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10217360259725/2025-141581 | 主题分类: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发布机构: | 玉环市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发文日期: | 2025-05-21 |
公开方式: | 公开范围: | ||
组配分类: | 政策文件 | 文件编号: | 玉农水函〔2025〕31号 |
玉环市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玉环市财政局关于开展文旦热带气旋风力指数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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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环经济开发区: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开展特色农业保险品种试点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2〕14号)和省发改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农业保险政策的通知》(浙发改综体〔2016〕6号)文件要求,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自2025年7月1日起实施文旦热带气旋风力指数保险试点工作,试点期为两年,试点范围为玉环经济开发区湿地公园。现将《玉环市文旦热带气旋风力指数保险试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积极宣传发动,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1.玉环市文旦热带气旋风力指数保险试点工作方案 2.国寿财险浙江省玉环市地方财政补贴性文旦热带 气旋风力指数保险条款 3.国寿财险浙江省玉环市地方财政补贴性文旦热带 气旋风力指数保险费率表 4.2004-2023年玉环市文旦热带气旋风力赔付统计表 玉环市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玉环市财政局 2025年5月8日 附件1 玉环市文旦热带气旋风力指数保险试点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9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发挥保险功能作用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意见》(浙政发〔2014〕36号)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开展特色农业保险品种试点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2〕14号)文件精神,加快推进我市文旦产业提质升档发展,积极探索文旦保险对于稳定我市文旦种植、保障文旦收益的作用,拟开展文旦热带气旋风力指数保险试点工作。试点方案如下: 一、基本方案 (一)试点背景 玉环市政府近年来持续加大对农业生产的引导和投入,不断推动区域特色农产品发展,目前文旦在玉环市清港镇、玉环市经济开发区等地已形成了规模化种植,到2023年底全市文旦总面积为2.97万亩,共有文旦企业216家,其中县级农业龙头企业4家,台州市级2家。市级以上示范性专业合作社17家。文旦农户4000多户,文旦生产从业人员达2万余人。文旦总产量约2.5万吨,总产值2.9亿元。 由于文旦防灾能力弱,缺少先进的防灾设施与有效的技术手段,对于台风无法有效预防。台风影响已成为影响文旦生产的最大因素之一。特别是2019年和2020年相继受到“利奇马”和“黑格比”台风影响,致使玉环市较大部分文旦遭受严重破坏,玉环市文旦种植产业急需对应的风险保障措施。 文旦热带气旋风力指数保险试点条款拟定前期多次征求我市部分文旦种植大户及多位农业专家意见,获得了种植农户及专家的广泛认可,并得到了省气候中心的大力支持。省气候中心专家组亲赴玉环开展实地调研并召开座谈会,拟订了保险模型,为试点推进提供了较好的条件。 (二)保险原则 根据《农业保险条例》,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农户自愿、协同推进”的基本原则,以支农惠农、服务“三农”为宗旨,采用保障适度、保费低廉、财政适当补贴的方式,对符合投保条件的文旦进行保险试点。 (三)经营主体 本次文旦热带气旋风力指数保险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环市支公司为承保人,负责文旦热带气旋风力指数保险的各项承保理赔工作。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是我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共保体成员单位,其下属玉环市支公司已设立农险部,配有专职人员和车辆,2019年开办的文旦低温气象指数保险在经营的6年间获得了农户的一致好评,同时其系统内公司在温州平阳县和苍南县承保了茶叶低温气象指数保险、在三门县承保了杨梅采摘期降雨指数保险、在苍南县承保了红树林碳汇遥感天气指数保险,并顺利完成了上述保险的承保以及理赔工作,具有较为丰富的农险工作经验。 (四)保险对象 为了鼓励农产品规模化、集约化经营,试点阶段拟对生产集中化程度较高、管理水平较好、文旦种植数量在十亩以上的大户进行试点承保,并根据业务开展情况逐步扩面。 (五)保险金额 保险文旦的每亩保险金额参照保险文旦生长期内所发生的直接物化成本,包括肥料成本、农药成本、灌溉成本、机耕成本等。拟按基本保障的原则,确定文旦热带气旋风力指数保险金额为3000元/亩。 (六)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因投保地理区域受到热带气旋影响,且本保险合同约定的气象站观测到的日极大风速≥20.8米/秒,视为发生热带气旋事故,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热带气旋影响的判断依据以当地气象台发布的台风预警信号为准。热带气旋影响起止时间以当地气象台发布和解除台风预警信号的时间为准。 (七)保险期间 保险期间为每年7月1日至10月31日。 (八)赔偿处理 在保险单约定的投保地理区域内,保险文旦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1.投保人和保险人一致同意,投保地理区域内以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下列气象站观测到的日极大风速数据作为计算赔偿金额的依据。 气象站明细表
