统的企业,在建设起止年限内(特殊情况经由经信部门批准可适当延期,最长不超过四年)所购置的单台设备5万元以上的生产性设备(包括检测设备),投资总额达到200万元、1000万元和3000万元的,分别按设备投资额(不含税)的3%、5%和7%给予补助。总金额合同在500万元以上(单台设备合同单价20万元以上),且在规定期间已支付融资费用超过30%或300万元以上的融资租赁设备(不含保证金)纳入补助范围。对企业当年购置的符合GB/T12643-2013标准的工业机器人,经专家认定后除享受购置设备补助外,再按机器人购置金额(不含税)的10%单独给予补助。 二、大力发展新质生产力 13.支持首台(套)和新产品开发。当年认定为国际、国内、省内首台(套)装备、首批次新材料的,在省财政专项资金基础上分别再奖励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当年认定为台州市首台(套)装备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通过评价验收的省级工业新产品(新技术),每个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每家企业每年最高奖励20万元。获得省级优秀工业新产品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对认定为“浙江制造精品”的产品,每个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14.大力培育新智造企业。对列入省“未来工厂”应用场景试点的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试点列入“未来工厂”后按差额补足奖励);对列入省“未来工厂”建设名单的企业,给予3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列入省智能工厂的企业和数字化车间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和40万元。对列入省数字工厂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15.鼓励企业技术创新。对首次获得中国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培育企业、单项冠军产品,分别奖励150万元、80万元、80万元;对首次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台州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分别奖励150万元、50万元、5万元;对首次评为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的奖励100万元;对首次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创新型试点企业的,分别奖励50万元、15万元;对新认定的重点产业技术联盟、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共同体,分别奖励50万元。对列入省重点技术创新项目计划和省重点高新技术产品开发项目计划的,通过验收后,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16.推动企业研发机构建设。对首次认定为省级技术创新中心(牵头单位)、省级及以上的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按省、台州市有关规定予以奖补;对首次认定为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的,奖励30万元;对首次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对首次认定为省级企业研究院的,奖励20万元;对认定为省级创新联合体(牵头单位)、台州市级创新联合体(牵头单位)的,分别奖励30万元、15万元;对在科技系统首次认定为省级、台州市级研发中心的,分别奖励15万元、3万元。 17.加大科技型企业培育力度。对首次认定为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的奖励10万元,对重新认定的奖励5万元。对首次认定为省科技领军企业的奖励30万元。对首次认定为省级“科技小巨人”企业的,每家奖励20万元。对首次认定为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含科技型小企业)的奖励1万元。 18.加大重大科技项目攻关力度。通过竞争性方式确定市级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项目,每年不超过12项,每项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补助。对列入省级重大科技专项、重点研发计划和国际创新合作项目的,除已按有关要求配套的项目外,经验收合格后奖励10万元。对获得浙江省人民政府及以上科学技术奖的,按上级奖励经费1:1进行配套奖励。被列入台州市级及以上的医卫类科技计划项目,每项奖励2万元。 19.支持企业使用创新券。鼓励企业利用省级创新载体的科技资源开展研发活动,每年可申请不超过10万元的创新券使用额。 20.鼓励企业落实人员保障。对积极配合统计部门组织的研发费用统计、完成年度科技投入统计较好的工业企业,分别确定一名统计报表填报人员,按照3200元/年的标准给予工作补助。 三、持续优化营商环境 21.支持上市企业首发募集资金。上市公司首发募集资金80%(含)以上直接投资本地的,按募集资金额在3亿元以下、3亿元(含)-5亿元和5亿元(含)以上,分别给予100万元、200万元和300万元奖励。 22.支持企业再融资。上市公司、新三板挂牌企业在资本市场再融资(包括配股、增发、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公司债、可转债和可分离债等)累计达到1000万元,并且80%(含)以上直接投资在本地的,按实际投资金额的3‰予以融资成本补助,每家企业同一年度累计奖励不超过300万元。 