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玉政复〔2024〕20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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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环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台玉政复〔2024〕207号 申请人:毛某康 被申请人:玉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浙江省台州市玉环市玉城街道广陵路97号。 法定代表人:曾志斌,职务: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在12315平台作出的编号为1331021002024122601375339投诉举报答复一案,本机关于2024年12月31日收到申请人申请;本机关依法于2025年1月3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并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履职。 申请人称:其表弟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购买游戏皮肤通常属于消费行为,而非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因此,该行为需要与未成年人的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或者经过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或追认才能有效。若法定代理人拒绝追认,则该购买行为无效。故被申请人不予立案的行为属于未积极履职,望复议机关支持申请人复议请求。
申请人提交以下证据:1.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2.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答复。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2024年12月26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答复人举报,反映:其十四岁的弟弟于2024年2月14日在台州市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涉案商家)拼多多网店“某游戏运营店”花费136元购买了游戏皮肤,联系商家退货,商家不退,申请人认为商家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消费者的维权要求(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要求处理。根据举报线索,2024年12月27日,答复人对涉案商家开展了现场检查。涉案商家在调查中反映有销售过案涉游戏皮肤,但该商品已备注未成年人禁止下单且其销售时会再次向购买人确认是否属于未成年人,故其不予退款。根据核查内容,被申请人认为,涉案商家在调查中反映有销售过案涉有游戏批发,该商品均已备注未成年人禁止下单且其销售时会再次向购买人确认是否属于未成年人,且申请人弟弟已满14周岁、案涉消费金额仅136元,该消费行为是否属于和购买人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存在较大争议,故申请人举报的涉案商家无理拒绝消费者退款要求的违法事实不成立。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答复人决定不予立案;答复人的举报处理程序合法,2024年12月26日,答复人接到申请人举报。同年12月27日,答复人决定对举报不予立案并于12月30日告知申请人举报处理结果。上述程序,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被申请人提交以下证据:1.全国12315平台(浙江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2.现场笔录、第三人涉案商品销售记录、营业执照;3.不予立案审批表。 本机关于2025年2月21日通过电话听取各方当事人意见,各方当事人均表示以申请书、答复书内写明的意见为准。 经审理查明:2024年2月14日,申请人的14岁表弟在案涉商家网店花费136元购买“王者荣耀”游戏皮肤,申请人在发现该情况后先要求案涉商家退款,协商无果后于2024年12月26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举报。同年12月27日,答复人决定对举报不予立案并于12月30日告知申请人举报处理结果。后申请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予以证实。上述证据其来源、形式合法,内容真实,且证据间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不予立案决定事实认定清楚、法律适用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本案中申请人的十四岁表弟单笔消费136元购买游戏皮肤,结合当事人年龄、单笔消费金额、消费用途、经济发展及家庭收入水平,本机关认为该笔消费未超出当事人年龄、智力可认知的水平,且案涉商家提供的聊天记录表明,当事人明确表明自己为未成年人,案涉商家网店也有标注未成年人禁止购买字样,故案涉商家的销售行为不违法;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程序合法,2024年12月26日,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举报,同年12月27日,答复人决定对举报不予立案并于12月30日告知申请人举报处理结果。上述程序,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故此,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于2024年12月30日在12315平台作出的编号为1331021002024122601375339的举报答复。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2月24日
本决定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 第三十一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 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十八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八条 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维持该行政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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