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10210026872806/2025-00831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市公安局 | 发文日期: | 2025-02-21 |
公开方式: | 公开范围: | ||
组配分类: | 违法行为行政处罚 | 文件编号: |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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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公(交)罚(告)【2025】第 009号
被告知人:冯立修,性别:男 ,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5198******274,驾驶证发证机关:四川省内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准驾车型:C1。 告知内容: 经我单位查明,违法行为人冯立修于2024年12月18日19时37分,驾驶浙JE24L7的轻型栏板货车,行至玉环市坎门街道双港路水龙健身广场路段,因实施机动车驾驶证被扣留期间驾驶机动车的,驾驶人在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仍驾驶机动车的,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未按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夜间无灯光、照明不良、低能见度时或者同向前后车近距离行驶时,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违法行为,被玉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当场查获并扣留机动车。 以上事实有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现场执法视频、现场照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基础费率表、车辆信息核查结果、驾驶证信息核查结果等证据证实,各证据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冯立修实施机动车驾驶证被扣留期间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的规定,我单位拟给予冯立修处2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记6分;冯立修实施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我单位拟给予冯立修处2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记1分;冯立修实施驾驶人在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仍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我单位拟给予冯立修处3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冯立修实施未按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单位拟给予冯立修处294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冯立修实施夜间无灯光、照明不良、低能见度时或者同向前后车近距离行驶时,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我单位拟给予冯立修处5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记1分;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上述处罚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我单位拟给予冯立修处369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记8分。因冯立修未按规定到玉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接受处理,无法当面履行行政处罚前的告知程序,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特公告告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之规定,违法行为人冯立修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提出听证要求,冯立修如要陈述和申辩或要求听证的,应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向玉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玉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5年2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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