23.支持上市公司培大育强。上市公司对外开展并购重组达到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标准的,一次性给予300万元的奖励。涉及发行股份收购资产方式重组的与再融资补助不重复享受。 24.鼓励加快知识产权高价值创造。企事业单位或个人通过自主研发新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奖励2000元。当年自主获得国内发明专利授权的10件以上(含本数,下同)、20件以上、30件以上的且承诺维持有效5年以上的,且专利申请和授权地址都在本市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15万元奖励。企业通过PCT途径获得新授权的国外专利,且专利申请和授权地址都在本市的,给予每件3万元奖励。鼓励企业培育高价值发明专利,新认定的高价值发明专利,给予每件2000元奖励,其中通过质押方式的,给予每件1000元奖励,每家企业最高奖励3万元。 25.鼓励企业积极开展知识产权维权。支持企业进行知识产权维权,事关我市行业或产业重大利益的企业海外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对维权成功的企业,给予维权费用50%的补助,单个最高不超过10万元。 26.鼓励企业提升知识产权运营管理。对列入年度贯标计划,获得由国家认监委认可的单位出具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GB/T29490-2013)”认证证书的企业,在初次认证并取得证书的次年给予7万元的奖励,三年后复核通过再奖励3万元。对开展实施《创新管理知识产权管理指南(ISO56005)》国际标准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最高奖励20万元。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和优势企业的,分别奖励50万元、10万元;对新认定为省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和台州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 27.鼓励开拓知识产权高效能运用渠道。对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以专利权或商标权、地理标志(或以上混合)方式质押贷款实际收取利息的10%为标准给予风险补偿,每户每年风险补偿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开展数据知识产权授信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累计达5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家。(金融机构建议不奖补)对企业开展知识产权(专利、商标、地理标志等)保险,给予不超过保费20%的补助,同一家企业最高补助5000元。企业之间开展专利许可的,给予许可方每件专利1000元补助;企业从高校院所转让或被许可专利,给予每件专利1000元补助;企业开展数据知识产权登记成功的,每件最高补助500元;每个项目同一家单位最高补助2万元。对企事业单位开展专利导航项目立项且通过验收的,分别给予最高20万元补助,每家限1个项目。 28.引导金融服务机构优化服务。对服务“三农”和中小企业贡献突出、考评良好以上、营业收入在5000万元以上小额贷款公司,每年按其营业收入的4%给予奖励,每家风险补贴金额上限为200万元。对具有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且为中小微企业、“三农”开展担保业务的担保公司,按照担保收费率年化在2%(含)以下的担保业务的年累计担保额0.05%的标准给予奖励,每家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四、塑造地方优质品牌 29.鼓励企业提高质量管理水平。对新获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浙江省政府质量奖的,分别奖励200万元、50万元、100万。对列入年度认证计划并通过“浙江制造”产品认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被评为省先进质量管理孵化基地、省中小学质量教育社会实践基地的企业(组织),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通过全国质量品牌提升示范区验收的项目实施单位,一次性奖励40万元。 30.鼓励企业增强行业话语权。对新获中国、浙江省标准创新贡献奖(不计等级)的企业(组织),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获评标准创新型企业高级、中级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获评“浙江标准”的,每项奖励5万元。获评国家级“领跑者”标准的,每家奖励1万元。对制(修)订并发布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浙江省地方标准、“浙江制造”标准)的第一完成起草单位,分别奖励20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制(修)订并发布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排序第一完成起草单位以后的前5位企业(组织),分别奖励30万元、8万元、1万元。 31.鼓励企业提升标准化能力。对成功创建国家级、省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且通过考核验收的,分别给予主要承担单位50万元、20万元的奖励。