根据保险期间内投保地理区域的日极大风速对应的赔偿标准来衡量其造成保险文旦的损失是基于历史经验对实际损失的最佳估计,是双方都认可的合理、有效的损失计算方法。用该方法计算的损失和赔款,可能高于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也可能低于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投保人和保险人一致同意,无论实际损失如何,最终赔偿金额均根据本保险合同约定的日极大风速对应的赔偿计算标准确定。 2.热带气旋事故以气象站明细表中所有气象站观测的日极大风速作为认定赔偿比例的依据,选取日极大风速出现的日期对应的最高赔偿比例计算热带气旋赔偿金额。赔偿标准如下表: 热带气旋事故期间日极大风速对应赔偿比例表
热带气旋赔偿金额=每亩保险金额×热带气旋事故期间日极大风速出现的日期对应最高赔偿比例×保险面积 若保险期间内发生多次热带气旋事故,仅将最高一次热带气旋赔偿金额作为最终赔偿金额,而不重复赔付。 (九)费率测算 保险费率为12% 二、政策保障 (一)资金保障 按照省政府关于地方特色品种保险补贴办法,文旦单位保额设立3000元/亩,根据前期调研阶段农户投保意向,保险试点期两年,试点阶段预计投保面积4000亩,预计保费规模为144万元。其中玉环市财政给予85%的保费补贴,金额为122.4万元;农户自缴保费15%,金额为21.6万元。 (二)组织保障 由市农业农村和水利局牵头,做好统筹协调工作。市财政局尽快落实相关配套资金,确保该项保险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由于热带气旋风力指数是直接根据风力来实施保险赔偿,是否达到起赔热带气旋风力指数是保险人是否赔偿的唯一条件,与实际损失可能有一定的误差,因此在承保时,需做好宣传工作,理赔时需公正协调,确保试点顺利推进。同时,明确职责,认真积累经营数据,以便对试点方案不断调整完善。 附件2 国寿财险 浙江省玉环市地方财政补贴性文旦热带气旋风力指数保险条款 总 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必须为在浙江省玉环市内从事文旦种植的种植户、合作社或企业。 保险标的 第三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文旦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简称“保险文旦”): (一)经过政府部门审定的合格品种,且在当地种植1年(含)以上; (二)文旦种植符合当地普遍采用的种植规范标准和技术管理要求; (三)种植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区、非行洪区; (四)生长正常。 保险责任 第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因投保地理区域受到热带气旋影响,且本保险合同约定的气象站观测到的日极大风速≥20.8米/秒,视为发生热带气旋事故,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热带气旋影响的判断依据以当地气象台发布的台风预警信号为准。热带气旋影响起止时间以当地气象台发布和解除台风预警信号的时间为准。 责任免除 第五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他人的恶意破坏行为,或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管理不善; (二)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三)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政变、谋反、恐怖活动; (四)地震、海啸及其次生灾害; (五)核辐射、核裂变、核聚变、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第六条 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因热带气旋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保险文旦的损失; (二)未达到本保险合同约定的热带气旋事故标准情况下的损失; (三)被保险人的各种间接损失; (四)根据本条款其他部分内容中的相关约定,保险人应不承担或免除保险责任的各种情形下的损失、费用或责任,或保险人有权予以扣除、减少的部分; (五)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费用。 保险期间 第七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每年7月1日至10月31日,具体以保险合同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金额 第八条 保险文旦每亩保险金额参照生长期间所产生的成本确定为3000元/亩。 保险金额=每亩保险金额(元/亩)×保险面积(亩) 保险面积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保险费 第九条 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 保险人义务 第十条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向投保人说明本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一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二条 保险人依据本保险条款第十五条所取得的保险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保险人按照本保险条款第十八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四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在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三十日内未能核定保险责任的,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根据实际情形商议合理期间,保险人在商定的期间内作出核定结果并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偿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的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五条 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保险文旦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并如实填写投保单。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合同自保险人的解约通知书到达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时解除。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十六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其自负部分的保险费。 