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10210026872806/2025-140153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市公安局 | 发文日期: | 2025-03-11 |
公开方式: | 公开范围: | ||
组配分类: | 违法行为行政处罚 | 文件编号: |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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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公(交)罚(告)[2025] 第 013号 被告知人:范瑞生,性别:男 ,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81197******018,驾驶证发证机关:无。 告知内容: 经我单位查明,违法行为人范瑞生于2025年01月17日20时37分,驾驶无号牌的轻便正三轮摩托车,途经玉环市坎门街道双港路水龙村部前路段时,因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经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仪测试,血液酒精含量为:65mg/100ml),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违法行为,被玉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当场查获并扣留机动车。 以上事实有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呼气式血液酒精含量测试单、呼气酒精测试仪检定证书复印件、全国常住人口信息、现场执法视频、违法照片、驾驶证信息核查等证据证实,各证据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范瑞生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我单位拟给予范瑞生处1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范瑞生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单位拟给予范瑞生处罚款1700元的行政处罚;范瑞生实施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的规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规定,我单位拟给予范瑞生处2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上述处罚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我单位拟给予范瑞生处2900元罚款行政处罚。因范瑞生未按规定到玉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接受处理,无法当面履行行政处罚前的告知程序,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特公告告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违法行为人范瑞生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范瑞生如要陈述和申辩,应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向玉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玉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5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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