对设立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工作组、秘书处)的企业(组织),一次性给予50万元的奖励;对设立浙江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企业(组织),一次性给予20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为浙江省信用管理示范企业的组织,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奖励。 32.鼓励企业重视形象塑造。对新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给予30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专业商标品牌基地,给予10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的地理标志商标给予20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地理标志产品分别给予5万元的奖励。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中国外观设计金奖、省专利金奖的项目,分别奖励50万元、50万元、10万元。对获得中国专利银奖、中国外观设计银奖的项目,分别奖励20万元。对获得中国专利优秀奖、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省专利优秀奖的项目,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10万元、5万元。对新建省级品牌指导服务站,每家奖励10万元;对上年度绩效评价优秀的省级品牌指导服务站,每家奖励5万元。对被国家知识产权局首次认定为专利密集型产业的专利产品,给予每件1万元补助;当年度企业专密集型产品备案成功的,一次性奖励1000元/家。成功创建省级商业秘密保护示范区(含商业秘密保护示范城区和商业秘密保护示范园区)一次性给予创成单位(组织)奖励5万元;成功创建省级商业秘密保护示范指导站一次性给予创成单位(组织)奖励4万元;成功创建省级、台州市级商业秘密保护示范点分别一次性给予企业奖励3万元、1万元。扩大守重公示企业红榜效应,对新认定的省级(AAA级)、台州市级(AA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分别奖励3万元、1万元。 33.培育提升农业品牌。积极探索建立政府主导、协会支撑、市场化运行模式,打响玉环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扶持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标识应用、品牌宣传、市场推广、展示展销平台建设等;支持农产品质量追溯、检测、监管、信用体系建设,积极开展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认证工作,对申报认证成功的,按绿色食品、有机食品每个3万元的标准予以奖励,对通过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续展的,每个奖励1万元。 34.支持旅游品牌创建。鼓励品牌景区创建,对首次评为国家4A、3A级旅游景区的,分别给予创建单位15万元、10万元;对首次评为省5A、4A、3A级景区城的,分别给予创建单位10万元、8万元、5万元的奖励;对首次评为省5A、4A、3A级景区镇的,分别给予创建单位10万元、8万元、5万元的奖励;对首次评为省3A、2A、1A级景区村的,分别给予创建单位10万元、8万元、5万元的奖励。对首次评为省“万村景区化2.0版”景区村(省金3A景区村庄)的,给予15万元的奖励。 35.鼓励创牌创优和促进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对评为“中华老字号”“浙江老字号”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评为省级、国家级绿色商场称号的企业,给予5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评为省级现代商贸特色镇、商贸发展示范村的创建主体,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评为省级供应链创新与应用试点的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生活垃圾再生资源回收龙头企业(被评为省级有实力的)开展兜底回收的,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6.鼓励企业树立自主品牌。鼓励企业在境外注册使用自有商标。对企业在出口国(地区)新注册商标的给予3000元/个奖励,对企业按马德里协定且一次性在五个以上国家(地区)注册商标的给予1万元/个奖励,每家企业最高奖励3万元。对新认定的浙江省、台州市出口名牌企业,分别给予奖励8万元、3万元。支持完善认证体系。对企业开展管理体系认证和产品认证的,给予不低于首次认证费用50%的支持,最高奖励5万元。支持企业开展AEO认证等信用体系建设,对首次通过高级认证的企业奖励8万元。支持品牌宣传,对参加部分重点展会采用品牌特装的企业,给予特装费一定比例的支持;对组展单位为树立玉环制造区域品牌而在境内外展会中所做的统一公共布展及广告宣传费用,经市商务部门确认的,给予全额支持,最高奖励8万元。 五、强化平台保障能力 37.支持产业大脑建设。对列入省级细分行业产业大脑试点建设运营单位,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省级行业产业大脑试点建设运营单位,视运营推广情况(服务企业数、连接设备数等)给予运营费用5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年(期限不超过3年)。