第十七条 保险文旦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第十八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单正本或保险凭证; (二)索赔申请书。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被保险人在请求赔偿时应当如实向保险人说明与受损文旦有关的其他保险合同的情况。 赔偿处理 第二十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文旦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第二十一条 在保险单约定的投保地理区域内,保险文旦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一)投保人和保险人一致同意,投保地理区域内以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下列气象站观测到的日极大风速数据作为计算赔偿金额的依据。 气象站明细表
根据保险期间内投保地理区域的日极大风速对应的赔偿标准来衡量其造成保险文旦的损失是基于历史经验对实际损失的最佳估计,是双方都认可的合理、有效的损失计算方法。用该方法计算的损失和赔款,可能高于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也可能低于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投保人和保险人一致同意,无论实际损失如何,最终赔偿金额均根据本保险合同约定的日极大风速对应的赔偿计算标准确定。 (二)热带气旋事故以气象站明细表中所有气象站观测的日极大风速作为认定赔偿比例的依据,选取日极大风速出现的日期对应的最高赔偿比例计算热带气旋赔偿金额。赔偿标准如下表: 热带气旋事故期间日极大风速对应赔偿比例表
热带气旋赔偿金额=每亩保险金额×热带气旋事故期间日极大风速出现的日期对应最高赔偿比例×保险面积 若保险期间内发生多次热带气旋事故,仅将最高一次热带气旋赔偿金额作为最终赔偿金额,而不重复赔付。 第二十二条 若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将及时通知被保险人,并向其提供相关气象部门发布的约定气象站的气象观测数据,同时指导被保险人办理相关理赔手续。 第二十三条 被保险人如果对保险人提供的热带气旋事故统计及赔偿计算报告有异议,应当在收到报告后10日内,以书面报告的形式向保险人提出;如果被保险人没有在10日内向保险人提出异议,视为认可保险人的热带气旋事故统计及赔偿计算报告。 如果被保险人对气象数据的准确性有异议,应当向保险人提供气象部门盖章确认的约定气象站观测的气象数据;如果被保险人对保险人的赔偿计算报告有异议,应当向保险人书面提出被保险人自己的赔偿计算报告,由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计算方式进行复核。 第二十四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存在重复保险,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与所有有关保险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二十五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按相关法律规定执行,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 第二十六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合同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合同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七条 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本保险合同自成立时起生效。 第二十九条 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保险人将已收取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保险人对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保险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按日比例计收,剩余部分退还投保人。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应提前十五日向投保人发出解约通知书,保险人按照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保险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与保险期间的日比例计收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但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合同当事人不得因保险文旦的危险程度发生变化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本保险合同。 第三十条 保险文旦发生全部损失,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在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终止;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保险合同终止,保险人按日比例计收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损失发生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第三十一条 本保险合同约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农业保险条例》等法律规定相悖之处,以法律规定为准。本保险合同未尽事宜,以法律规定为准。 释义 第三十二条 本保险合同涉及下列术语时,适用下列释义: (一)热带气旋:指发生在热带或副热带洋面上的低压涡旋,是一种强大而深厚的热带天气系统,即产生于热带洋面上的中尺度或天气尺度的暖性气旋。 (二)极大风速:指约定气象站观测到的给定时段内的瞬时风速的最大值,单位为m/s。 附件3 国寿财险浙江省玉环市地方财政补贴性文旦热带气旋风力指数保险费率表 一、保险费率 保险费率为12% 二、保险费计算公式 保险费=每亩保险金额(元/亩)×保险面积(亩)×保险费率 附件4 2004年-2023年玉环市文旦热带气旋风力赔付 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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