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环市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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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环市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2024年修订)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和关于防汛救灾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坚持底线思维,增强风险意识,以“不死人、少伤人、少损失”为目标,统筹发展和安全,进一步完善体制机制,进一步强化事前预防,有效防范化解重大风险,依法、科学、高效、有序做好洪涝台旱灾害应急处置,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台州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保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国家防汛防台抗旱相关法律法规、《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条例》等省有关法规,以及《浙江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台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洪涝台旱灾害的防御和应急处置。主要包括:台风、暴雨、洪水、内涝、暴潮、干旱灾害以及由各种自然灾害引发的水利工程险情等各类次生、衍生灾害。 防汛防台抗旱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以防为主、防避抢救结合,社会统筹、全民发动”的方针。把洪涝台旱灾害的预防和强化水利工程安全管理作为中心环节,密切监视雨情、水情、旱情、工情和灾情,认真做好各项防范工作。 防汛防台抗旱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行各级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按照“1833”联合指挥体系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按照行政区域实行属地管理。各乡镇(街道)、玉环经济开发区是各自行政区域内防汛防台抗旱工作的责任主体。市级各有关部门联合行动,及时、高效地开展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范防汛防台抗旱的行为;坚持依法防汛防台抗旱和抢险救灾,实行公众参与,军民结合,专群结合,平战结合;驻玉部队是抢险救灾的突击力量,执行国家赋予的抢险救灾的重要使命。防汛防台抗旱和抢险救灾工作按照统一部署,因地制宜、城乡统筹,突出重点、兼顾一般,科学调度、优化配置,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 发生洪涝台旱灾害和水利工程险情时,当地政府应迅速响应,各有关部门联合行动,及时、高效地开展预防和应急处置,尽最大努力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坚持防洪涝台旱灾害应急管理进农村、进社区、进企业、进学校全覆盖的方针;防御暴雨、洪水、台风灾害实行网格化管理,加强基层防洪涝、台风工作,落实各项预防和应急措施,提高基层防御暴雨、洪水、台风的能力。 1.5.1 水库、山塘、海塘、水闸等水利工程保安。 1.5.2 渔船、无动力船舶、营运船舶等各类船只安全避风。 1.5.3 海水养殖、滩涂作业、危房户、在建建筑工地、工棚、低洼区和其他危险地段人员安全转移。 1.5.4 地质灾害点崩塌、山体滑坡等灾害的防范和人员避险。 1.5.5 危化企业、粮食储库和跨海跨河桥梁保安。 1.5.6 旅游景区景点、涉海休闲、农家乐、渔家乐等防御设施和游客安全。 1.5.7 城镇、城市地下空间、设施和低洼地区的防洪排涝。 1.5.8 重要交通道路、港口设施、电力、通信设施畅通。 1.5.9 避灾场所、避风港的安全管理。
市政府设立市防汛防台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市防指),负责领导组织全市防汛防台抗旱工作,各乡镇(街道)、玉环经济开发区和各村居(社区)组织相应设立防汛防台抗旱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或本单位的防汛防台抗旱工作。企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立防汛防台抗旱机构,负责本单位防汛防台抗旱工作。 市防指总指挥由市长担任,常务副指挥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和分管农口线副市长担任,副指挥由市府办副主任、市人武部副部长、市农业农村水利局局长、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市海洋经济发展局局长、市气象局局长担任。 市防指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传媒中心、市发改局、市经信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交警大队、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文广旅体局、市卫生健康局、市消防救援大队、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玉环生态环境分局、市港航事业发展中心、市城建集团、玉环海事处、市供电公司、市电信局、市移动公司、市联通公司、市人保财险公司、市海洋预报台、市武警中队、台州海警局玉环工作站等单位和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 2.1.2.1 在省、台州市防汛防台抗旱指挥部和市委、市政府领导下,组织、指挥、协调全市防汛防台抗旱和抢险救灾工作。 2.1.2.2 组织开展防汛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单位落实防汛防台抗旱工作职责任务,落实“市领导包乡”包保责任。 2.1.2.3 落实上级预案和本级预案有关任务要求。 2.1.2.4 按照职责权限组织(督促)采取“五停”(停止户外集体活动、停课、停工、停业、停运)等措施。 2.1.2.5 检查督促防汛防台抗旱工程设施建设、水毁工程的修复、非工程措施的落实情况。 总指挥职责:主持市防指成员会议,主持市防指成员会议;组织指挥抗洪抢险工作;主持防汛会商,研究总体调度方案;签发重要防洪调度和抗洪抢险命令,签发报灾及向上级汇报的有关材料;组织救灾工作;及时向上级防指、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报告汛情、灾情和应对措施;请示省、台州市防指及省政府、台州市政府调派物资支援抢险。 常务副指挥职责:协助总指挥工作,总指挥外出工作时全面主持防汛指挥部工作。 副指挥(市府办副主任)职责:协助总指挥做好防指成员单位分工协调工作。 副指挥(市人武部副部长)职责:协助总指挥分工指挥部队抢险救灾工作。 副指挥(市农业农村水利局局长、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市海洋经济发展局局长、市气象局局长)职责:协助总指挥做好各自部门工作。 2.2.1 市府办:安排好市领导防汛防台抗旱的各项事务:负责检查督促指挥部成员单位落实防汛防台抗旱工作职责,组织协调市政府直属单位和有关部门通力合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防汛防台抗旱工作。 2.2.2 市人武部:负责统一组织民兵遂行抢险救援任务。