对采用产业大脑部署特色应用的企业,各单项应用按投资额给予3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38.支持数字经济服务平台建设。信息技术服务、互联网服务、集成电路制造类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2亿元的,分别奖励20万元、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对首次列入国家级(含工信部工业互联网创新专项)、省级重点、省级、省级创建名单的工业互联网平台,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获得省级首版次软件产品认定的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 39.提高产业平台能级。对首次评定为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省五星级、四星级、台州市三星级的小微企业园,分别给予一次性80万元、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对数字化小微企业园建设达到引领级、优化级和集成级的,分别补助园区运营管理方3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对首次评定为省数字化示范园区的,奖励园区运营管理方20万元。每年度安排2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省级重大产业项目申报的咨询和指导,争取用地计划指标奖励。 40.加大公共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积极引进中央直属企业、国内行业龙头企业、知名跨国公司、知名孵化机构、国家科研机构、国家重点大学、浙江省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向的科技创业创新平台,给予专项支持。对已引进的科研院所和科创平台,按所签协议执行。积极推进技术成果转化中心建设,对高校和科研院所设立技术成果转化中心,配置核心技术转移服务团队并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向的,免租金入驻高校(院所)玉环联合研究院,每年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的运营经费(华东以外地区引进的团队适当增加),并根据绩效考核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奖励。 41.加强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建设。对首次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按上级奖励经费1:1进行配套奖励,对首次认定为台州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给予50万元奖励;对首次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台州市级众创空间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42.支持产业集群数字化服务平台建设和试点创建。对认定为省级现代服务创新发展区、两业融合示范区、现代物流平台、科技服务平台、创意设计平台等高能级生产性服务业平台,以及现代商贸平台、休闲旅游平台等高能级生活性服务业平台的,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资金支持,奖补资金专项用于平台的规划编制、数字化建设、载体建设、人才引进等方面。首次列为省级以上服务业改革试点或服务业重点领域(行业)改革试点的单位,给予30万元的奖励。首次列入省级、国家级工程研究中心的单位,分别给予40万元、60万元的奖励。对首次列入省级、台州市重点平台名录库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5万元的奖励。对于2024年度在本地B2B平台注册的用户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市场经营主体,在同一平台内年度成交额超10万且发生交易次数3次以上的,一次性给予500元奖励,奖补资金预算总额为60万元,补完即止。 六、全面推动乡村振兴 43.支持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鼓励和支持新建(扩建)一批规模化特色农产品生产基地加强粮食生产政策扶持,在省、台州市粮食扶持政策的基础上适当提高补助比例,对按订单交售储备稻谷和小麦的规模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奖励并实施种粮大户贷款贴息扶持政策;加大玉环文旦生产经营扶持力度,重点支持玉环文旦标准化生产体系、品牌示范基地建设和贩销大户等。 44.深化乡村振兴特色项目建设。对现代农业园区、特色农产品优势区、农业特色产业小镇和省级以上试点重点等项目建设予以扶持,按不超过当年项目建设实际投资额的60%(公益类基础设施项目不超过实际投资额的90%)予以补助,确定为市重点扶持项目的可适当提高补助比例;对新建(扩建)基地项目按不超过当年项目建设实际投资额的40%(公益类基础设施项目不超过实际投资额的70%)予以补助。扶持“一村一品”示范村创建工作,整合相关项目扶持资金,对创建主体按项目类别予以相应补助,对通过创建验收的给予奖励。对列入浙江省未来乡村创建的村或片区,根据省补助资金予以一次性配套奖励,奖励资金不超过200万元;开展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智能村建设,对通过综合验收的村,根据智能化设备、设施(不含垃圾桶)实际投入进行补助,同时奖励5万元。 45.推进农业政策性保险。加大政策性农业保险推广力度,扩大种养殖业、农业机械保险覆盖面,确保中央、省、市三级保费承担比例不少于80%,提高保障水平;对省、台州市确定的地方特色险种(含特色险种试点),按不少于85%的比例落实资金保障。 