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民函〔2024〕4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为落实《浙江省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完善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养老护理补贴制度,加强老年人照顾服务,强化政府兜底保障职能,根据《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健全困难老年人补贴制度的函》(浙民养〔2024〕85号)要求,现就有关事项函告如下:
一、项目与标准
(一)养老服务补贴。补贴对象为本市户籍经济困难老年人(60周岁及以上,下同),该项补贴用于日常照料等生活性服务。
1.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老年人补贴标准为每月125元;
2.低保边缘家庭的高龄老年人(80周岁及以上,下同)标准为每月65元;
3.60周岁以上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在乡优抚对象补贴标准为每月50元。
(二)养老护理补贴。补贴对象为本市户籍生活不能自理的经济困难家庭老年人和其他高龄老年人,该项补贴用于因生活自理能力缺失而产生的照顾服务、护理服务、购买护理用品等照护性服务。根据《长期护理保障失能等级评估规范》(DB33/T2476-2022)进行自理能力评估。
1.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老年人当中重度受损的每人每月500元、中度受损的每人每月250元、轻度受损的每人每月125元;
2.低保边缘家庭失能老年人的补贴标准按不低于上述低保家庭老年人补贴标准的50%执行,其中重度受损的每人每月250元、中度受损的每人每月125元、轻度受损的每人每月65元;
3.本市户籍95周岁及以上高龄老年人补贴标准为每月50元。
(三)基本生活补助。补助对象为本市户籍低保家庭老年人,每月按照当地低保标准的10%计发,用于解决低保老年人的基本生活困难。
二、认定与复核
(一)养老服务补贴。低保家庭老年人和低保边缘家庭的高龄老年人依据浙江省大救助信息系统共享在册人员数据,无需申请,随资格变动动态调整。其他对象参照最低生活保障的公示和审批流程,其中新增60周岁以上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在乡优抚对象申请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核确定。
(二)养老护理补贴。本人或代办人向户籍地或常住地乡镇(街道)发起申请,经老年人自理能力评估,参照最低生活保障的公示和审批流程,确定补贴名单和补助标准。补贴对象原则上为每年评估一次自理能力。
(三)基本生活补助。补助对象依据浙江省大救助信息系统共享在册人员数据,无需申请,随低保资格动态调整。
困难老年人补贴对象实行动态管理。新增的补贴对象自认定的次月起开始享受补贴。资格复核采取补贴对象主动申报和民政部门定期核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补贴对象身份变化、自理能力评估结果发生变化的,由乡镇(街道)及时申报调整,报市民政局核准,次月起调整补贴。补贴对象退出低保、低保边缘或亡故的,不符合申请条件的,自次月起停止享受。
三、发放与提供
养老服务补贴、养老护理补贴,可采取电子积分的形式按月发放至老年人本人的社保卡养老补贴专用账户中或老年人虚拟账户中,以服务给付的方式用于日常生活照料、照护服务范围内的消费结算。
老年人按服务目录支付给服务机构的电子积分,由民政部门根据实际使用的积分数量按规定与提供服务的机构进行清算。补贴对象未使用的电子积分额度,死亡后结算清零。
基本生活补助与最低生活保障金同步发放至老年人本人或家庭的银行账户中。
四、政策衔接
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可以同时申领养老服务补贴、养老护理补贴、基本生活补助。既符合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条件,又符合养老服务补贴条件的老年人可同时申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养老服务补贴。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或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保障的,不重复享受养老服务补贴和养老护理补贴、基本生活补贴。已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不重复享受养老护理补贴。实行长期护理保险地区的参保人员,已通过基金支付了基本护理费用且待遇高于护理补贴标准的,不重复享受养老护理补贴。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或困难退役军人基本生活救助的,不重复享受基本生活补助。
五、工作保障
(一)加强服务供给。民政部门要加强养老服务保障,合理制订老年人日常生活照料和护理服务目录,加强养老服务供给,采取公平公正的方式选择服务供应商,提高养老服务质量,促进养老服务业的发展,更好满足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
(二)加强资金保障。财政部门要保障养老服务补贴、养老护理补贴、基本生活补助资金等困难老年人补贴所需资金和老年人能力评估等必要的工作经费。
(三)加强工作监管。民政部门做好补贴对象的审核认定和补贴的发放,加强与医保、人力社保、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的协调对接,做到不漏发、不重复发放。市民卡公司协助做好社保卡养老补贴专用账户管理、加强对服务供应商和享受对象的资金监管,防止弄虚作假骗取资金。民政、财政部门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相关规定和服务合同做好服务费用的结算。