(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发出调度指令,人武部报军分区备案。动用方式为1个排的兵力时,由市人武部副部长组织指挥,动用1个连及以上兵力时,由市人武部主官组织指挥)。 2.2.3 市委宣传部:负责防汛防台抗旱与抢险救灾宣传报道、新闻发布的组织协调;负责防台风期间的舆论引导和监管,监督检查新闻单位按规定内容播发与防汛防台抗旱相关内容;加强对防汛防台抢险救灾中涌现的先进事迹和英雄模范人物报道。 2.2.4 市传媒中心:报道防汛防台工作动态;宣传防汛防台知识,在市防指、气象等部门对洪涝台旱灾情发出预警信息后,及时滚动向公众播发;负责编辑向上级汇报的图片录像资料。 2.2.5 市应急管理局: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市防汛防台抗旱及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承担市防汛防台抗旱指挥部日常工作;组织编制全市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基层防汛防台体系长效管理运行;指导协调水旱灾害、地质灾害等防治工作,负责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社会防汛、安全生产大检查,预防自然灾害影响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牵头负责危化企业的防台安全管理和应急处置;负责指导避灾场所建设、管理与安全分类、鉴定工作;组织、协调洪涝台灾害救助、救济和救灾工作,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检查其使用情况;组织指导救灾捐赠等工作;组织统筹、协调指挥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牵头负责“安全生产领域”防范应对。 2.2.6 市发改局(人防办):负责防汛防台基础设施的规划、年度计划和重点项目建设的指导、督促、协调工作,协调水毁工程等项目审查和报批;会同应急管理、商务等部门制定防汛防台抗旱应急物资储备目录,明确应急物资储备的种类、方式、数量和责任单位;组织防汛防台风期间物价监控;负责防御自然灾害警报信号设计与管理,遇应急情况,根据防指指令,发放防台警报信号;协助做好疏散(避难)人员基地(点)的接收安置工作。 2.2.7 市经信局:负责指导工业企业做好防汛防台抗旱工作;指导船舶修造企业做好无动力船舶安全管理;配合调查核实工业企业灾害损失情况;按职责指导做好防汛防台紧急状况下工业企业“停工”工作。 2.2.8 市教育局:负责全市学校防汛防台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指导学校开展防灾减灾知识教育,配合防汛宣传进学校工作,提高师生防灾减灾意识和自救能力。台风期间,视情况及时安排学校停课,及时组织师生员工撤离;组织落实灾后受损校舍、设施的修复工作;负责核查、提供教育系统暴雨、洪水、台风灾害损失情况。 2.2.9 市公安局:负责维护防汛防台期间社会秩序,参与执行“急、重、难、险”突击抢险任务,依法打击盗窃、哄抢防汛防台抗旱物资和破坏水利工程设施的违法犯罪行为,协助有关部门妥善处置因防汛防台抗旱引发的群体性治安事件;防汛防台紧急期间,协助组织群众撤离和转移。负责防汛防台风期间网络舆情的监测,打击造谣、传谣行为;负责防汛防台可视化视频监控设施建设和维护管理。 2.2.10 市交警大队:负责保障抢险救灾行动的道路通行;防汛防台紧急期间,协助组织群众撤离和转移,发布道路淹没预警信息。 2.2.11 市民政局:指导养老机构和福利机构做好防汛防台工作; 负责灾后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支持培育应急救援类社会组织建设,引导鼓励相关社会组织参与防灾、救灾、减灾活动。 2.2.12 市财政局:按规定筹措防汛防台和抢险救灾资金;及时下 拨救灾资金并监督使用管理。 2.2.13 市交通运输局:督促落实公路桥梁、隧道、高边坡、高落差路段等防汛防台安全措施;及时抢修公路水毁设施,指导做好防汛防台紧急状况下公路、轨道、交通“停运工作”,配合公安部门实施公路交通管制;督促交通运输企业做好防汛防台准备,统筹指导应急运力的储备和调用;督促做好在建交通工程防汛防台准备,指导做好紧急状态下交通工程在建工地“停工”工作;负责防汛防台在线“交通运输清单”中涉及非沿海高速公路、普通国省道、城市公交、辖区内在建交通工程等清单。 2.2.14 市住建局:负责做好城市排水防涝应急联动工作;监督指导危房、在建工地的防汛防台等安全管理工作;指导督促各地开展城乡危房排查巡查、加固除险、人员安全转移工作;负责大型抢险施工机械(挖掘机、推土机、装载机等)及抢险物料的登记和紧急调用;协助做好疏散(避难)人员基地(点)的接收安置工作。 2.2.15 市农业农村水利局:承担实时水雨情监测和水情、旱情预警;承担主要江河洪水预报;协同气象、海洋部门对洪水、暴雨、台风暴潮和干旱可能带来的危害等作出情势分析,提出防御建议;负责编制水利抗旱预案;承担水利工程抢险技术支撑工作;承担市级重要水利防汛抗旱应急物资保障工作,指导全市水利系统防汛抗旱应急物资储备与管理;监督、指导水利工程安全运行管理和水利工程水毁设施修复;及时上报水利行业灾情损失情况;指导做好防汛防台紧急状况下水利在建工地等“停工”工作;牵头负责防汛防台在线“山塘水库河网清单”。 2.2.16 市海洋经济发展局:负责指导协调渔船、渔港的防台避风工作,全面及时掌握全市渔船防台风情况,监督指导渔船、沿海养殖鱼 排防台安全管理,参与组织海上遇险渔船、渔民的营救;及时上报海水养殖、渔船等灾害损失情况;调查汇总渔业灾情;负责休闲渔船防汛 防台安全管理;负责防汛防台在线“海域安全清单”涉及本地渔船及 外市籍渔船、养殖人员、鱼排、渔业休闲场所等清单。 2.2.17 玉环生态环境分局:负责污染源控制,加强对排污单位监督检查,控制排污量和排污浓度;负责受灾时期饮用水源地的水质监测,做好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2.2.18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城镇燃气、建成区内城市道路的防汛防台安全管理;指导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做好住宅小区、高层建筑等防汛防台工作;负责打击影响城区河道、防洪排涝水事案件,确保城区防洪排涝安全畅通;做好城区广告牌、临时建筑等设施的防台风管理工作。 2.2.19 市自然资源规划局: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预报预警和“叫应”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牵头负责“地质灾害领域”防范应对,包括风险隐患数据共享与更新等;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及时会同市气象局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信息;组织做好林区防汛防台工作和林木保护管理工作,监督、指导灾后林业救灾恢复技术指导,调查核实林业灾情;为防汛指挥决策提供地理信息服务;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 2.2.20 市卫生健康局:负责灾区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和医疗救护工作;准备足量血液和救护车辆,组织医疗突击队赴灾区开展防病治病;预防、控制疫病的发生和流行,负责受灾时期饮用水防疫消毒工作。 2.2.21 市商务局:负责并指导各地洪涝台旱期间粮食、油、肉等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储备、市场监测和应急供应,做好市场物价稳定工作;会同应急管理、发改等部门制定防汛防台抗旱应急物资储备目录,明确应急物资储备的种类、方式、数量和责任单位;负责救灾应急供应成品粮的组织,保障市场供应,并配合做好救济粮的发放工作;负责落实防灾救灾粮食、食用油、肉等物资和抢险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指导做好防汛防台紧急状况下大型商超等营业主体“停业”工作。 