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玉政办发〔2025〕34号 玉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玉环市行政复议陪议员选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
|
|||||
|
|||||
|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玉环市行政复议陪议员选任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玉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1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一、为保证行政复议公平、公正,提高行政复议的社会参与度,加强对行政复议的社会监督,提升行政争议化解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中的行政复议陪议员,是指经市司法局选任、受市司法局指派、参与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工作的人员。 三、行政复议陪议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年满二十八周岁; (三)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四)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五)法学本科毕业,或已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其他同等效力证书),或从事行政执法工作5年以上,或正担任市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六)任职期间经常居住地为玉环市。 四、下列人员不能担任行政复议陪议员: (一)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人员,以及市行政复议局的行政复议员; (二)其他因职务原因不适宜担任行政复议陪议员的人员。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行政复议陪议员: (一)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被开除公职的; (三)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或其他执业证书的; (五)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六)其他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行政复议公信力的。 六、市司法局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开展行政复议陪议员的选任和管理工作。 七、市司法局根据复议案件的需要以及我市人口数量、地域面积、民族状况等因素,确定选任名额数。 行政复议陪议员的名额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八、行政复议陪议员通过公开选任的方式产生。市司法局向社会发布选任行政复议陪议员公告,内容包括选任名额、选任条件、选任程序等有关事项。公告时间不少于15日。 行政复议陪议员可以通过个人自荐、单位推荐两种方式进行选任。 九、市司法局对行政复议陪议员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必要时,到候选人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人民团体进行走访调查,或者对候选人进行当面考察。 十、市司法局应当向社会公示拟任命行政复议陪议员名单。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十一、市司法局应当向社会公布行政复议陪议员名单。 十二、市司法局应当及时将任命决定通知行政复议陪议员本人及其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人民团体。 十三、行政复议陪议员的任期为5年,可以连选连任,但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二届。 十四、市行政复议局办理复议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市司法局随机选派1—2名行政复议陪议员共同参与: (一)需要听证的; (二)涉及群体利益、公共利益的; (三)人民群众广泛关注或者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 (四)案情复杂或者有其他情形,需要由行政复议陪议员参加的。 十五、市行政复议局办理复议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市司法局选派1—2名行政复议陪议员共同参与: (一)涉及征地拆迁、生态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等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 (二)其他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 十六、行政复议陪议员参与的工作环节和内容,由经办行政复议员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后通知。 相关单位应对行政复议陪议员参与案件审理予以相应保障和协助。 十七、当事人认为行政复议陪议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有权申请行政复议陪议员回避。 行政复议陪议员认为自己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理案件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 行政复议陪议员的回避,由市司法局复议应诉科负责人决定。 十八、行政复议陪议员在任期内应当遵守以下工作规范: (一)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遵守《行政复议廉洁办案规定》,依法主动接受监督; (三)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四)及时请示报告行政复议中的重大事项; (五)对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其他不宜公开的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业规范和要求。 十九、行政复议陪议员在任期内应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根据指派参与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相关工作,包括听证、听取意见、证据调查、现场走访、案件调解、案情讨论等; (二)参与行政复议案件办理时,应当明确发表个人意见,并在相关讨论结果上署名; (三)受邀参加座谈、调研、宣传等有关活动; (四)其他根据实际需要应参与的行政复议工作。 二十、行政复议陪议员在任期内享有下列工作权利: (一)依法表达个人意见,不受非正当因素干预; (二)及时向市司法局反映问题与建议; (三)履行职责期间人身安全受法律保护; (四)参加相关业务培训;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十一、行政复议员办理相关案件时,应充分参考行政复议陪议员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二、行政复议陪议员因工作变动或者其他原因无法继续从事行政复议陪议员工作或不符合行政复议陪议员任职条件的,应及时报告市司法局,辞去行政复议陪议员职务。 二十三、行政复议陪议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市司法局查证属实的,免去其行政复议陪议员职务: (一)本人申请辞去行政复议陪议员的; (二)任职期间出现本办法四、五所列情形之一的; (三)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复议相关活动,影响复议工作正常进行的; (四)违反与复议工作有关的法律及相关规定,徇私舞弊,造成复议决定错误的。 二十四、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
|||||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