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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玉环市楚门镇胡新村红照路某某号处房屋不能实施拆除的认定

信息来源: 楚门镇 发布时间:2025-01-21 16:15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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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楚门镇
发布时间:2025-01-21 16:15

经调查,当事人汤某某于2013年办理了证号为建字第(2013)1022号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获批准在楚门镇胡新村红照路建设一间五层建筑面积为302.89平方米的的房屋后,由当事人汤某某在现楚门镇胡新村红照路某某号处建设房屋。随后当事人汤某某于2013年开始在现玉环市楚门镇胡新村红照路某某号处动工建设房屋,并于2014年完工。建设期间,当事人汤某某在未办理规划审批变更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变更建设内容,擅自将原审批建筑面积为302.89平方米的房屋多建至345.64平方米,整体结构为混合结构。经认定,当事人汤某某在玉环市楚门镇胡新村红照路某某号处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属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

    根据《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拆除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项至第四项和第六项所列违法建筑,可能对无过错利害关系人利益、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可能严重影响相邻建筑安全而不能实施拆除的,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没收违法建筑或者违法收入,依法处以罚款。经具有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的浙江元本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鉴定,鉴定结论为1、该建筑物(汤某某房屋)符合《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对安全性能的要求。本次鉴定范围与整幢房屋存在共用承重构件的情况,鉴定范围现状下不会对整幢房屋产生安全隐患;2、拆除评估分析:其中六层区域属于违建区域,该区域构件与主体结构构件已整体相连,若拆除该区域会影响相邻建筑及主体结构构件安全,建议不宜拆除。属不能实施拆除的情形。本机关拟依据《浙江省国土空间规划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拟对当事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建筑并处罚款的决定。

    根据《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将被认定意见(附鉴定报告结论页和鉴定机构资质文件)予以公示。如对本认定意见有异议的,请在公示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本机关提出。

    公示期限:202501月21日至202501月27日

    联系地址:浙江省玉环市楚门镇昌业北路112号

    联系人:郭建宏、黄瀚阳

    联系电话:87475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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