2.2.22 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做好网吧、娱乐场所的防汛防台安全管理,落实防汛防台措施,做好各项防范工作;指导做好防汛防台紧急状况下文化经营场所和文化培训机构“停业”。负责A级旅游景区的安全监督管理,协助配合乡镇(街道)做好暴雨、洪水、台风影响期间游客安全转移和适时关闭A级旅游景点等应急工作;指导旅游行业开展防汛避洪安全知识宣传,提高从事旅游工作人员和游客的防灾减灾意识;指导做好防汛防台紧急状况下A级旅游景区“停业”工作。牵头负责“文化旅游领域”防范应对。 2.2.23 市供电公司:做好电力系统防汛防台安全管理;组织做好防汛防台紧急状况下电力保障和运行安全工作,重点做好抗洪、抢险、排涝用电的供应;做好断电情况下电力抢修、临时供电等工作,保障电力供应;提供电力系统暴雨、洪水、台风灾害损失情况。 2.2.24 玉环海事处:负责组织、协调、指挥沿海、海上水域船舶、设施、造船业等防台抗台救助工作;负责海港沉船打捞工作;掌握无动力船舶防台风情况;协助做好台风前期海岛航线游客出海和因台风滞留人员的解困工作;向市防指提供港区及海上水域船只避风情况;指导做好防汛防台紧急状况下海上交通“停运”工作;分别负责防汛防台在线“交通运输清单”和“海域安全清单”中涉及沿海货船、渡口渡船和扣押船舶、海上工程作业、海上施工船舶等清单。 2.2.25 市港航事业发展中心:督促、指导、检查全市港航企业的防汛防台工作,制定港航系统防台工作预案;督促港口作业船舶离泊避风;配合当地政府做好客运航线及客船的协调工作;做好灾险情及灾害损失的上报工作;及时上报港口灾害损失和船只避风情况;负责防汛防台在线“交通运输清单”中涉及水上客运站、航道、港口码头、水运建设工程等清单。 2.2.26 市气象局:负责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对重要天气形势和台风、暴雨、干旱等灾害性天气进行分析预测并滚动预报,提出防御建议;及时提供预报和有关实时气象信息,提供防汛防台抗旱有关气象资料;开展气象灾害预警“叫应”工作;协助做好地质灾害、洪水、城市积涝、风暴潮等监测预报预警。做好气象雷达信息的应用服务,加强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服务,为防汛防台指挥决策提供科学依据;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旱情监测,根据旱情和气象条件,组织实施人工增雨作业。 2.2.27 市海洋预报台:负责潮汐、波浪的监测和预报;做好台风期海浪、潮水位的预报工作,汛期向市防指提供海浪潮位等相关数据资料。 2.2.28 市武警中队:负责组织所属武警部队实施抗洪抢险、抗旱和救灾,参加重要工程和重大险情的抢险工作;配合做好抢险救灾期间社会治 安和重点部位的安全保卫工作。协助公安部门维护抢险救灾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协助乡镇 (街道)转移危险区域的群众。 2.2.29 市消防救援大队:组织所属消防救援队伍参与洪涝、台风 期间防汛防台抢险救灾和抗旱保供水,积极做好人员搜救、被困人员转移等工。 2.2.30 台州海警局玉环工作站:负责组织落实所属海警部队舰艇及官兵进行防台防汛抢险救灾和灾后生产自救工作。指导做好本系统“扣押船舶”防台工作;协助做好海上搜救工作。 2.2.31 市城建集团:负责管辖的建筑工地防汛防台安全管理;负责督促水务集团做好供水保障。水务集团负责做好供水调度,制订干旱期间供水计划,并按照批准的供水计划实施供水;负责提供城区供水水库蓄水情况及城区旱情、城区供水情况;报告重大和紧急供水水源调度方案及调度实施情况;及时检查供水管路及设施的运行情况,落实抢险队伍,做好灾损管线、设施的抢修,保障城区供水安全。 2.2.32 市电信公司、市移动公司、市联通公司:负责所辖通信设施防汛防台安全,保障水情、险情、灾情电话、电报、传真的及时、正常传递。做好防汛通讯设施和会商系统的维修保养,确保防汛通讯的畅通。利用短信及时向公众发布防汛防台信息,为防汛防台信息化建设提供支持。 2.2.33 市人保财险公司:及时做好防灾保险及灾区投保单位和个人各受灾损失的理赔工作,在灾前要督促投保单位和个人做好防灾工作并积极开展防灾保险。 市防指在市应急管理局下设办公室,称市防汛防旱事务中心负责防汛防台抗旱日常工作。 市防汛防旱事务中心职责: 2.3.1 贯彻执行上级防汛防台抗旱政策、法规、指令,起草制订地方性防汛防台抗旱政策、文件。 2.3.2 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编制防汛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 2.3.3 组织编制防御洪涝台旱灾害的各种预案,建立全社会自防机制,总结推广经验,宣传先进事迹,组织知识培训,提高全民防灾意识。 2.3.4 组织防汛大检查,督查防汛防台抗旱工程措施和非工程措施落实情况,查处督办各类威胁防汛安全事件。 2.3.5 负责防汛会商系统、防汛现代办公自动化系统、防汛防台抗旱动态信息收集、发布、服务系统和防汛指挥决策系统的建设和应用开发。 2.3.6 掌握防汛防台抗旱动态,协调联络有关成员单位做好防汛防台抗旱工作,督促检查有关地方、单位的防汛防台抗旱工作。 2.3.7 安排防汛值班,全天候掌握台风活动情况、雨水情、工情,在灾害性天气,为指挥部领导当好参谋和做好服务工作。 2.3.8 汛期负责水库、河道、水闸等洪水调度 2.3.9 负责有关洪涝台旱灾情统计、核查、上报,总结评价防汛防台抗旱工作。 2.3.10 指导防汛物资的储备、管理和调度。 2.3.11 完成防汛防台抗旱其他日常工作。 2.4.1 各乡镇(街道)、玉环经济开发区的主要职责 2.4.1.1 在上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领导下,负责本辖区防汛防台抗旱与抢险救灾避险的具体工作; 2.4.1.2 按照管理权限组织开展本辖区水库、山塘、堤防、水闸、堰坝和抗旱供水设施等的检查,落实安全措施; 2.4.1.3 编制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 2.4.1.4 配合开展住房防灾能力调查; 按规定储备防汛防台抗旱物资; 2.4.1.5 按规定储备防汛防台抗旱物资; 2.4.1.6 组织、落实群众转移和安置工作; 2.4.1.7 统计、上报灾情; 2.4.1.8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各乡镇(街道)、玉环经济开发区应当设立防汛防台抗旱指挥机构,总指挥由书记和乡镇长(办事处主任)担任,玉环经济开发区总指挥由开发区主任担任,副指挥由副书记、常务副乡镇长(办事处常务副主任)、分管农口线副乡镇长(办事处副主任)等组成,并相应设立办事机构。 2.4.2 村居(社区) 的主要职责 2.4.2.1 明确防汛组织; 2.4.2.2 协助所在地乡镇(街道)开展防汛防台抗旱与抢险救灾避险的具体工作; 2.4.2.3 开展防汛防台抗旱知识宣传; 2.4.2.4 传达转移、避灾等信息; 2.4.2.5 组织群众自救互救; 2.4.2.6 协助统计灾情、发放救灾物资; 2.4.2.7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2.4.3 企事业单位 根据需要设立防汛防台抗旱办事机构,明确人员和职责,按照市政府防汛防台抗旱指挥部指令和预案,做好防汛防台抗旱工作。 在遭遇可能发生的重特大台风洪涝灾害时,为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提高防汛防台救灾应急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减轻灾害风险,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1833”联合指挥体系统一指挥、统筹协调。 各防汛防台抗旱设施按照“谁管理,谁负责”“行业指导、属地管理、条块结合”和“行政、技术、管理三结合负责”等管理原则,落实防汛防台抗旱保安责任。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是水利工程防汛保安的首问责任人,要确保水利工程的良好运行状况,做到细检查,勤维护,优管理,落实防台风预案、应急处置预案和责任追究制度。 