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
索引号: | 113310210026873369/2025-141684 | 主题分类: | 土地 |
发布机构: | 玉环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发文日期: | 2025-05-26 |
公开方式: | 公开范围: | ||
组配分类: | 本机关其他政策文件 | 文件编号: | - |
玉环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玉环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玉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玉环市城市道路 两侧退让地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
||||
|
||||
|
||||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级各有关单位: 现将《玉环市城市道路两侧退让地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玉环市城市道路两侧退让地建设管理办法》
玉环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5年4月28日
玉环市城市道路两侧退让地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道路两侧退让地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改善城市面貌,提升城市品质,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浙江省城市景观风貌条例》《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台州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玉环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城市道路两侧的退让地管理,其他乡镇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两侧退让地(以下简称退让地),是指城市道路红线到临街建筑边界线(或围墙)之间的场地空间的公共区域,是向社会公众开放的,供公共使用和活动的场所,包括绿化、场地以及道路出入口等配套设施。 第四条 退让地应当与相邻的城市道路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筹做好道路红线内外空间营造。 第五条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城市管理部门)牵头做好城市道路两侧退让地内各类城市公用基础设施使用权(不含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和场地管养职责的接收和日常养护管理工作,城市道路两侧退让地内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负责指导协调街道、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相关单位按规定组织退让地的移交,协调公共区域范围内涉及的各类设施管线建设管理有关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做好城市道路两侧退让地的规划管理以及界定城市道路两侧退让地空间的权属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牵头负责政府投资的城市道路两侧退让地的提升改造工作,监督指导建设单位做好退让地建设、验收等相关工作,协调公共区域范围内涉及的各类设施管线建设管理有关工作。 各街道办事处、玉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未来新城指挥部负责督促辖区内退让地产权单位做好退让地(未移交政府管理部分)的养护维修工作;依职能做好城市道路两侧退让地内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做好城市道路两侧退让地内各类城市公用基础设施使用权(不含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和场地管养职责的接收和日常养护管理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城镇道路两侧退让地管理养护的政府负担部分经费保障。 其它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道路两侧退让地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 对于拟开发的临城市道路地块,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在规划条件或规划许可环节明确临城市道路两侧退让地区域在产权不变的前提下,受让单位应向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移交城市道路退让用地范围内按照相关审批内容建成后的各类城市公用基础设施使用权和场地管养职责,管养费用由市财政承担,并载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第七条 涉及城市道路两侧退让地的各产权单位要按照土地批准文件,明晰道路与建设项目后退用地界限,确保道路路权。 第八条 退让地设计应纳入开发地块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和景观设计施工图,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施工、验收和使用。 退让地设计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功能融合、便捷高效的原则,与周边建筑、道路设施、城市环境相协调。新建项目严格控制在退让地内设置水、电、气、排水、通信等城市公用基础设施的井盖井箱,不宜在退让地范围内设置化粪池、隔油池、沉淀池等预处理设施。 设置于退让地内的各类井盖,应标明其使用性质及权属单位。 第九条 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在组织地块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评审时,应就退让地设计方案征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属地街道等单位意见。涉及国道、省道、县道经过城市道路部分的,还应征求交通运输部门的意见。 第十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在受理开发地块景观设计施工图备案和竣工验收时,应当核对退让地是否符合退让地设计要求。 第十一条 城市道路代建的建设项目,相关职能部门审查代建的城市道路设计文件时应征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意见。
第三章 移交与管理 第十二条 退让地产权属于建设单位、项目业主或其他产权人。 第十三条 新建项目在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向属地管养单位移交退让地内的城市公用基础设施(不含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使用权和场地管养职责,包括内部道路、环卫设施、停车泊位、景观绿化、城市家具等。 建设单位在移交时需提供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验收通过的总平、验收图纸、苗木种植图等相关资料。 属于房地产开发项目的,退让地的移交工作一并纳入商品房交付使用备案管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建成或在建的退让地空间,属地街道、经济开发区和未来新城指挥部要引导项目产权单位移交退让地内的城市公用基础设施(不含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使用权和场地管养职责,包括内部道路、环卫设施、停车泊位、景观绿化、城市家具等。 已建成住宅小区(地块)有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单位的,由属地街道组织社区(村)、 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单位按规定移交;无业主委员会的,由属地街道组织社区(村)、业主代表按规定移交。 第十五条 同一项目的退让地应一次性整体移交,不得分割移交、非整体移交。移交程序参照台州市和玉环市关于物业共有设施移交和市政设施移交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已移交接收的退让地内城市公用基础设施由接收单位进行养护和维修。 退让地内的市政、绿化等设施尚处于施工保修期的,移交前建设单位应当继续承担保修期质量保修责任。 第十七条 没有移交的退让地内城市公用基础设施仍由建设单位、项目业主或其他产权人进行养护管理。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及属地街道、经济开发区、未来新城指挥部应指导督促相关产权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做好退让地内城市公用基础设施的养护和维护。 第十七条 附设于退让地的排水排污、电力、燃气、供水、通信等检查井、井盖、管线,由建设单位、项目业主或其他产权人维护,保证相关设施完好。 第十八条 城市道路代建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在保修期满后,及时向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移交代建的城市道路及附属的城市公用基础设施。 第十九条 退让地空间内严禁擅自设置封闭管理式停车场地或收费停车场地。严禁擅自利用钢管护栏、升降栏杆、门禁道闸等障碍物违法设置、占用、挪用停车区域;严禁擅自改变规划用途设置停车泊位;严禁无照经营、未明码标价、未按公示价格收费等违法行为。 退让地空间内如出现上述情形及其他违法行为的,由综合行政执法、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场监管、属地街道等依职能予以查处。 第二十条 对于现有已设置岗亭、护栏、档车石、道闸等设施实行封闭管理的,要按照退让地管理要求,结合产权单位性质和功能用途,开放形成开敞式公共空间。
第四章 提升改造 第二十一条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退让地巡查和检测评估制度。各属地管养单位要定期对所管辖退让地的设施进行检测评估,评估结果达不到正常使用要求的,涉及已移交退让地确需改造提升的,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结合旧城改造或城市更新要求,提出改造计划,列入政府年度城乡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计划;涉及未移交退让地确需改造提升的,由产权单位自行按照要求改造提升。 第二十二条 政府性投资改造涉及已移交退让地的,各属地管养单位可以按照退让地移交协议约定予以实施;涉及未移交退让地的,各属地管养单位应当同产权单位协商明确退让地城市公用基础设施使用权和场地管养职责移交后再予实施。 第二十三条 退让地提升改造前,实施单位应当组织编制改造设计方案,并征求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交警)、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意见。 改造方案在综合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应当兼顾实用性和城市景观的要求。退让地原则上不新增停车泊位,确需增设停车泊位并满足改造条件的,应按照机动车停车场地设计标准进行设计,经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交警)、综合行政执法等相关部门联合审批后进行改造。 第二十四条 退让地提升改造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政府性投资改造的退让地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实施单位应按照第十三条规定移交退让地内的城市公用基础设施使用权和场地管养职责。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