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10210026872806/2025-140145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市公安局 | 发文日期: | 2025-03-10 |
公开方式: | 公开范围: | ||
组配分类: | 违法行为行政处罚 | 文件编号: |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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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公(交)罚(告)【2025】第 012号 被告知人:邹琴芳,性别:女,居民身份证号码:362525197******825,驾驶证发证机关:江西省抚州市交通警察支队,准驾车型:C1。 告知内容: 经我单位查明,违法行为人邹琴芳于2024年12月22日14时30分,驾驶浙JA329Y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玉环市玉城街道九山村小微工业园区路段,因未随车携带驾驶证、驾驶与驾驶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玉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当场查获并扣留其驾驶的机动车。 以上事实有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证信息核查结果、车辆信息等证据证实,各证据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邹琴芳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之规定,我单位拟给予邹琴芳处2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邹琴芳驾驶与驾驶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之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单位拟给予邹琴芳处2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对邹琴芳以上二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我单位拟给予邹琴芳处22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因邹琴芳未按规定至玉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接受处理,无法当面履行行政处罚前的告知程序,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特定公告告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违法行为人邹琴芳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邹琴芳如要陈述和申辩,应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向玉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玉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5年3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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