3.1.1.1 水库管理单位应严格执行控制运行计划和市防指的调度指令,提前做好预报、预泄工作,确保每次台风前起调水位在限制水位以下。建立水库大坝巡查制度,明确巡查责任人,在强降雨和高水位、低水位非常期间要加强巡查,有情况立即报告。落实水库遭遇超标准台风、暴雨、洪水时的应急调度、抢险和人员撤离等紧急措施和预案。 3.1.1.2 海塘等管理单位应建立海塘堤防检查巡查制度,在强降雨、高洪(潮)水位要加强巡查,人员撤离到安全地带,落实应急抢险物资和预案。编制标准海塘在遭遇超强台风或天文大潮侵袭后应急抢险堵口方案,确保灾后迅速恢复防潮御咸功能。 3.1.1.3 加强河道疏浚整治,禁止填河造地,人为设障,确保河道的行洪畅通。 3.1.1.4 水闸管理单位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和调度指令执行,确保启闭设施的正常运行;水位异常,要及时报告,主动联系。 3.1.2.1 建立船主船长安全负责制,船上要配足救生、消防、通讯、导航设备和必要的船员。接到避风指令要立即返航到指定地点避风,避风时,除了必需的操作人员外,其余人员全部上岸。 3.1.2.2 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船只、避风港的避风管理。 (1)渔船。市海洋经济发展局负责渔船的安全避风的行业管理,做好避风港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增加船只避风错位,改善避风港条件。 (2)货船等其余船只。海事、港航、台州海警局玉环工作站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其余船只的安全避风管理和海上搜救工作。 (3)造船业。市经信局指导修造船企业做好无动力船舶防台风应急预案。 3.1.2.3 市海洋经济发展局牵头负责评估现有避风港口错地的抗风等级,核定每座港口、锚地可容纳船只数量,明确遭遇超强台风时船只在当地或外出避风的场所,确定避风船上设备、操作人员人数,制定紧急情况下撤离和抢险救援方案。 3.1.3.1 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应对山体滑坡、崩塌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隐患进行全面调查和评价,制定防治规划,划定重点防治区,设立示警标志,建立预警机制,确定预警员,落实预警职责,建立起专业监测与群测群防相结合的监测体系。各乡镇(街道)采取防治措施,积极推进防范治理。 3.1.3.2 市应急管理局编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明确责任人及职责要求。 3.1.3.3 地质灾害重点防治点和地段,应根据地质灾害的成因和特点,各乡镇(街道)主动采取预防和避险措施。 3.1.3.4 降雨期间,各乡镇(街道)加密观测、加强巡逻,一旦发现危险征兆,立即向周边群众发出警报,实现快速转移,及时组织抗灾救灾,迅速将灾情报防指。 3.1.4.1 市住建局应加强对村镇建设规划的指导,定期组织房屋防汛防台能力调查鉴定,建档立案,配合乡镇划定危房人员撤离对象。 3.1.4.2 各乡镇(街道)、住建等有关部门每年对所属房屋进行全面检查,根据农村房屋安全鉴定和安全普查的成果,确定抗风等级。凡属C级和D级的危房,必须进行加固或拆除。未加固拆除的,在台风影响前,对居住人员进行强制撤离;抗风等级达不到要求的民房,根据台风等级分类进行人员撤离。 3.1.5.1 市交通运输局要保证在防台期间重点骨干路网的安全畅通,配合公安交警,实施危险地段防台(防洪)交通管制,疏散管理滞留车流,对低洼等危险地段车辆进行施救。 3.1.5.2 公路管理单位对低洼、积水、易坍方、山体滑坡等危险地段要设立示警标志,在台风暴雨期要强化管理。 3.1.5.3 交警、车辆管理部门做好台风暴雨洪水期间的车辆停靠管理。 3.1.6.1 电力、通信、交通、市政等基础设施,要充分考虑防汛防台标准。 3.1.6.2 各主管部门要千方百计保证骨干网架的正常运行,确保防汛重点单位、部门在台风影响期间的通电、通路.通信、通(排)水。 3.1.7.1 农业设施。各主管部门要主动配合乡镇(街道),积极帮助农民,做好农业、农村的各种防灾减灾工作。 3.1.7.2 旅游设施。市文广旅体局、市旅游事业发展中心要高度重视A级旅游设施的防风抗洪标准建设和预警管理,在台风来临前,及早关闭不安全的旅游景区,特别要重视和属地一起检查岛屿、沿海的游客安全撤离救援工作。 3.1.7.3 水产养殖。市海洋经济发展局密切配合乡镇 (街道)对沿海养殖户的防台风安全,确保台风来临前及时撤离,防止回流。 3.1.7.4 户外广告,在建房屋。市住建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要加强对户外广告、在建房屋工程防风安全管理,在台风来临前及时做好加固,防止伤人,确保安全。 (1) 任何企业法人均有保障企业和员工安全的责任,对企业防台负总责,有接受地方政府、防汛部门和主管部门的防汛检查监督的义务。 (2)企业的厂房设施和周围环境必须达到防台风标准,严禁在危险地段、工场和危房下生产,同时对周边的防台防洪设施有建设保护的职责义务。 (3)企业要编制本单位的《防汛防台风预案》,将防汛防台责任落实到每个人、每个生产环节,让每位员工明确防台责任。 (4)台风严重影响期间要停止生产,组织抢险队保护企业自身安全,注意做好周边群众的联防工作。厂领导是企业防台的现场指挥。 (5) 防汛防台密切相关的单位,要严格执行上级的调度指令,组织全体员工确保防汛防台设施安全运行。 3.2.2.1 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市防汛办组织编制全市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各乡镇 (街道)、有关单位编制各级综合预案和各种专业预案。 3.2.2.2 编制预案要体现“以人为本,责任落实,可操作性,具体到人,动态管理”的原则,进行修改完善。 3.2.2.3 人员转移预案 (1)人员转移是防汛防台工作的重心,按汛情情况按梯次转移:①海上船只回港避风人员。②海涂养殖、造船企业、海上施工企业等危险地带的人员。③非标准海塘和其他存在安全问题海塘内的人员。④居住在危房、工棚、临时设施、低标准房屋、迎风房屋和未经竣工验收的新建房屋内的人员,以及处在易被大风吹倒的构筑物、高空设施、在建工地等附近的人员。⑤处在易发生泥石流、滑坡等地质灾害区域的人员。⑥存在安全隐患水库下游的人员。⑦处于危险区域的游客和留校师生。⑧低洼区易受洪水围困的人员。 (2)转移时间。受台风、暴潮影响需转移的人员,在预报台风登陆(或严重影响)前8小时转移完毕;若推算转移时间在夜间的,应在下午6 时前转移完毕;受暴雨影响需转移的人员,在暴雨影响前或者根据实时降雨警报及时转移:当水库发生险情时,水库上下游影响区需转移的人员,其转移范围和时间根据通知及时转移。 (3)各乡镇(街道)应分别明确每个村居(社区)在台风、强台风、超强台风到来前应转移的户数和人数,进行造档建册,录入数据库,向转移对象发放明白卡,告知转移起始时间、转移地点、转移路线,自备生活必需品。每个转移对象均要落实相应转移责任人,责任人联系电话在防台期间必须保持畅通。 (4)人员转移采取集中转移和分散安置相结合的措施,鼓励就近进行,尽量投亲靠友,各乡镇(街道)、玉环经济开发区应确定若干处转移人员集中安置避灾场所,避灾场所须经过安全鉴定,核定避灾级别,向社会进行公告并设立避灾场所标志。落实避灾场所的安置管理责任和相应的后勤物资、安全、卫生保障措施。组织人员转移应急分队,对有行动困难或不听劝导的群众采用应急强制措施。 3.2.3.1 检查程序 有防台任务的各单位在每年初进行防汛防台自查,查出问题要及时整改;主管部门或所在地组织对有关单位进行再检查、再落实;市防指组织全面检查。台汛期前市防指再次组织防台抽查。 3.2.3.2 检查内容 一查水毁工程修复,查完成率和修复质量;二查水利工程薄弱环节,重点查水库、海塘、排涝水闸的基本保安条件和责任、措施、制度、物资落实情况,查低洼易涝区域的应急管理机制,查河道、行洪人为设障;三查渔民、养殖人员、渔船、避风港的避风环节管理,排除安全隐患;四查地质灾害威胁区的治理、迁移、预警措施和人员安全保障措施的落实情况;五查乡镇(街道) 防台风组织体系建立、避灾点的落实、人员转移台帐和危房排查落实情况,查被转移对象应急知识;六查在建工程的安全度汛情况;七查电力、交通、通信等基础设施的防风能力及应急预案;八查市政设施包括地下空间、给排水设施、园林、广告牌、公交亭等的防风排水安全。