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玉政办发〔2025〕33号 玉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玉环市建筑垃圾末端卸点付费机制 试点方案的通知
|
|||||
|
|||||
|
|||||
|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玉环市建筑垃圾末端卸点付费机制试点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玉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1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玉环市建筑垃圾末端卸点付费机制试点方案
为加快推进建筑垃圾处置工作,破解打包结算易诱发非法倾倒或随意处置的乱象,探索建立科学合理的建筑垃圾末端卸点付费标准体系,促进建筑垃圾处置闭环监管,根据省住建厅揭榜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试点目的 通过试点,对末端卸点付费机制进行实践检验,收集相关数据和信息,了解机制在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为进一步完善政策法规、收费标准、监管措施等提供实践依据,以便在更大范围内推广实施时能够更加科学、合理、有效。 二、试点运行 选取合适的消纳场作为我市建筑垃圾末端卸点付费机制试点(根据工作推进可增加或变更),长期运营公司为玉环市交通实业有限公司(试点期间根据消纳场所实际情况可变更)。 三、机制内容 1.计量方式:通过在消纳场末端卸点设置自动计量设备和车牌识别设备,以重量(吨)或体积(立方米)为计量单位,依托智能化电子转移联单系统,通过联单“一车一码”核定进场,按照建筑垃圾实际消纳的重量或者备案运输车辆的单车额定载重予以核算收费。 2.结算周期与方式:以末端卸点数据为基础,施工单位、运输单位、末端卸点运营单位一体结算。结算周期为每月一次(可先预付费)。每月末,末端卸点运营单位根据计量数据统计当月接收的建筑垃圾总量及运输单位清运量,按照市场价生成费用结算单,发送给施工单位和清运单位进行核对。施工单位和清运单位在收到结算单后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对。核对完成后的10个工作日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支付方式(如银行转账、电子支付等)由施工单位向末端卸点运营单位结算消纳费用,并向运输单位支付运输费用。 四、各方职责 (一)施工单位:1.负责在工地内对建筑垃圾进行分类收集、暂存,按要求对驶离工地的车辆进行冲洗,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2.选择具备资质的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签订运输合同,并监督运输企业按照规定路线、时间运输建筑垃圾,确保运输过程规范、安全。3.配合相关部门和末端卸点运营单位做好计量、统计等工作,及时提供所需资料,如实申报建筑垃圾产生量。4.按照付费机制要求,按时向末端卸点运营单位支付处置费用。 (二)运输单位:1.运输单位要取得相应的建筑垃圾清运资质,确保运输车辆具备合法的运营资质,并保证车辆行驶证等证件齐全、有效。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进行运输,不得擅自改变。2.保持运输车辆车况良好,配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者密闭苫盖装置,防止运输过程中建筑垃圾遗撒、泄漏。不得关闭GPS、行车摄像头等数据记录设备,要确保其正常运行,以便对运输过程进行有效监控和记录。3.将运输的建筑垃圾运抵消纳单位,交付给建筑垃圾转移联单上指定的接收人,确保建筑垃圾准确无误地送达指定地点,不得擅自倾倒、抛撒或者随意处置建筑垃圾。4.核实建筑垃圾转移联单内容,填写运输信息,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信息登记和报送工作。妥善保存运输过程中的相关记录和单据,以备查验。 (三)末端卸点运营单位:1.保证卸点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具备足够的接纳能力和安全防护措施,确保建筑垃圾能够安全、有序消纳或进行资源化利用。2.准确记录进入卸点的建筑垃圾数量、种类等信息,按照规定与施工单位进行费用结算,提供合法有效的结算凭证。3.遵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做好卸点的扬尘、噪声、污水等污染防治工作,防止二次污染。4.定期向相关部门报送建筑垃圾接收、处置等情况报表,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监管部门:1.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对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如偷倒乱倒、抛洒滴漏、未按规定路线运输等行为。2.市住建局负责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文明施工要求,规范建筑垃圾源头管理,对施工单位的建筑垃圾处置方案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3.玉环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对建筑垃圾末端卸点付费机制试点单位在建筑垃圾利用过程中,未落实配套污染防治设施的行为进行查处,如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超标排放污染物等行为。4.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对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的营运资质、运输过程进行监管,确保其具备合法的运输资格和必要的设备。5.市公安局、市交警大队负责对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随意改装、超载超速等各类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查处;持续打击建筑垃圾领域的黑恶势力。6.各监管部门建立联合监管机制,定期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加强信息共享和协同配合,形成监管合力。 五、保障措施 1.信息化监管平台:依托智能化电子转移联单系统,将试点工地和末端卸点的计量设备、监控设备接入平台,实现对建筑垃圾产生、运输、处置全过程的实时监控。通过平台数据分析,及时发现异常情况,如运输路线偏离、运输量异常波动等,并进行预警和处置。 2.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抽查:监管部门每月对试点工地和末端卸点进行至少一次定期检查,重点检查计量设备运行情况、费用结算情况、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情况等。同时,不定期开展抽查行动,对发现的问题责令相关单位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到位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3.信用管理:建立施工单位、运输企业和末端卸点运营单位信用档案,对处置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信用情况记录在案,并向社会公示;对信用良好的单位给予一定的政策支持和奖励,如优先参与项目投标、简化审批流程等;对信用不良的单位进行重点监管和惩戒,限制其市场准入、降低信用等级等。 六、宣传培训 1.宣传工作:通过在试点工地设置宣传栏、发放宣传资料、网络媒体等多种形式,向施工单位和运输企业宣传建筑垃圾末端卸点付费试点工作的意义、政策内容和实施要求,争取各方的理解和支持,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2.培训工作:组织施工单位、末端卸点运营单位相关人员参加业务培训,学习建筑垃圾处置相关法律法规、计量设备操作方法、费用结算流程等知识,提高其业务水平和管理能力,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实施。 七、应急预案 1.针对突发环境污染事件:试点运营单位应当制定环境污染应急预案,明确应急响应程序和处置措施,当发生扬尘污染、污水泄漏等环境污染事件时,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如洒水降尘、封堵泄漏源等,并及时报告环保部门。 2.针对末端卸点故障或接纳能力不足:若末端卸点出现设备故障或因其他原因导致接纳能力不足,及时通知施工单位,启动备用卸点或临时处置方案,并报告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施工单位在接到通知后,调整运输计划,将建筑垃圾运往备用卸点,确保施工不受影响。 3.针对运输车辆突发事故:运输过程中如发生交通事故、车辆故障等突发情况,运输企业应立即采取安全措施。对于因事故导致的建筑垃圾泄漏等问题,运输企业应负责清理和处置,避免对环境造成污染。 |
|||||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