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10210026872806/2025-140237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市公安局 | 发文日期: | 2025-03-14 |
公开方式: | 公开范围: | ||
组配分类: | 违法行为行政处罚 | 文件编号: |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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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公(交)罚(告)【2025】第 014号
被告知人:王顺云,性别:男 ,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4198******518,驾驶证发证机关:无,准驾车型:无。 告知内容: 经我单位查明,违法行为人王顺云于2025年01月09日23时09分,驾驶无号牌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至玉环市坎门街道解放塘路锦宸府路段发生交通事故,因实施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尚不构成犯罪的(经测试血液乙醇含量为:228mg/100ml,标准值:80mg/100ml),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逆向行驶的,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违法行为,被玉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当场查获并扣留机动车。 以上事实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现场执法视频、抽血照片、鉴定意见书、血液检验报告单、血液样本提取笔录、驾驶证信息核查结果等证据证实,各证据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王顺云实施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我单位拟给予王顺云处19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王顺云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单位拟给予王顺云处1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王顺云实施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的规定,我单位拟给予王顺云处2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王顺云实施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逆向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我单位拟给予王顺云处2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王顺云实施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单位拟给予王顺云处5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上述处罚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我单位拟给予王顺云处335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因王顺云未按规定到玉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接受处理,无法当面履行行政处罚前的告知程序,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特公告告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违法行为人王顺云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王顺云如要陈述和申辩,应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向玉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玉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5年3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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