九查基层防汛体系建设情况。 检查时要抓住各部门、单位的责任制落实、制度建立、防台风预案、设施工况、物资储备、预案演练等重点。进行必要的设备调试,徒步前进,填写防汛检查登记表,将检查结果逐级上报。 3.2.3.3 防汛巡查制度 防汛重要设施,重点部位、易出险地段要建立巡查制度,落实巡查责任人员。在灾害性天气加密巡查次数,发现情况立即报告,启动相应预案。 汛期,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水利局、市海洋经济发展局、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市应急管理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玉环海事处、市气象局等部门根据需要及时组织行业(系统)开展会商研判,向市防指报告分析研判结论;市防指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和乡镇(街道)、开发区防指进行会商,识别和研判灾害性天气可能带来的风险。 市防指建立联合值班会商机制。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农业农村水利局、市气象局等部门提出启动联合值班会商机制建议。 启动响应或联合值班会商机制后,市防指办视情向有关下级防指办、市级有关部门发出综合提示单,督促指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落实管控措施。各专业部门按职责分工下发部门提示单。 市气象、水利、自然资源规划、住建等部门及时发布台风、暴雨、海浪、风暴潮、地质灾害、城市内涝等专业预警信息。 针对重点风险隐患、重大决策事项,各专业部门细化量化风险,视情下发专业指令单;市防指综合会商研判,形成综合指令单,下发下级防指、有关成员单位和特定对象,限期反馈闭环。必要时,发出市防指指挥长令。 各乡镇(街道)、开发区防指和有关部门根据管控指令单要求,逐项落实管控措施,形成风险管控反馈表并报市防指和市级主管部门。市防指有关成员单位负责督促各乡镇(街道)、开发区落实管控措施,实现风险闭环管控。 气象、水利、自然资源、住建等部门应加强对暴雨、洪水、台风、海浪、风暴潮、地质灾害、旱情、城市内涝的监测和预报,将结果报送本级防指并通报有关单位,按权限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信息。遭遇重大灾害性天气时,应加强联合监测、会商和预报,尽可能延长预见期,对未来可能发展趋势及影响作出评估,将评估结果报告市防指,并通报有关单位。 3.4.1.1 气象监测预警 气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预警,按职责统一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与同级应急管理、水利、自然资源、住建等部门实现气象监测预报预警服务信息共享共用;面向公众联合发布有关灾害预警信息。提高气象网格降水预报产品的时空分辨率和准确率,提前 1—3 天发布台风警报,提前 24 小时发布降雨预报,提前 1—3 小时发布短临预报,按照有关规定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3.4.1.2 水文监测预警 水利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文监测,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按照分级负责原则和权限,及时发布江河湖库洪水、干旱信息,及时向特定对象发布预警,向村居(社区)发布实时监测预警和未来3 小时、6小时短临预警。 3.4.1.3 地质灾害预警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科学设定地质灾害预警指标,及时向特定对象发布预警,向村居(社区)发布实时预警;承担防汛防台抗旱有关的航空航天遥感影像数据等测绘地理信息技术支撑。每个地质灾害重点防治点和地段都要落实观测措施,发放防灾明白卡,汛期坚持 24小时值班巡逻制度,降雨期间,加密观测、加强巡逻,并落实信号发送员,一旦发现危险征兆,立即向周边群众发出警报,实现快速转移。 3.4.1.4 海洋灾害监测预警 市海洋预报台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海洋灾害观测预报和预警监测等工作,按职责向公众统一发布海洋观测预报和灾害警报。气象、海洋经济发展、港航事业发展中心、海事等部门建立健全海上联动机制,按职责做好相关工作。气象部门发布台风、海上大风预警,港航渔业部门发布风浪、风暴潮预警,同时向各类船只及海上作业平台发布预警信息。 3.4.1.5 城市内涝监测预警 住建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内涝监测预警,负责设置监测预警设施和物联感知设备,实时监测城市排涝设施和桥梁隧道、低洼地等易淹易涝区域水位。住建、综合执法、气象、公安(交警)、水利、交通运输、应急管理等部门建立健全城市内涝应急联动机制,共享降雨雨情、流域洪涝、河道水位等相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做好联防联控。 3.4.1.6 其他监测 宣传部门、公安部门负责防汛防台抗旱期间网络舆情监测;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交通道路塌方监测预警;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卫生防疫等监测。其他次生灾害等由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监测。 3.4.1.7 监测预警信息通报。 健全完善汛期日报制、周报制和洪涝台旱重要信息应急专报制度。市气象局、市农业农村水利局、市海洋预报台等部门每日8时向市防指报告前一天天气情况、水雨情情况和预报结论、情势分析、险情及应急响应行动建议等信息;遇突发情况,应及时报送。应急响应启动后,按响应行动规定报送。 3.4.2.1 预警叫应 按照“谁预警、谁叫应”的原则和双重“叫应”机制,市防指办综合自然资源规划、水利、气象等专业部门发布的预警信息,按预警叫应机制“叫应”有关防指领导;市自然资源规划、水利、气象等部门发布橙色、红色等高等级预警信息时,按照规则分别“叫应”市政府、市级部门和乡镇(街道)单位有关负责人。强化各级、各部门预警叫应信息共享,提高实效。 3.4.2.2 预警和响应联动 以预报预警为令,市防指和有关部门应建立预警与应急响应联动机制,将预报预警纳入应急响应的启动条件,科学确定应急响应等级。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将预警与采取“五停”等行动措施相衔接,明确对应标准、流程、责任,纳入相关预案内容。气象、水利、自然资源等部门发布预警后,应当立即启动相应专项预案,组织本系统采取应急行动。市防指要组织联合会商,及时提出启动、调整应急响应的意见和建议。各行业主管部门应根据预案及时采取“五停”措施,并督促落实。 3.4.2.3 闭环反馈 预警被叫应单位、责任人在收到叫应信息后,要根据有关“叫应”规则,按要求及时向叫应单位反馈管控措施落实情况。 气象、水利、自然资源、应急管理等部门应根据职责分工,按专群有别、规范有序的原则,规范预警发布内容、范围、程序等,科学做好预警信息发布。 3.4.4.1 防台信息由专业信息和面上动态信息组成,专业信息由专业部门根据行业规范标准确定。防台面上动态信息,由宣传部门、防汛防旱事务中心统一审查管理,乡镇村级大型重点企业等要落实防台信息员,保证防台动态信息畅通、快速。 3.4.4.2 防台信息发布要规范,气象信息由市气象台发布,汛情等级统一由市防指对外发布。防台综合信息由市防指、市委宣传部统一发布。当进入台风警报期,市人防办要按照防指要求,负责拉响防台风警报。 3.4.4.3 各级防汛机构要充分借助广播、电视、报纸、网络、手机短信、防汛门户网站发布台风信息和防台动态,积极组织机动宣传车在主要道路、街道巡回宣传。 3.4.4.4 防台信息上报按规定,在向本级党委、政府领导、主管部门报送时,应同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正式报送必须审查盖章,如有出入尽快补充说明,要注明信息的保密等级。
