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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玉政复〔2025〕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信息来源: 复议应诉科 发布时间:2025-04-17 14:33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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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4-17 14:33

玉环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台玉政复20255

申请人:黄某松

被申请人:玉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浙江省台州市玉环市玉城街道广陵路97号。

法定代表人:曾志斌,职务: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玉市监信开告202416号)一案,本机关于202519日收到申请人申请;本机关依法于113日受理,因该案为政府信息公开案件,本机关决定适用简易程序,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玉市监信开告〔202416号),并责令被申请人限期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在信息公开答复中未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公开贵局2024年度因消费纠纷引起的投诉举报数量”作出答复,属于未全面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人申请公开的“20232022年度纳税情况”应当属于税务机关在履行税收征收管理职责中制作或获取的政府信息,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公开的政府信息,故被申请人应当告知不属于其负责公开,且告知申请人对应的行政机关和联系方式,所以被申请人告知的“无法提供”属于认定事实不清、适用依据错误;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应当对投诉信息应当实时进行公示,否则属于行政不作为。本案中,被申请人答复“2024年度因消费纠纷引用的投诉成功调解的案件数量”政府信息不是本机关已制作或获取的政府信息,需要加工、分析,属于行政不作为。综上所述,望复议机关支持申请人复议请求。

申请人提交以下证据:1.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3.申请人申请信息公开的信封照片;4.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玉市监信开告〔202416号)。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作出的信息公开答复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2024122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信息公开申请经检索,2023年、2024年,答复人未组织开展局长、下属各所所长年度行政执法评议,经检索查询办公系统亦无相关信息。2022年、2023年,答复人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未发生纳税情况,且查询财务人员电脑亦无答复人2022年度、2023年度纳税情况相关信息,故被申请人答复以上政府信息不存在;申请人申请公开“其举报玉环某糕点小作坊被不予立案的法律依据”,被申请人已告知不予立案具体条款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申请人申请的“2024年因消费纠纷引起的投诉举报数量、2024年因消费纠纷引起的投诉

举报办结后的市民满意率;2024年度因消费纠纷引起的投诉成功调解的案件数量、成功率”等政府信息非答复人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需要答复人对2024年处置的投诉举报进行分析、筛选、计算,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七、三十八条之规定,被申请人决定不予提供;为减少行政争议,被申请人特在2025117日针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主动进行了补充答复。此外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存在滥用投诉举报和复议的情况,同时申请人作为普通公民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其知情权与其他公民并无实质区别,被复议政府信息公开行为对其知情权并不会造成区别于其他人的特别损害或不利影响,故认为申请人在本案中不具有复议资格。综上所述,望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提交以下证据:1.申请人信息公开申请信函;2.被申请人办文系统网页截图和财务人员电脑文件查询截图3.玉环市“12345政务咨询投诉举报热线”交办单、全国12315平台、浙江省民呼我为统一平台网页截图;4.全国12315网页平台和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复议应诉工作管理平台网页截图;5.被申请人于2025117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玉市监信开告〔202416-1号)。

本机关于2025210日通过电话听取各方当事人意见,因申请人电话一直无人接听,故申请人未表达其他意见,被申请人表示以答复书内写明的意见为准。

经审理查明:2024122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玉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下属各所所长2024年度以及2023年度行政执法评议成绩,该案(投诉举报玉环糕点小作坊)不予立案的法律依据(具体到条款),2024年因消费纠纷引起的投诉举报数量,2024年因消费纠纷引起的投诉举报办结后的市民满意率,2024年度因消费纠纷引起的投诉成功调解的案件数量、成功率,2022年度、2023年度纳税情况等信息。20241225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玉市监信开告〔202416号),后申请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予以证实。上述证据其来源、形式合法,内容真实,且证据间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内容均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二十一条规定的行政机关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关于“玉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下属各所所长2024年度以及2023年度行政执法评议成绩”“20222023年度纳税情况这一公开申请被申请人已按照要求进行检索,证明该信息不存在,故被申请人答复称该信息经检索不存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关于“该案(投诉举报玉环某糕点小作坊)不予立案的法律依据(具体到条款)”这一公开申请,被申请人已答复;关于“2024年因消费纠纷引起的投诉举报办结后的市民满意率;2024年度因消费纠纷引起的投诉成功调解的案件数量、成功率”的公开申请,以上申请信息需要行政机关进行加工及分析,故被申请人决定不予提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被申请人未对“2024年度因消费纠纷引起的投诉举报数量”进行答复,本机关予以指正。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程序合法,被申请人于2024122日收到信息公开申请,1225日作出信息公开答复,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

故此,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于20241225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玉市监信开告〔202416号)。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211


附件

本决定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十九条  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五)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六)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七)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八)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九)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十)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十一)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二)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三)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十四)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十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二十一条  除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外,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涉及市政建设、公共服务、公益事业、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治安管理、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乡(镇)人民政府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贯彻落实农业农村政策、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运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宅基地使用情况审核、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筹资筹劳、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

第三十三条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第三十六条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六)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八条  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需要行政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行政机关可以不予提供。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八条  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维持该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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