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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310217360259725/2025-00394 | 主题分类: | 农业、林业、水利/农业、畜牧业、渔业 |
发布机构: | 市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发文日期: | 2025-01-17 15:39:1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JYHD65-2025-0001 | 发文字号: | 玉农水函〔2025〕1号 |
玉环市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关于印发《玉环文旦地理标志证明防伪溯源专用标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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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玉环经济开发区: 为进一步加强玉环文旦地理标志管理,规范玉环文旦产销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玉环市人民政府有关保护玉环文旦的政策文件精神,现将《玉环文旦地理标志证明防伪溯源专用标识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玉环市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2025年1月17日 玉环文旦地理标志证明防伪溯源专用标识 管理办法(试行)
一、总则 1.为加强玉环文旦地理标志证明保护,规范玉环文旦的产销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结合实际,制订本办法。 2.玉环文旦地理标志证明防伪溯源专用标识应当清晰,包含使用主体、年份、规格、编号、防伪信息等内容,适时融合浙农码等功能。 3.“柚香玉环”数字化管理系统是玉环文旦生产、品牌管理、认证申请的全程数字化一站式网络平台。市农业农村和水利局负责在“柚香玉环”数字化管理系统中开通市、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二级专用账户和相应管理权限。玉环文旦专用标识管理相关的核定、申领、发放、转换、退还等工作,依托“柚香玉环”数字化管理系统开展。 4.市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玉环文旦产区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村(居)民委员会应加强对玉环文旦生产经营者使用玉环文旦专用标识的培训,利用媒体、宣传图册、标志标语等多种形式,加大对玉环文旦专用标识的宣传力度,提升公众对玉环文旦专用标识的认知度,营造玉环文旦品牌共建共治共享的良好氛围。 二、数量核定 1.市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应定期组织对地标授权的生产经营者的土地权属、产量等信息进行调查、核实,形成玉环文旦基础数据库。 2.市农业农村和水利局负责将地标授权的玉环文旦生产经营者基础数据录入“柚香玉环”数字化管理系统,并建立玉环文旦生产经营者独立电子账户,同步核定玉环文旦生产经营者电子账户中的玉环文旦专用标识数量。 3.基础数据库在市农业农村和水利局统筹下实行动态调整。每年在市农业农村和水利局下达《开展“玉环文旦”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授权使用的通知》后,地标授权主体通过“柚香玉环”系统上报本年度申请防伪溯源专用标识申请数量,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审核确认后上报市农业农村和水利局,由市农业农村和水利局进行更新核定。 三、标识制作 1.玉环文旦专用标识的样式由市农业农村和水利局负责确定。 2.玉环文旦专用标识的规格:“证明标”每枚标识规格为“1个”“2个”“4个”。市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可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相关规格。 3.玉环文旦专用标识的的印制由市农业农村和水利局按照政府采购要求统一负责。 四、发放和申领 1.“证明标”发放采用自主打印的方式,市农业农村和水利局负责“柚香玉环”数字化管理系统开发运维、玉环文旦专用标识发标机配置和相关技术支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负责协助主体完成打印。 2.玉环文旦生产经营者根据“柚香玉环”数字化管理系统电子账户中核定的数量,按需按实打印领取玉环文旦专用标识。 3.玉环文旦生产经营者打印领取玉环文旦专用标识时,“柚香玉环”数字化管理系统电子账户中的玉环文旦专用标识数量同步核减。 4.授权主体之间交易玉环文旦的,应当在“柚香玉环”数字化管理系统中等量划转玉环文旦专用标识数据,不得直接交易玉环文旦专用标识。 5.玉环文旦专用标识的开放打印时间由市农业农村和水利局确定,开始时间不早于每年霜降节气。 6.申领使用玉环文旦专用标识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和完善玉环文旦交易和玉环文旦专用标识使用台账,确保玉环文旦专用标识不失控、不挪用、不流失,做到账实相符。台账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五、退还和销毁 1.玉环文旦生产经营者已经领取但在申领年度内未使用 玉环文旦专用标识的,在玉环文旦销售结束后应当及时退还。市农业农村和水利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应督促相关经营者及时退还。 2.市农业农村和水利局负责销毁多余的玉环文旦专用标识,并做好销毁台账。 六、监督管理 1.市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及负有玉环文旦专用标识相关行政执法职能的机构应加强对玉环文旦专用标识的监督管理,根据职责及时处理涉及玉环文旦专用标识的违规行为,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执法力度。 2.市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玉环文旦产区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应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处理有关玉环文旦专用标识违规使用等行为的举报线索,并根据举报内容,及时将线索移送相关部门调查处理。 3.支持玉环文旦产区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的指导下,通过村规民约等形式对辖区内玉环文旦生产经营者规范使用玉环文旦专用标识作出具体约定。鼓励村(居)民委员会每年将玉环文旦专用标识使用情况在属地公示。 七、附则 本办法自发文30天后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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