按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一般分为:一般(四级)、较大(三级)、重大(二级)和特别重大(一级)四级,响应期间当遇到特大洪水、突发险情、超强级台风等情况时,可根据实际防御需要启动紧急防汛期。 应急响应的启动以风、雨、潮、险情、灾情、舆情等为自变量,政府 (防指)、部门、工程管理单位等响应为应变量,按照网格化实施启动。响应等级启动后应在社区(村居)、学校乡镇(街道)等各类公共场合悬挂响应的等级标识。 启动响应的依据有:防台防汛应急预案,上级防指响应等级和意见,应急管理、气象、农业农村水利、海洋经济发展等部门的实际会商意见,以及其他特殊情况。当应急响应条件变化时,适时调整 (提高或降低) 应急响应程序 综合可能灾害程度和防台风工作阶段两要素,划定应急响应启动条件: 4.1.1 出现下列情况,即一般(四级)事件,由市防指副指挥决定启动海上防台风般事件)应急响应: 当市气象台发布台风消息,并预报台风将沿东经125度以东北上,对我市海域作业造成影响时,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海洋经济发展局、玉环海事处、市气象局等部门向市防指提出应急响应建议。经会商研判后,由市防指决定启动海上防台风应急响应。 4.1.2 出现一般(四级)事件,及下列一种及以上情况,经会商研判,由市防指副指挥决定启动四级应急响应: (1)市气象台发布台风消息并有影响趋势。 (2)市气象台预报我市有局部暴雨,部分区域1小时降雨量达50毫米以上或24小时全市面降雨量已达 50~100毫米,且后续仍有暴雨。 (3)市海洋预报台预报将发生风暴潮,沿海潮位超过 3.65米(85国家高程,下同)。 4.1.3 出现下列一种及以上情况,即较大(三级)事件,经会商研判,由防指副指挥决定启动三级应急响应: (1)市气象台开始发布台风警报,对我市有一定影响。 (2)市气象台预报我市普降暴雨或局部有大暴雨,部分区域1小时降雨量达80 毫米以上或 24 小时全市面降雨量已达100~150 毫米,且降雨仍在持续。 (3) 市海洋预报台预报沿海将发生风暴潮,最高潮位超过 3.85米(警戒潮位 3.75 米)。 4.1.4 出现下列一种及以上情况,即重大(二级)事件,经会商研判,由市防指总指挥或常务副指挥决定启动二级应急响应: (1)市气象台发布台风警报,且预报未来 24-48 小时可能在台湾、福建、浙江等区域登陆或紧擦浙江沿海北上,对我市有较大影响。 (2) 市气象台预报我市普降大暴雨或局部特大暴雨,部分区域1小时降雨量达 100 毫米以上或 24小时全市面雨量已达150~200毫米,且暴雨仍在继续。 (3)市海洋预报台预报我市沿海将发生风暴潮,最高潮位超过4.1米。 4.1.5 出现下列一种及以上情况,即特别重大(一级)事件,经会商研判,由市防指总指挥决定启动一级应急响应: (1)市气象台发布台风紧急警报,且预报未来 12-24小时内将正面袭击或严重影响我市。 (2)市气象台预报我市将普降特大暴雨,且24小时全市面雨量已达 200 毫米以上,后续仍有暴雨。 (3)市海洋预报台预报我市沿海将出现超过 4.35米以上的风暴潮。 为有效开展抗旱工作,根据城市供水预期缺水率、受旱面积等情况,玉环市干旱预警分为四级,即干旱四级预警(轻度干旱)、干旱三级预警 (中度干旱)、干旱二级预警 (严重干旱)和干旱一级预警(特大干旱),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城市供水缺水率5%~10%,或全市受旱面积 21000~42000亩。全市受旱面积不多,但旱情已对农作物正常生长开始造成不利影响。 城市供水缺水率 10%~20%,或全市受旱面积 42000~63000亩。全市普遍有旱情,稻田脱水,禾苗出现萎蔫,旱情已对农作物正常生长造成较大影响,局部已影响产量。 城市供水缺水率20%~30%,或全市受旱面积 63000~83000亩。全市全面干旱,田间严重缺水,稻田龟裂,禾苗枯萎死苗,已经明显影响作物生长、作物产量及市民生活。 城市供水缺水率超过 30%,或全市受旱面积超过 83000亩。全市干旱程度加重,绝大部分河道断水,作物大面积枯死,已严重影响工农业生产和人民生活。 于旱预警启动程序:于旱发生时,市防汛办根据旱情,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旱情进行综合评估,由市防汛办提出评估意见和启动干旱预警等级建议。四级干旱预警报请市防汛指挥部副指挥批准启动,三级干旱预警报请防汛指挥部副指挥批准启动,二级干旱预警报请市防汛指挥部常务副指挥批准启动,一级干旱预警报请市防汛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启动。
立足超强台风从浙江沿海正面登陆、贯穿全市的最不利局面,制定“1+N”防御工作方案总案(即1个总方案,地质灾害、山塘水库河网、城市内涝和城市安全运行、交通运输、渔船安全、海上安全、安全生产、文化旅游、人员避险转移等N个子方案),并根据台风具体情况,制定防范具体方案,细化制定阶段性防御任务清单。 可能发生以下灾害: 沿海海面出现大风大浪,出海船只有危险。防御的重点是:出海船只安全避风。 市防汛防旱事务中心主任组织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农业农村水利局、市海洋经济发展局、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港航事业发展中心、玉环海事处、市气象局等部门会商。 5.1.3.1 启动人员转移指挥室。涉及海域安全的部门按照市防指要求进驻市防指开展风险研判和联合值班值守。 5.1.3.2 气象部门加强对台风的监测,做好台风趋势预报,市海洋预报台做好潮位预报,每日至少2次向市防指报告气象信息、潮位预报结果。 5.1.3.3 广播、电视等媒体加强气象信息播报,市海洋经济发展局、市港航事业发展中心、玉环海事处等涉海部门按照职责开展海上防御工作。 5.1.3.4 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和市防指有关成员单位每日14时向市防指报告事件进展及工作动态,突发灾情、险情及时报告。 可能发生以下灾害: 沿海海面出现大风大浪,出海船只有危险;出现局部地质灾害;小型水利工程,尤其是病险小山塘可能会有险情;低洼易涝处出现局部涝灾。防御的重点是:出海船只安全避风和病险水库、山塘安全问题;沿海及河网水系、出海涵闸的调度和水库的巡查、预泄。 防汛防旱事务中心主任组织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水利局、市海洋经济发展局、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市应急管理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港航事业发展中心、玉环海事处、市气象局等部门会商。 5.2.3.1 市防指悬挂四级汛情标志,发布防御工作提示单。防汛防旱事务中心主任或专职副主任进岗,加强值班力量。 5.2.3.2 市防指副指挥长视情连线有关乡镇(街道)、开发区防指进行动员部署。 5.2.3.3 气象部门加强对台风的监测,做好台风趋势预报,市海洋预报台做好潮位预报,每日至少2次向市防指报告气象信息、潮位预报结果。市农业农村水利局每日7时、11时、15时报告水情、洪水预报结果。 5.2.3.4 启动“8个风险研判小组”,按照职责分工开展防御工作,按要求进驻市防指开展联合值班值守。 5.2.3.5 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和市防指有关成员单位每日14时向市防指报告事件进展及工作动态,突发灾情、险情及时报告。 5.2.3.6 各水库、海塘、涵闸等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组织防汛安全的再检查和再落实。视情向重点影响地区前置抢险救援力量和防汛应急物资;向重点影响的乡镇(街道)、开发区和灾害发生地派出工作组指导工作。 