46.做大做强农业产业主体。对首次认定为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省级骨干农业龙头企业和台州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和2万元的奖励;对首次认定为国家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给予5万元的奖励,对首次认定为省级和台州市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的,分别给予2万元和1万元的奖励。 47.创新农业科技服务。支持农业社会化服务发展,对新发展统防统治、烘干收储、产销服务、资源化利用等技术设施设备一次性投入50万元以上的,单个服务组织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补助;支持智慧农业发展,对农业物联网示范基地和数字植物(养殖、育种)工厂建设主体给予支持奖补;加快推进化肥定额制管理工作,大力推广使用商品有机肥,在省级补助之外,本级资金配套补助100元/吨,大力推广使用配方肥,对集中连片面积10亩及以上(粮油类作物需50亩)的农作物使用备案配方肥补贴450元/吨,对销售补贴配方肥的农资店奖励50元/吨。 48.全力推进海洋经济发展。重点支持渔港及渔业基础设施建设与维护、渔业安全生产管理、渔业资源养护、渔业生产供销信用“三位一体”改革试点、转产转业、水产苗种、渔业科技示范推广、休闲渔业、渔业产业发展、远洋渔业、海难救助等,公益类项目补助资金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100%,准公益类项目补助资金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75%,竞争性项目补助资金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 49.助力乡村产业发展。对生猪年存栏3000头以上、肉牛年存栏1000头以上、家禽年存栏3万羽以上的“六化”基地建设项目,结合省级有关政策要求给予奖励;支持生猪定点屠宰场改造,对通过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检查的生猪定点屠宰场给予30万元的奖励;对获评省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和二星级的农家乐经营户,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1万元的奖励;对获得省级农家乐集聚村认定的村,给予1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省级休闲乡村认定的村分别给予20万元的奖励。 50.加快旅游微精工程建设。鼓励乡镇街道加快旅游业“微改造、精提升”,对入选旅游业“微改造、精提升”工作优秀奖的,分别给予一等奖8万元、二等奖5万元、三等奖3万元的奖励。 51.培育壮大旅游市场。鼓励做大地接市场,制定旅游地接奖励政策,设立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资金,并根据旅游市场培育程度进行专项奖励。 七、加快发展第三产业 52.抓项目扩大有效投资。对规上(限上)服务业企业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用于业务经营的重要生产性设备(不含交通工具)或信息化数字化平台建设,在其投入运营后,按实际投资额的10%、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每年安排60万元专项经费,组织开展市级层面服务业重大项目研讨和现代服务业人才培训等活动,对组织开展课题调研、行业统计分析、重大活动策划等工作成效显著的服务平台,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 53.助推三产企业做大做强。对当年新开业上规入统的服务业企业,一次性奖励8万元(其中对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奖励10万元);对其他新增年度上规入统的且营业收入较前一年度增长10%及以上的,则给予减半奖励。对新开业纳统的二手车经销企业纳统当年销售额在0.5亿元及以上、1亿元及以上、2亿元及以上、5亿元及以上的,分别给予15万元、45万元、75万元、9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开业纳统的住宿、餐饮企业纳统当年营业额在1000万元及以上、3000万元及以上、5000万元及以上、8000万元及以上的,分别给予15万元、45万元、75万元、9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开业纳统的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纳统当年营业收入超入统标准的30%、50%、100%以上的,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4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年营业收入增速在15%以上的,在库3年以上的存量企业,按不同情形给予奖励:其中年营业收入批发在3亿元以上;零售在1.5亿元以上;住宿餐饮在0.5亿元以上;其他营利性服务业在0.2亿元以上;符合以上标准之一的企业,增幅在30%以下的按其年营业收入增量部分的3‰,给予最高15万元奖励资金;增幅在30%—50%(不含)的,按其营业收入增量部分的5‰,给予最高30万元奖励;增幅在50%以上的,按其年营业收入增量部分的1%,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设定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联络员制度,对表现优秀的联络员,经属地乡镇(街道)、玉环经济开发区推荐,按每年不超过3200元/人进行奖励。 