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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10210026873369/2025-141051 主题分类: 土地
发布机构: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发文日期: 2025-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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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进一步规范玉环市耕地开垦费和补充耕地资金收缴与使用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信息来源: 玉环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发布时间:2025-04-18 16:42 浏览次数:

来源:玉环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发布时间:2025-04-18 16:42

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进一步规范玉环市耕地开垦费和补充耕地资金收缴与使用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加强耕地保护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耕地开垦费等有关政策的通知》(浙政办函〔20252号)等文件精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起草了《关于进一步规范玉环市耕地开垦费和补充耕地资金收缴与使用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25429日前以电话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反馈至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联系人:黄静,电话:0576-81717906,邮箱:36221929@qq.com

 

附件:关于进一步规范玉环市耕地开垦费和补充耕地资金收缴与使用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玉环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5418


玉环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玉环市发展和改革局 玉环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玉环市

耕地开垦费和补充耕地资金收缴与使用

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政策,切实加强耕地保护工作,进一步规范耕地开垦费和补充耕地资金收缴与使用,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耕地开垦费等有关政策的通知》(浙政办函〔20252号)和《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加强耕地开垦费和补充耕地资金收缴与使用管理的通知》(浙自然资函〔20254号)要求,结合市区实际,现就市区耕地开垦费补充耕地资金收缴使用管理细则通知如下:

一、收缴范围

非农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和个人负责开垦与占用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按照规定标准缴纳耕地开垦费和委托补充耕地产生的相关费用以下简称补充耕地资金),委托地方政府组织开垦相应的耕地。耕地开垦费和补充耕地资金作为建设成本,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或者生产成本。

二、收缴标准

耕地开垦费根据建设占用耕地质量等别划分为4一类2—4等为72/平方米,二类5—7等为64/平方米,三类8—10等为56/平方米,四类11—13等为40/平方米。经依法批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按照上述标准的2倍收缴。

补充耕地资金标准375/平方米。

对于使用已购入国家统筹补充耕地指标的项目,补充耕地指标费用由指标使用方和指标拥有方自行协商结算,使用方使用该部分指标的不再缴纳补充耕地资金,但需缴纳耕地开垦费。

对于符合条件新申请国家统筹补充耕地指标或省统筹补充耕地指标的项目,由项目业主单位缴纳相关资金的,不再缴纳补充耕地资金,但需缴纳耕地开垦费。

三、收缴办法

耕地开垦费和补充耕地资金在建设项目农转用报批环节与耕地开垦费一并收缴。用地主体在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时,按照规定标准向属地自然资源部门足额缴纳耕地开垦费和补充耕地资金耕地开垦费省分成比例为20%,具体收缴流程按非税收入管理规定执行。

四、资金使用和管理

耕地开垦费和补充耕地资金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耕地开垦费和补充耕地资金统筹用于耕地保护和质量建设,具体包括:耕地功能恢复(垦造)等补充耕地及后期管护支出;土地综合整治、永久基本农田集中连片建设、林耕置换、高标准农田建设与改造提升及后期管护等支出;其他耕地保护(包含田长制)等相关支出对未完成“多田套合”任务的地区,2027年底前收取的资金优先用于“多田套合”工程。

加强耕地开垦费和补充耕地资金的收缴和管理,定期组织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审计、市场监管等部门对耕地开垦费和补充耕地资金的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如有违纪违法行为的,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其他事项

1凡依法利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或国有土地含依法征收为国有土地用于农民建房或农民住房安置的新建、翻建自用住房,不缴纳耕地开垦费和补充耕地资金,由属地统筹落实补充耕地任务。

2、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区内新建农村居民安置住房和农村公共服务、基础设施用地,未超过项目增减挂钩建设用地复耕总面积的。

其他耕地开垦费减免政策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相关政策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同时补充耕地成本回收款不再缴纳,补充耕地资金的收缴标准参照本文件执行

 

玉环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玉环市发展和改革局

 

玉环市财政局    

2025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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