可能会发生以下灾害: 沿海风力较大,海上和沿海海涂作业人员有危险;局部海堤可能受损,低标准海塘有危险;可能发生地质灾害,局部发生洪灾受涝;小型水利工程、低标准公路和桥梁等遭受一定程度的水毁,交通路线局部中断,甚至于病险山塘失事;电力、电信、广电线路有一定数量的倒杆,少数线路中断;出现房屋受损,城区低洼地段受淹;城区绿化有一定的损坏,城市基础设施受到一定的影响,群众财产损失较为严重。 防御重点是:海上和沿海滩涂作业人员及低标准海塘附近村民的安全;涉海涉岛的A级旅游景区游客转移和观潮人员的防范;病险水利工程,尤其是病险山塘的安全;城镇地下空间、城乡低注地段的防汛。 由市防指副指挥 (应急管理局负责人)负责指挥,市防汛防旱事务中心全体人员上岗到位。气象、海洋经济发展、自然资源和规划、交通运输、港航、海事、台州海警局玉环工作站、住房和城乡建设、综合行政执法、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农业农村水利和市海洋预报台等防指单位成员防汛负责人根据需要及时进驻防指。各乡镇(街道)、玉环经济开发区分管防汛负责人到岗到位,主要领导不得外出,并保持通讯畅通。 5.3.3.1 市防指副指挥(应急管理局负责人)进岗,在指挥室悬挂三级汛情标志,并视情连线有关乡镇(街道)、开发区防指。 5.3.3.2 气象部门加强对台风的监测,做好台风趋势预报,每日至少3次向市防指报告气象信息,市海洋预报台做好潮位预报,每日至少2次。市农业农村水利局每3小时报告1次水情、洪水预报结果。并将预报结果报送市防指、市委办、市府办。 5.3.3.3 市防指成员单位安排24小时值班,单位分管负责人要进岗带班;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水利局、市海洋经济发展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港航事业发展中心、玉环海事处、市气象局等成员单位联络员或熟悉情况的相应职级人员进驻市防指,其他成员单位按要求进驻。 5.3.3.4 启动联合救援指挥室、联合保障指挥室、督查服务专项工作组、舆论宣传专项工作组。 5.3.3.5 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和市防指有关成员单位每日6时、14时向市防指报告事件进展及工作动态,突发灾情、险情及时报告。 5.3.3.6 市防汛防旱事务中心及时综合气象、市海洋经济发展部门提供的天气的发展趋势、降雨等级、潮位情况以及会商结果,及时组织洪水预报及调度,及时将会商结果通知到各乡镇(街道)、玉环经济开发区及有关单位抓好落实。电台、报社等媒体及时对公众发布汛情,并做好宣传报道工作。 5.3.3.7 海上各类船只进港避风,有关危险地段人员进行撤离、清退。 5.3.3.8 水库、堤塘管理单位及地质灾害区落实好巡查制度,农业农村水利等有关部门抓紧对险工险段、在建工地落实防汛应急措施。 可能发生以下灾害: 渔船在避风过程中会出现险情,可能会发生海难或水上交通事故;地质灾害较严重;低标准海塘受损毁、标准海塘局部受损,小型水利工程水毁严重;沿海遭受台潮灾害,城区部分受淹,出现房屋倒塌和损坏情况;公路、电力、供水、市政等城市基础设施毁损较为严重,可能造成人员伤亡,群众财产损失很严重。 防御重点是:海上作业人员、船只,海塘附近的村民的安全问题;山塘水库及其下游群众的安全;水利工程抢险;危房户的安全转移,学校、工厂等人员集聚场所人员遣散;沿海村民、物资仓库、企业的防洪安全;城区防汛。 由市防指总指挥或常务副指挥坐镇指挥。市防指全体成员及有关人员到指挥部报到。各乡镇(街道)、玉环经济开发区主要领导及全体工作人员到岗到位。 5.4.3.1 市防指常务副指挥到岗,在指挥室悬挂二级汛情标志。 5.4.3.2 市防指总指挥进岗,坐镇指挥,不定期召开会商会和防指全体成员会议,部署抗洪抢险工作。 5.4.3.3 有关部门要24小时值班,主要领导进岗到位,根据本预案规定的成员单位基本职责以及市防指的统一部署分头落实好各项措施。 5.4.3.4 气象部门加强对台风的监测,做好台风趋势预报,每日至少4次向市防指报告气象信息,市海洋预报台做好潮位预报,每日至少3次。市农业农村水利局每3小时报告1次水情、洪水预报结果。并将预报结果报送市防指、市委办、市府办。 5.4.3.5 市防指成员单位加强24小时值班,单位主要负责人要进岗带班;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海洋经济发展局、市应急管理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港航事业发展中心、玉环海事处、市气象局等成员单位分管负责人,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市商务局、市消防救援大队、市武警中队、市供电公司、市电信公司、市移动公司、市联通公司等单位联络员或熟悉情况的相应职级人员进驻市防指。 5.4.3.6 为确保人员安全,一线抢险人员在暴雨、大风到来之前全部撤离危险地段。 5.4.3.7 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和市防指有关成员单位每日6时、14时向市防指报告事件进展及工作动态,突发灾情、险情及时报告。 5.4.3.8 市级包保责任人赴责任区域一线指导。 5.5.1 可能灾害分析及防御重点 可能发生以下灾害: 全面受淹,城区发生内涝,低洼地段淹没水深在 1米以上,全市遭受很严重的洪、涝、潮灾害;发生海难或水上交通事故;沿海高标准海塘受损甚至发生局部决口,水闸损坏,发生较为严重的地质灾害;水利工程水毁严重,病险水库、山塘可能失事;出现交通中断,有一定数量的房屋倒塌、受损,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特别严重;电力、通信、市政设施损坏严重。 防御重点:沿海群众避潮;山塘水库及其下游群众防洪安全;洪水围困人员解救;地质灾害重大隐患点和危房户人员安全转移;海上作业人员、船只安全;防汛、农业农村水利、电力、通信、医院、学校等重点单位的重要设施防水淹;保障骨干公路畅通;城区防汛。情况进一步严重时,全力转移、抢救难民,控制死亡和维持治安秩序。 5.5.2 应急组织 由市主要领导或防指总指挥坐镇指挥,市防指总指挥或受其委托的常务副指挥组织有关部门会商,市防指全体成员进驻市防指,市防指常务副指挥长值班。 5.5.3 灾情防御及抢险救灾 5.5.3.1 市防指总指挥决定发出灾情防御及抢险救灾通知,并在指挥室悬挂一级汛情标志,市住建局拉响一级汛情警报信号。 5.5.3.2 气象部门加强对台风的监测,做好台风趋势预报,每日至少8次向市防指报告气象信息,市海洋预报台做好潮位预报,每日至少3次。市农业农村水利局随时报告情、洪水预报结果。并将预报结果报送市防指、市委办、市府办。 5.5.3.3 市防指总指挥主持工作,随时组织汛情、灾情分析会商,研究抗灾、抢险、救灾措施,发布命令。防汛防台抗旱指挥部及时召开抢险救灾工作会议,部署抢险救灾工作。 5.5.3.4 市长或市防指总指挥签发人员撤离令,市长发表广播、电视、电话会议讲话,全面部署动员抢险救灾工作。 5.5.3.5 市委市政府抢险救灾领导小组下设6个小组的人员全部到位,开展工作,履行职责。 5.5.3.6 各部门、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进一步部署本辖区本单位的防灾、抗灾工作,组织动员全体人员进入抢险救灾第一线,同时要确保自身安全;市四套班子成员分赴所联系乡镇指导和协助指挥防灾、抗灾工作。 5.5.3.7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特别注意和控制诱发危害:社会治安、传染病、火灾、爆炸、基础设施失事及其他自然灾害,避免造成数灾并发局面。 5.5.3.8 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和市防指有关成员单位每日6时、10、14时向市防指报告事件进展及工作动态,突发灾情、险情及时报告。 5.5.4 超强台风和超标准暴潮、洪水防御及抢险救灾当确定遭受超强台风正面袭击和超标准暴潮、洪水时,由市主要领导或市防指总指挥决定进入“紧急防汛期”。进入“紧急防汛期”后,由市委书记、市长主持防汛指挥工作,灾情防御及抢险救灾工作除按照一级汛情采取应急响应行动外,须落实特别紧急措施。 5.5.4.1 超强台风和超标准暴潮、洪水可能引发一级汛情产生的灾害外,还可能产生的灾害:一是沿海标准海塘产生决口甚至全线决堤,海水倒灌引发大面积涝灾;二是避风港内船只发生相互碰撞甚至倾覆;三是电力、交通、通信全面中断,基础设施大面积损坏。 