54.做大做优体育产业。做大做优体育产业。对新认定的省级体育服务业示范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对新开办一次性投资在300万元以上的且属于健身休闲新业态企业,经认定,一次性给予不超过15万元的创业补助。对主营业务年销售额首次达到500万元、1500万元和3000万元的体育服务业企业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和10万元的奖励。对主营业务年销售额首次达到2000万元、5000万元和1亿元的体育用品制造业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和20万元的奖励,奖励资金可用于激励企业主要负责人或创新团队。对举办或承办省级、国家级、国际性重大商业体育赛事且符合一定条件的,经认定,按规模给予5万元、1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对落户玉环3年以上的国内、国际品牌商业体育赛事,经认定,一次性分别给予20万元、40万元的补助。对新认定的国家级体育旅游示范景区、国家级体育旅游精品线路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运动休闲基地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运动休闲旅游示范基地、精品线路、优秀项目分别给予8万元、5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55.支持文化企业贷款贴息。经市文化产业发展领导小组认定的规上重点文化企业(产业项目),允许其在贷款日起一年内申请贷款贴息,贴息按人民银行同期的LPR利率60%执行,贷款资金应全部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其中,对贷款额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上的,每年贴息最高分别不超过8万元、15万元、25万元。单个项目贴息期不超过3年。 56.做大做优文化产业。对自带大型文化产业项目入驻、且新增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文化企业,按实际投入金额的1%给予创业资金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首次纳入文化产业统计范围的规上文化企业,给予10万元的奖励,连续3年保持在规上且实现增长的文化企业,再给予5万元奖励。对市级重点文化企业,按照150元/㎡的标准,对其经营用房(不包括生产用房和仓储用房)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在市内举办重要文化活动且有较大影响力的,按照国家级、省级、台州市级、玉环市级的活动规格分别给予不超过30万、20万、15万、8万的奖励。对文化经纪企业引进国家级、省级表演团队举办的惠民演出,分别给予不超过10万元/场、5万元/场的奖励,每家文化经纪企业每年享受奖励不超过5场。 57.鼓励旅游企业评星评级。对首次评为五星、四星、三星级的旅游饭店,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5万元的奖励;对首次评为省金桂、银桂品质饭店的,分别给予10万元、8万的奖励;对首次评为五星、四星、三星品质旅行社的,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5万元的奖励;进入全省百强旅行社行列的一次性奖励15万元;首次被评为金鼎级、银鼎级特色文化主题饭店的,分别给予10万元、8万的奖励;对首次评为省白金级、金宿级、银宿级民宿的,分别给予8万元、5万元、3万元的奖励;对首次评为省文化主题民宿的,给予5万元的奖励;对首次评为省级、台州市级“百县千碗”体验店(示范店、旗舰店)的,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的奖励。首次评为省级、台州市级“百县千碗”单品店的,给予1万元、5000元的奖励。鼓励旅游配套设施品质提升,对首次评为省一级、二级、三级旅游驿站的,分别给予8万元、5万元、3万元的奖励;对首次评为示范性旅游厕所的,给予3万元的奖励。鼓励创建产业融合企业品牌,对首次评为省级以上各类“旅游+”示范基地、营地集聚区等,给予8万元的奖励。对被选送参加由文旅部门组织的各类比赛,获得国家级奖项的给予企业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奖励,给予个人最高不超过1.5万元的奖励;获得省级奖项的给予企业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奖励,给予个人最高不超过1万元的奖励;获得台州市级奖项的给予企业最高不超过2万元的奖励,给予个人最高不超过5000元奖励。促进文旅融合,对“五百五千”工程工作获省级优秀奖的,分别给予一等奖5万元、二等奖3万元、三等奖1万元的奖励。 58.提升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水平。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分别给予100万元、80万元、50万元资助。引进国内外知名人力资源机构和玉环市紧缺的高端咨询、猎头、培训等优质人力资源企业落户玉环,对参与引进机构(项目)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可给予招引奖励。对新入选的国家级、省级优秀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 八、全面促进消费升级 59.鼓励商贸集聚发展。