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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31083000000/2025-00459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市府办 发文日期: 2025-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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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环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限制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 综合一科 发布时间:2025-01-20 16:32 浏览次数:

来源:综合一科
发布时间:2025-01-20 16:32

政策原文

一、文件制定背景及必要性

为了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减少空气污染、噪声污染对人民群众健康的影响,保障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及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台州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政府研究同意,确定了玉环市禁止、限制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有关事项

政策依据

(一)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

(二)根据《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禁止或者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规格”。

(三)根据《台州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各县(市)禁止或者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和地点由各县(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并向社会公告。”

主要内容

(一)玉环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玉城街道城区范围,东到汽摩园区,南到渔岙村,西到西青岭隧道、大麦屿隧道,北至黄泥坎隧道。

楚门镇城区范围,东到泽坎线,南到楚门龙溪交界,西到滨江大道,北至楚门清港交界。

(二)特定区域或场所的燃放禁止: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的有关规定禁止在下列地点及其一百米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

国家机关办公场所;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保护范围;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军事设施所在地;山林等重点防火区;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养老机构、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宗教活动场所;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安全保护区内;商品交易市场和建筑工地;高层建筑、地下建筑。

(三)禁止销售的烟花爆竹种类:

严禁向零售点和个人销售非个人燃放类产品。

(四)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及销售、燃放时间规定:

1.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为:除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禁止燃放区域外的全行政区域范围。

2.在上述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允许在农历十二月二十四到正月十五燃放。

3.急管理部门应根据允许燃放烟花爆竹时间确定《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有效期,确保全烟花爆竹实行定时定点销售。

(五)其他规定

凡需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发《焰火燃放许可证》后,方可组织实施烟花爆竹燃放。

违反本通告规定燃放烟花爆竹,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通告规定造成国家、集体、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适用范围和适用对象

玉环市市域范围内普遍适用

注意事项

①:如果发现有人在禁止燃放区域内销售烟花爆竹或燃放烟花爆竹该怎么办?

答:公民有权对违反通告规定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劝阻和举报,有关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举报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舆论监督。

②:如果想燃放烟花爆竹该怎么办?

答:禁放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市民可以在农历大年二十四到正月十五期间前往限放区安全燃放。

③:哪些地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答:禁放区是指玉城街道、楚门镇城区以及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的有关规定的特定区域,相关范围可查看附件示意图。

关键词解释

【燃放安全】:《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

新旧政策对比

旧政策为《玉环县人民政府关于全面禁放烟花爆竹的通告》玉政发〔2009〕23号,自2009年5月1日开始,除每年农历十二月二十四日零时至次年农历正月十五日二十四时外,在全县范围内全面禁放烟花爆竹。

新政策为《玉环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限制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在玉城街道城区及楚门镇城区范围外且除特定场所,限制在农历大年二十四到正月十五燃放

解读单位、解读人及其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台州市生态环境局玉环分局

解读人:陈林健

联系方式:0576-89911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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