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1021002687352Y/2025-140459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市科技局 | 发文日期: | 2025-03-25 |
公开方式: | 公开范围: | ||
组配分类: | 通知公告 | 文件编号: |
玉环市科学技术局转发《台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组织申报2025年度市级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的通知》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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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科技局(经科局、科技事业中心)、台州湾新区经科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实施创新台州行动和“315”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工程,一体推进教育强市、科技强市和人才强市建设,全面提升我市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创新能力,根据《台州市级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台科〔2019〕17号)要求,现将2025年度市级企业研发中心申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申请立项的依托单位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我市注册一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或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二)具有一定数量的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品、发明专利或专有技术,整体技术水平在市内同行业中处于先进地位,且对相关行业的技术进步和区域经济发展有较强的辐射作用。 (三)上一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如果依托单位是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比例不低于3%。 2.如果依托单位是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1)上年度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上年度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上年度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四)企业拥有较强的技术、经济实力和基础条件,能保证在中心建设、发展过程中所需资金的落实,并具备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的试验条件、基础设施。 (五)有独立的企业研发机构(或技术部门),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一般不低于10%。 (六)有规范的技术创新管理机制和明确的规章制度。 (七)近三年无环境污染事故及知识产权违法行为。 二、其他要求 (一)此次申报工作统一通过“台州市科技创新云服务平台”(https://www.tzkjy.cn/)进行网络申报,不需要提交纸质材料。请申请单位选择法人登录,再点击“市级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认定”进行申报,如无政务服务网账号请先注册,注册成功后登录申报系统。 (二)各地科技管理部门做好网上申报材料初审,并统一查询企业近三年有无环境污染事故和知识产权违法情况,于4月25日前将推荐意见表(盖章)电子版上报市科技局高新处。 (三)专职研发人员、研发场地、科研资产原值和拥有的自主知识产权情况可以计算到2025年3月底;近三年无环境污染、知识产权等违法行为是指2022年3月至申报前有无上述行为。其他数据一律截止到2024年底。 (四)各地科技管理部门要结合“两清零一提升”行动,积极推动规上工业企业申报市级企业研发中心。 县(市、区)科技局(经科局、科技事业中心)、台州湾新区经科局联系人: 卢伟丹(椒江)电 话:0576-88881982 高志坚(黄岩)电 话:0576-84121509 杜莹莹(路桥)电 话:0576-82446539 王景烁(临海)电 话:0576-85322730 王景源(温岭)电 话:0576-86128060 曾煜航(玉环)电 话:0576-87259236 陈 荣(天台)电 话:0576-83930565 万永超(仙居)电 话:0576-87792507 包从柱(三门)电 话:0576-83331047 李晓楠(台州湾新区)电话:0576-88900103 市科技局联系人:孙浩天(高新处) 电 话:0576-88510576 附件:1.台州市级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建设实施方案 (提纲) 2.承诺书 台州市科学技术局 2025年3月25日 附件1 台州市级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 建设实施方案 (提纲) 一、依托单位概况 企业规模,研发力量,主要产品或服务,上年度销售收入、税收及企业研发投入情况;承担各类科技计划项目情况,与高校院所合作情况。 中心建设必要性 国内外行业发展背景,单位自身发展需求。 中心研发内容和建设目标 中心研发方向或内容,中心建设目标。 四、中心组建方案 中心建设方式、组织架构、人员分工、建设年限、硬件条件(场地、仪器、设备)、研发项目等。 五、中心建设资金情况 未来两年投资计划,资金筹措渠道,主要开支内容。 六、制度建设 中心科研、财务等管理制度,知识产权制度,研发激励制度等方面现有制度或拟制定制度情况。(不要求全制定,已有制度文件上传系统,建设方案中无需附制度全文) 附件2 承诺书 本单位承诺在申请台州市级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过程中所填报的内容真实、准确,提供的文件资料真实、可靠,并确认近三年无环境污染事故及知识产权违法行为。如若存在弄虚作假,发生与上述承诺相违背的事实,由本单位承担全部责任。 单位法人代表(签字): 单位名称(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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