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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10210026872806/2025-00830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市公安局 发文日期: 2025-02-21
公开方式: 公开范围:
组配分类: 违法行为行政处罚 文件编号: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公告

信息来源: 基础中队 发布时间:2025-02-21 10:42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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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基础中队
发布时间:2025-02-21 10:42

玉公(交)罚(告)【2025】第 008号

 

被告知人:韦伟,性别:男 ,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23198******055,驾驶证发证机关:浙江省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准驾车型:C1D

告知内容:

经我单位查明,违法行为人韦伟于202412171100,驾驶渝C0V165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至玉环市坎门街道黄坎路后沙社区卫生室前路段,因实施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未按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违法行为,被玉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当场查获并扣留机动车。

以上事实有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现场执法视频、现场照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基础费率表、驾驶证信息核查结果等证据证实各证据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韦伟实施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的规定,我单位拟给予韦伟处20元罚款行政处罚;韦伟实施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我单位拟给予韦伟处200元罚款行政处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记1分;韦伟实施未按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我单位拟给予韦伟处312元罚款行政处罚;韦伟实施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单位拟给予韦伟处50元罚款行政处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记1分;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上述处罚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我单位拟给予杨仕华处582元罚款行政处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记2。因韦伟未按规定到玉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接受处理,无法当面履行行政处罚前的告知程序,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特公告告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违法行为人韦伟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韦伟如要陈述和申辩,应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向玉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玉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5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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