本文件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玉环市民政局玉环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玉环市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实施细则的函》(玉民函〔2022〕44号)同时废止。
附件:1.玉环市养老服务补贴申请审核表
2.玉环市养老护理补贴申请审核表
3.玉环市养老服务补贴(护理补贴)申请对象公示
玉环市民政局 玉环市财政局
2024年8月30日
附件1
玉环市养老服务补贴申请表
乡镇(街道) 村(居)民委员会(社区)
申请人姓名 |
| 性别 |
| 民族 |
| 出生年月 |
| 近期1寸 免冠照片 |
身份证号 |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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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地址(至村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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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居住地(至村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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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补贴 类 别 | □60周岁以上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在乡优抚对象 |
本人自愿申请我市养老服务补贴,申请信息属实,申请材料如下: □居民户口簿复印件 □身份证复印件 □近期1寸免冠彩照2张 |
村(社) 初审意见 | 初审结果为:□合格 □不合格 原因: 盖 章 年 月 日 |
乡镇(街道) 复审意见 | 1、公示结果为:□无异议 □有异议 是: 2、复审意见为:□合格 □不合格,因为: 经办人: 民政办主任: 分管领导: 盖 章 年 月 日 |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核准意见 | 核准意见:□合格 □不合格,原因: 经办人: 分管领导: 盖 章 年 月 日 |
市民政局 审批意见 | □合格,建议 年 月起享受服务补贴,补贴标准为 元/年 □不合格,原因: 经办人: 审核人: 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
附件2
玉环市养老护理补贴申请审核表
乡镇(街道) 村(居)民委员会(社区)
姓名 |
| 性别 |
| 出生年月 |
|
身份证号码 |
| 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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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住址 | 乡镇(街道) 村(社区) |
居住地址 | 乡镇(街道) 村(社区) |
人员类别 | □低保家庭 □低保边缘家庭 □95周岁及以上高龄老年人 |
有无残疾证 | □有 □无 | 居住状况 | □孤寡独居 □与配偶同住 □与子女同住 □与亲友同住 □养老机构 |
承诺事项 | 本人承诺:1.未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2.未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保障,3.未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4.非长护险基金支付了基本护理费用且待遇高于护理补贴标准。以上填写信息及提交材料真实有效,如有提供虚假材料或瞒报漏报的,本人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
申请人(代办人)签字 |
| 与申请人 关系 |
| 联系方式 |
|
村(社) 初审意见 | 初审结果为:□合格 □不合格 原因: 盖 章 年 月 日 |
乡镇(街道) 审核意见 | 不得重复享受情况 | □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 额度 □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保障 额度 □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额度 □长护险基金支付了基本护理费用且待遇高于护理补贴标准 额度 □以上均未享受 |
自理能力评估结论 | □重度受损 □中度受损 □轻度受损 □无 |
补助标准 | 元/月 |
审核人: 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
市民政局审批 | □合格,建议 年 月起享受护理补贴,补贴标准为 元/年 经办人: 审核人: 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
注:申请提供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低保和低边证明、自理能力评估等材料。
附件3
玉环市养老服务补贴(护理补贴)
申请对象公示
本辖区 等 位村(居)民申请玉环市养老(服务/护理)补贴,经乡镇(街道)初审,该申请人符合申请补贴标准。现将补贴对象予以公示,公示时间7天(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接受群众监督。如有异议请联系本单位或市民政局。
乡镇(街道)举报电话:
市民政局举报电话:0576-87224092
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