构建商贸新发展格局,对通过台州市级考核验收的高品质步行街、夜间经济、智慧商圈、十五分钟便民生活圈、美食街区等商贸类示范(培育)的运营主体,给予其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奖励;省级的给予其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鼓励农贸市场更新提质,创建成(包括新建、重建)三星级或省级放心农贸市场的,奖励20万元,续创成功予以减半奖励,内部改造参照续创奖励;创建成(包括新建、重建)四星级或省级五化农贸市场的,奖励50万元,续创成功予以减半奖励,内部改造参照续创奖励;创建成(包括新建、重建)五星级农贸市场的,奖励100万元,续创成功予以减半奖励,内部改造参照续创奖励。 60.打造文化消费集聚区。对首次认定为国家、省、台州市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园区)的创建单位,分别给予80万元、40万元、15万元的奖励。被省委宣传部评为浙江省重点文化企业、成长型文化企业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被省文化和旅游部门评为领军型企业、骨干型企业、新锐型企业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 61.支持首店经济发展。在我市开设的知名品牌首店(包括浙江省首店、台州市首店),且签订3年及以上入驻协议的,分别给予装修总费用40%、30%的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分3年发放,第二年发放40%,后两年每年发放30%);年房租超过30万元的,分别给予房租费用40%、30%的奖励,连续发放三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成功引进品牌首店正常经营1年以上,且签订3年及以上入驻协议的商业综合体、商务楼宇业主或实际经营单位,每引进一个品牌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鼓励经营单位入统,非入统单位的奖励按50%发放。以上奖励项目需在项目初期提前报备,经过认定筛选后予以奖励。 62.鼓励电商主体争先创优。对首次获评省级跨境电商出口知名品牌和省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10万元和20万元奖励。对获评省级、台州市级电商直播式共富工坊等相关荣誉的,分别给予25万元、15万元的奖励。对符合玉环市电商直播示范基地标准,提前报备且规范运营一年以上的,给予5万元奖励。对年国内网络零售额达2000万元-5000万元(含)、5000万元—1亿元(含)、2亿元—5亿元(含)、5亿元以上且年度增长20%以上的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奖励。 63.支持电商重大项目建设。对建设跨境电商服务生态产业园,给予一定支持和奖励。对电子商务运营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具备电商企业运营所需的配套服务设施,入驻电子商务销售企业不少于15家且入驻率达70%以上,园区运营面积每平方米电商年销售额不少于2万元的,给予园区主体100元/平方米/年的补助,最高补助额不超过100万元,最多补助三年。每年安排80万元电子商务活动培训专项经费,企业、单位等机构组织开展公益性电商活动并事先报备通过的,按实际费用的50%给予补助,同一机构每年最高补助额不超过30万元;对第三方机构承办由市商务局委托的电商活动,予以全额支持。加速培养平台经济经营相关的人才。对第三方机构承办由玉环市平台经济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委托的平台经济相关业务培训及相关活动,单次活动最高补助2万元,限额20万元。 64.支持消费帮扶。鼓励辖区内企业与对口受援地区建立支援、协作、帮扶关系,推广并销售来自对口受援地区的扶贫产品,按每自然年销售扶贫产品金额的1%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65.大力发展会展经济。支持举办产业展会。对在市内新举办的产业展会,连续三届给予展览机构按营销宣传实际支出不低于5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对标准展位数在300-499个、500个以上的,连续三届分别给予展览机构400元/展位、600元/展位的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参加玉环水暖阀门展的企业给予适当的展位补助,每届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参加玉环汽配展的企业给予适当的展位补助,每届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支持承办重点会展。对承办国家部委司局和国家级商会、省政府及相关部门、台州市政府主办的商品展的展览机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鼓励“展会+论坛”“展会+峰会”,对产业展会期间举办论坛、峰会场租费、专家费给予一定的补助,单个展会最高补助5万元。 支持举办新兴展会。对在市内新举办的消费、文化、旅游等新兴展会,连续三届给予展览机构按标准展位数在300-499个、500个以上的,分别给予200元/展位、300元/展位的奖励。对在市内举办新兴展会或大型行业论坛、会议的国家级、省级、地级市、县级市协会,连续三届分别给予25万元、15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鼓励引导本地文旅企业参加由宣传部和文化部门组织的各类展会并给予参展补助,对参展中荣获国家级、省级荣誉的,分别给予不超过2万元,1万元的奖励,当年度同时获多部门多项奖补的,按“从优、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被台州市级、玉环市级认定为特色文创精品产品的,分别给予不超过1万元、0.5万元的奖励。