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民互动 > 行政复议

台玉政复〔2025〕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信息来源: 复议应诉科 发布时间:2025-04-17 14:22 浏览次数:
分享:

来源:
发布时间:2025-04-17 14:22

玉环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台玉政复〔20252

 

申请人:杨某

被申请人:玉环市发展和改革局,地址:玉环市玉城街道新城中路甲98号。

法定代表人:陈杨建,职务: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告知书》(玉发改信开告202412)一案,本机关于202516日收到申请人申请,依法于110日受理,并适用普通程序,于202534号决定延期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玉环市发展和改革局作出的玉发改信开告202412号《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告知书》,责令向申请人公开相关项目批复信息。

申请人称:一、是否属于涉密信息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和密级,被申请人所出具的所有关于改建、改造或装修项目工程的批复都未定密根据《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十三条规定,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与本案有关的情形可能是()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以及()经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其他秘密事项。如果是第六款,按照法律规定应当是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可能包括需要调查的对象、相关证据线索、调查的方式手段等,但绝对不包括用来关押被调查人的房子的改造工程项目的批复文件。如果连关押被调查人的房子的改造工程的批复文件都可以归类到”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那为被调查人购买快餐的行为难道也是涉密事项购买人和快餐供应点是保密人和涉密点如果是第七款,经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其他秘密事项,按照《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十七条规定,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绝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设区的市级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而本案被申请人玉环市发展和改革局作为一个县级部门,没有定密的权限,其自行制作的文件批复如需定密,也需要经上级部门授权。也就是说,如果相关批复上没有被上级部门标设的“密级”,就不属于密级文件。不是密级文件,就应当向申请人公开。二、被申请人的回复语焉不详、指向不明,引用规定不明确,并非规范的信息公开告知书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要求公开的相关批复,回复为“该项目批复信息涉及国家监委工程项目,根据国家监委相关规定属于涉密信息”。从语义理解,该回复包含以下几层意思:1、关于瑶池路88号瑶岙村部背面三层带院建筑(原民兵训练基地)改建、改造或装修项目工程,经查只有一个关联项目,即“该项目”2、这个关联项目是国家监委工程项目3、监委有相关规定,监委工程项目或监委工程项目批复信息属于涉密信息。但根据文本语义推断的三点内容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答复要求。

首先,被申请人应当明确关于瑶池路88号瑶岙村部背面三层带院建筑(原民兵训练基地)改建、改造或装修项目工程的批复是否存在,如果存在,是否只有一个项目。其次,如果存在相关工程的批复且只有一个项目批复,应当明确该项目属于什么项目。国家监委的职能虽然主要实施监察职能,但不表示其所有工程项目都跟实施监察行为有关,如该项目属于廉政教育基地、公共宣传阵地,甚至监察机构工作人员食堂、疗养区等场所,就必然无关其监察职能。被申请人至少应当在回复中明确该“涉密信息”指向的工程项目是一个怎样的“涉密项目”。三、被申请人表示”根据国家监委相关规定”,但是申请人遍查所有公开的监委规定,都没有关于“什么工程项目的批复信息属于涉密信息”的条款。至少,被申请人应当告知申请人具体依据的定密的法律规定。此外,部分内容有不宜公开的情况,不代表整个批复文件涉密。如涉及到具体的地点、个人隐私、金额等信息属于不宜公开的内容,被申请人可以将该部分内容作技术化处理后向申请人公开,但不能免除被申请人依职权对并未定为密级的工程项目批复文件以涉密为由不予公开。综上,被申请人在相关批复文件没有依法定密的情况下,以模糊的表达方式向申请人进行回复,违反了政府信息公开相关规定。

申请人提交以下证据:1.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2.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玉发改信开告〔202412号)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处理,程序合法。申请人于 2024118日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2024124日,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第二款规定,告知申请人延期答复,并送达《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202512日被申请人依法向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处理,送达《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告知书》(玉发改信开告202412),程序合法。二、案涉的政府信息属于涉密信息,申请人依法决定不予公开,于法有据。申请人申请公开“关于瑶池路88号瑶岙村部背面三层带院建筑(原民兵训练基地)改建、改造或装修项目工程的相关批复”。经审查,该工程项目位于玉环市玉城街道东岙里原民兵训练基地,系经中国共产党玉环市纪律检查委员会申请,被申请人于201825日作出项目建议书批复。被申请人针对就该项目批复文件可否公开征求第三方中国共产党玉环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意见,最终确认该项目涉及国家监委工程项目,根据国家监委相关规定,属于涉密信息,不得公开。故,被申请人结合第三方中国共产党玉环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意见和该项目信息性质特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项规定,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行政行为并无不当。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进行受理、审查,征求利害关系的第三方意见,根据政府信息特点,作出不予公开决定,已积极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行政行为合法。三、申请人存在滥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权和行政救济权之嫌,有悖《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立法目的和宗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立法目的是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设法治政府,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申请人所申请的该工程项目批复文件政府信息,应与其自身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相关,并为之服务所需。据悉,申请人为温岭市委组织部工作人员,住址在温岭市,该工程项目批复文件与其本人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并无关联,由于涉密原因,不予公开并未损害其合法权益。然而,申请人向包括被申请人在内的多个行政机关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再以不服政府信息公开处理为由,进而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该行为有滥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权和行政救济权之嫌,背离了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初衷和目的,导致行政资源的浪费和公众利益的损害,不应得到支持。四、监委项目建议书批复因涉密不予公开,申请人依法作出相应处理并说明理由,已履行了法定职责,不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申请人与被申请复议的行政行为不存在利害关系,应予驳回。申请人为温岭市委组织部工作人员,居住在温岭市,职业和身份并非学者或专家,其申请信息公开的用途为“用于调查研究,撰写关于机关办公用房再利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文章”,并无相关事实依据,也并非其本人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所需。故申请人申请公开“关于瑶池路88号瑶岙村部背面三层带院建筑(原民兵训练基地)改建、改造或装修项目工程的相关批复”与其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并无关联,不予公开并未损害其合法权益,不予公开与其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需求不存在利害关系,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受理条件。

被申请人提交以下证据:1.《政府信息公开办件通知单》复印件;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玉发改信开告〔202412号);3.《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及ems快递邮寄详单;4.延期答复审批表复印件;5.工作秘密确定审批表复印件;6.情况说明;7.案涉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复印件。

本机关于202542日通过电话听取各方当事人意见,各方当事人均表示以申请书、答复书内写明的意见为准。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 2024118日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2024124日,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第二款规定,告知申请人延期答复并送达《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202512日被申请人依法作出《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告知书》玉发改信开告〔202412)并予以送达。现申请人不服,提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予以证实。上述证据其来源、形式合法,内容真实,且证据间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之规定,申请人申请公开“关于瑶池路88号瑶岙村部背面三层带院建筑(原民兵训练基地)改建、改造或装修项目工程的相关批复”,经审查,该工程项目位于玉环市玉城街道东岙里原民兵训练基地,系经中国共产党玉环市纪律检查委员会申请,该项目涉及国家监委工程项目,根据国家监委相关规定,属于涉密信息,被申请人决定不予公开并在《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告知书》玉发改信开告〔202412)中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和三十六条的规定

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程序合法,被申请人于2024118日收到信息公开申请,并于2024124决定延期,后于202512日作出《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告知书》玉发改信开告〔202412,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故此,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于202512日作出《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告知书》玉发改信开告〔202412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42


附件

本决定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十四条 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第三十三条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三十六条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六)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八条  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维持该行政行为。


维持
分享: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