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10210026873369/2025-142279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玉环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发文日期: | 2025-06-20 |
公开方式: | 公开范围: | ||
组配分类: | 政策解读 | 文件编号: |
《玉环市城市道路两侧退让地建设管理办法》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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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环市城市道路两侧退让地建设管理办法》 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近年来,城区新建小区和新建公建建筑逐渐增多,道路建筑后退部分范围逐渐扩大。为进一步加强城市道路红线到临街建筑边界线(或围墙)之间的场地空间(以下简称建筑退让用地)的建设、养护和管理,美化市容景观环境,保证市政设施的正常使用,提升文明城市水平,急需出台相关管理办法。 二、起草的目的 加强城市道路两侧退让地管理,改善城市形象,提升城市品质。 三、起草的法律依据 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浙江省城市景观风貌条例》《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台州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 四、主要内容 (一)对于拟开发的临城市道路地块,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在规划条件或规划许可环节明确临城市道路两侧退让地区域在产权不变的前提下,受让单位应向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移交城市道路退让用地范围内按照相关审批内容建成后的各类城市公用基础设施使用权和场地管养职责,管养费用由市财政承担,并载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二)退让地设计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功能融合、便捷高效的原则,与周边建筑、道路设施、城市环境相协调。新建项目严格控制在退让地内设置水、电、气、排水、通信等城市公用基础设施的井盖井箱,不宜在退让地范围内设置化粪池、隔油池、沉淀池等预处理设施。 (三)退让地产权属于建设单位、项目业主或其他产权人。 同一项目的退让地应一次性整体移交,不得分割移交、非整体移交。移交程序参照台州市和玉环市关于物业共有设施移交和市政设施移交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退让地空间内严禁擅自设置封闭管理式停车场地或收费停车场地。严禁擅自利用钢管护栏、升降栏杆、门禁道闸等障碍物违法设置、占用、挪用停车区域;严禁擅自改变规划用途设置停车泊位;严禁无照经营、未明码标价、未按公示价格收费等违法行为。 (五)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退让地巡查和检测评估制度。各属地管养单位要定期对所管辖退让地的设施进行检测评估,评估结果达不到正常使用要求的,涉及已移交退让地确需改造提升的,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结合旧城改造或城市更新要求,提出改造计划,列入政府年度城乡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计划;涉及未移交退让地确需改造提升的,由产权单位自行按照要求改造提升。 五、文件解读机关情况 《玉环市城市道路两侧退让地管理办法》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共同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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