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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10210026872806/2025-00652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市公安局 发文日期: 2025-02-10
公开方式: 公开范围:
组配分类: 违法行为行政处罚 文件编号: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公告

信息来源: 基础中队 发布时间:2025-02-10 15:14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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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基础中队
发布时间:2025-02-10 15:14

玉公(交)罚(告)[2025] 第 005

被告知人:罗加友,性别:男 ,居民身份证号码:512527196******038,驾驶证发证机关:,准驾车型:

告知内容:

经我单位查明,违法行为人罗加友202411191955分,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途经玉环市干江镇繁江路白马岙小区路口处路段时,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经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仪测试,血液酒精含量为:67mg/100ml),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被玉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当场查获并扣留机动车。

以上事实有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呼气式血液酒精含量测试单、呼气酒精测试仪检定证书全国常住人口信息、温州市汽车工程学会温汽学【2024】交鉴字第560号、违法照片、现场执法视频、驾驶证信息核查等证据证实,各证据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罗加友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我单位拟给予罗加友4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罗加友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我单位拟给予罗加友处罚款1400元的行政处罚;罗加友实施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规定,我单位拟给予罗加友2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上述处罚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我单位拟给予罗加友2000元罚款行政处罚。因罗加友未按规定到玉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接受处理,无法当面履行行政处罚前的告知程序,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特公告告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违法行为人罗加友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罗加友如要陈述和申辩,应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向玉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玉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5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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