承担台州市文化产业精品展玉环展区布展,单次展会最高补助不超过50万元。 九、提升对外开放水平 66.支持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支持企业参加境内外展会,特别是支持企业参加“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展会,对企业参加列入我市年度支持计划的境内外展会,每次给予不低于参展摊位费30%的支持,每家企业一次最高奖励3万元,每家企业全年最高奖励10万元。对企业参加由上级要求组织的境内外培育型展会的,可以给予参展摊位100%的支持和每家企业境内不高于4000元人员费或境外不高于一个参展人员费的支持,每次每家最高不超过10万元。 67.加大信保金融帮扶支持。支持投保出口信用险。对于上年度出口额在500万美元以内(含)的外贸企业,所有外贸订单由政府给予统一投保。对于上年度出口额500万美元以上的外贸企业,给予保费支出额60%的支持,根据企业规模奖励3-40万元。对企业为应对“走出去”风险投保海外投资险的,给予保费实际支出额60%的补助,限补20万。支持投保内贸信用险。对于投保内贸信用险的企业,给予一般企业保费支出额60%的支持,根据企业规模奖励3-20万元。设立3000万风险资金池,当信保公司对内贸信用险实际赔付金额超出相应保费金额30%,对超出部分给予20%的风险补偿。支持开展“玉贸贷”业务。市财政出资6000万元设立“玉贸贷”增信资金池,做大信贷规模,降低企业融资准入门槛,适当提高信贷不良容忍率。 68.鼓励企业开展跨境电商业务。对企业建设公共海外仓,且符合建设标准并运营一年以上的,经报备后给予建设费用30%的补助,限补30万元;对租用公共海外仓开展业务且电商年销售额达到50万美元的,按仓储服务成本给予30%的补助,限补20万元。 69.支持内外贸促进活动。支持开展多形式的内外贸一体化促进活动。鼓励争创内外贸一体化示范企业。对被认定为省级内外贸一体化“领跑者”企业的,一次性奖励3万元。加速培养内外贸经营兼通的复合人才,对第三方机构承办由相关主管部门委托的内外贸业务能力提升培训及相关活动,予以全额支持。 70.推进航运企业规模扩张。对新设立的市域航运企业,开业自有船舶运力在5万载重吨(含)以上的,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30万元。新建或购置船舶单船2万载重吨(含)以上的货船或1000标箱(含)以上的集装箱船(船龄15年〈含〉以内),给予80元/载重吨的奖励,单船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400万元。 71.支持外贸风险防控体系建设。强化监测预警系统建设,支持行业协会和社会团体积极开展外贸预警点、监测点建设。对正常运行的省级外贸预警点、监测点,给予运行经费20万元;对被评为省级优秀外贸预警点、监测点的,给予奖励5万元;支持社会团体积极协助商务部门开展“订单+清单”监测预警管理系统建设及运行,达到省商务厅任务要求的,每年给予工作经费55万元。支持应对贸易摩擦,对参加国外贸易摩擦案件或参与发起对外贸易救济调查案件的企业,按律师费支出50%的给予补助,最高限补5万元。 十、附则 72.本政策按年度兑现,确定的奖励项目按照市财政专项资金预算落实单位,补助奖励以人民币为准,由相应项目管理部门负责申报、审核、兑现。本政策中所提的“以上”“不超过”均含本数。部分条款项目需进一步细化的,由该项目主管部门牵头制定实施细则,本政策中定性表达部分内容,需要按照一定程序提交到市政府层面讨论决定。 73.符合本政策规定同一主体的同一产品、同一事项、同一工作、同一平台等奖补出现重复时,按从优、从高、不重复计算原则享受扶持和奖励同一奖项(认定)在低等次已作奖励的,晋升到高等次时,原则上只奖励差额部分,特殊情况由项目主管部门另行牵头研究。 74.如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不得享受市财政奖补政策。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市财政奖补资金的企业,除收回奖补资金外,取消3年内申报市财政奖补资格。 ①被列入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严重失信名单,且未在一年内修复信用的。 ②上年度亩均论英雄综合评价为D类的。 ③偷税数额较大或构成逃税罪移送司法机关的。 ④经司法生效判决认定构成环境犯罪或罚款额度在20万(含)以上的环境违法行为的。 ⑤出现亡人3人及以上或造成经济损失达500万元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 ⑥因产品质量、知识产权违法行为被处罚款10万元以上的。 75.上一年度企业科技投入超过4000万或占营业收入比重(以统计部门数据为准)超过3.0%,全额奖励各类科技补助,比重在2.5-3%(不含3%)之间的,各类科技奖励补助减半,比重未达到2.5%,取消次年各类科技奖励补助资格(不含创新券)。2024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率水平低于60%的单位,暂缓兑现相关财政奖补资金;参保率未达标单位在2025年12月底前将养老保险参保率水平提升至60%及以上的,仍然给予兑现奖补资金;截止2025年12月31日企业参保率水平仍未达到规定要求的,今后不再给予兑现2024年度财政奖补资金。养老保险参保率水平由市人力社保部门负责核定。 76.本政策意见自2024年**月**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其中奖补政策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在此期间,凡涉及因上级政策调整或社会经济形势发生变化而需要调整本政策内容的,另行研究制定。此前其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政策,以本意见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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