5.5.4.2 分析超强台风和超标准暴潮对沿海标准海塘的影响程度,可能溃决的塘段,潮水可能淹没的范围、深度,确定需要实施人员转移的范围和对象,按照事先制定的人员转移方案实施人员安全转移和安置。按照《海塘应急抢险堵口方案》抢修海塘缺口。 5.5.4.3 由超标准强降雨、洪水引发水库、山塘溃坝,按照《水库抢险预案》组织水库抢险:及时向下游发出危险警报,紧急转移水库山塘下游洪水影响范围内的人员。 5.5.4.4 按照事先制定的《避风船人员撤离和救援方案》做好超强台风下避风港内船只人员紧急撤离和抢险救援,保证避风船上设备操作人员的安全转移和安置工作。 5.5.4.5 当出现电力、交通、通信全面中断,基础设施大面积损坏等极端情况时,各乡镇 (街道)、水利工程管理单位、重要防汛单位、村居、企业、学校等现场指挥,各自为战,此时上级下派的防汛抢险工作组可以代表上级指挥部现场指挥,工作重点是全力转移、抢救难民,控制死亡和维护治安秩序。 5.5.4.6 市防指统一部署调配全市防汛抢险突击队伍、抢险物资、车辆、船只等,在最快时间内到达抢险现场,投入抢险救灾工作。 5.5.4.7 在紧急防汛期内,由市防指或市防台抢险领导小组发布命令,实施停工、停课、停市和人员转移等紧急措施;相关单位按照命令要求在规定时间内部署落实措施。 5.5.4.8 紧急防汛期内的灾情信息发布、上报、宣传等工作由防台抢险救灾领导小组下设的宣传报道组统一管理,各单位、部门在对外发布相关灾情信息时,须事先由宣传报道组进行核定。 市防指及时向台州市防指、玉环市委市政府报告防御工作动态;必要时,采用防汛抗旱应急信息专报形式向市领导报告洪涝台旱重要信息、风险隐患研判及防御工作情况。 市、乡两级防指负责归口报送防汛防台抗旱各类信息,突发灾情、险情等灾害事故信息30分钟内口头报告、1小时内书面报送市防指。重要堤防、涵闸等及中型(包含)以上水库发生的重大险情应在险情发生后立即报告市防指;根据险情灾情发展及抢险救灾的变化情况,及时续报,至险情排除、灾情稳定或结束。严格按照有关统计认定办法执行,做到统一归口、统一审批、统一口径、统一路径、统一上报。 应急响应结束后,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农业农村水利局、市气象局等成员单位应在24小时内将主要特征性数据等基本情况报送市防指,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和市防指各成员单位应在3日内将总结报送市防指。 防汛防台抗旱的信息发布应及时、准确、客观、全面。汛情、水利旱情由水利部门发布,灾情及防汛抗旱工作情况由市、乡防指统一审核和发布。在发布重要灾险情信息、涉及人员伤亡信息应提前报告市防指。 重特大灾害事故发生后,在4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重大决策部署、综合汛情(台风、暴雨)、旱情和抢险救援情况、灾情等重要信息由各级防指通过媒体对外统一发布。 市防指根据洪涝台灾害事件的发展趋势和对我市的影响情况的变化,适时调整应急响应等级。 当满足下列条件时,市防指可视具体情况宣布应急响应结束,并上报市政府和台州防指。 (1) 市气象台解除台风警报,并预报未来24小时全市范围内无明显降雨。 (2) 潮(水)位回落至警戒潮(水)位以下。 台风过境,降雨基本结束,市防指工作重点转移到救灾工作上来,重点抓好灾民安置、医疗防疫、恢复灾区水、电、路、讯等基础设施等各项支援灾区恢复生产、重建家园的工作。 5.9.1 发生台涝灾害的乡镇(街道)、有关部门做好灾区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水毁修复、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善后工作。 5.9.2 气象部门和海洋站继续密切监测气象、潮位等情况,防止后续暴雨和高潮位,市农业农村水利局及市水务集团实时做好水库水位、库容的监测等相关工作,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市防指。市防汛防旱事务中心充分运用水利工程进行合理调度,做好纵向、横向的信息传递。 5.9.3 召开救灾领导小组会议,研究救灾方案,部署救灾工作。召开电视、电话动员会议,号召全市全面开展生产自救、重建家园。派工作组到灾区慰问和指导救灾工作,全面组织灾害调查核实,宣传部门组织防台抢险救灾专题片,并报上级政府请求支持。 5.9.4 财政部门调拨救灾款项,市农业农村水利局组织洪水位调查,开展水毁工程抢修等,对影响当年防洪安全和城乡供水安全的水毁工程,应尽快修复。防洪工程应力争在下次洪水到来之前,做到恢复主体功能;抗旱水源工程应尽快恢复功能。交通运输部门尽快恢复交通,电力部门尽快恢复重灾区的电力供应。其他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和业务管辖范围做好救灾和灾后生产恢复工作。 5.9.5 防汛抢险物料补充 针对当年防汛抢险物料消耗情况,按照分级筹措和常规防汛的要求,及时补充到位。 5.9.6 防汛防台工作评价 (1)每次台风过后,市防汛防旱事务中心、市防指各成员单位进行各自的防台风总结,并上报市防指。 (2)市防指每年应针对防汛防台工作的各个方面和环节进行定性和定量的总结、分析、评估。 (3)市防指引进外部评价机制,征求社会各界和群众对防汛防台抗旱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总结经验,找出问题,从防洪抗旱工程的规划、设计、管理以及防汛防台抗旱工作的各个方面提出改进建议,报市委市政府或上级防指,以进一步做好防汛防台抗旱工作。
6.1.1 应急响应等级及启动条件 玉环抗旱应急响应等级从低到高分为四级、三级、二级和一级。 当发生轻度干旱时,启动抗旱四级应急响应;发生中度干旱时,启动抗旱三级应急响应:发生严重干旱时,启动抗旱二级应急响应;发生特大于旱时,启动抗旱一级应急响应。 6.1.2 水量调度原则 6.1.2.1 按防大旱、抗长旱的原则制订用水方案; 6.1.2.2 在水资源利用上,先用地表水后用地下水,先用活水后用库水,即先用江河水后用水库山塘水; 6.1.2.3 在供水调度上,先保证生活用水,后保证重要工业用水,再考虑农业及生态用水; 6.1.2.4 干旱时期,用足境外水,留好境内水。 6.1.2.5 对沿海各出海涵闸封闸,环保部门加强对污染源监测。 6.1.3 调度权限 6.1.3.1 重要供水水库及九眼塘河、芳杜河、楚门河、龙溪河、桐丽河、干江河、青沙河、玉坎河、庆澜河、普竹河等主要河系为重要抗旱水源。干旱时期,调度权归防汛防台抗旱指挥部。 6.1.3.2 其余水利工程由所在地乡镇 (街道) 负责调度 6.1.3.3 市防指对全市水利工程有优先调度权。 6.1.3.4 日常调度由市农业农村水利局负责。 6.2.1 组织指挥:市防指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行使全市抗旱指挥权。各乡镇(街道)、玉环经济开发区、有关部门、 村居(社区)、企业、个人必须服从大局,主动配合。 6.2.2 工作部署:抗旱应急响应期间,根据旱情发展变化,防指及防汛防旱事务中心适时组织市气象局、市农业农村水利局、市水务集团等单位进行会商。通报当前旱情,分析旱情、灾情发展趋势,研究水库蓄水、雨情、供用水、境外引水等发展变化情况:提出有关抗旱工作意见,部署落实抗旱节水措施。 6.2.3 信息发布:市防指负责发布本市旱情和灾情信息。旱情、灾情和抗旱动态等信息经市防指统一审核后,通过新闻媒体统一向社会发布。任何其他部门或个人未经防汛防台抗旱指挥部同意,不得发布有关旱情和灾情信息。 6.2.4 旱情测报: (1)市气象局负责预报天气情况和有关气象信息,特别是中长期天气预测。 (2)市防指负责上报旱情、灾情和抗旱工作情况。测报(上报)的信息必须客观、真实,并按规定格式填写,经本单位领导签字后上报市防汛防台抗旱指挥部。 6.2.5 新闻报道:及时组织宣传抗旱救灾,向公众发布旱情信息;天气预报、旱情公告必须按防汛防台抗旱指挥部或市委宣传部提供的材料公布,不得随意修改。 当出现大范围持续有效降雨,供水水库蓄水量持续上升农业旱情得到有效缓解,供水危机得到明显缓解或有效控制经防汛指挥部批准,可视情况宣布结束抗旱应急响应或降低抗旱应急响应等级。如已宣布进入非常抗旱期,则同时结束非常抗旱期。 通信运营部门依法保障防汛防台抗旱信息畅通的责任。在紧急情况下,应充分利用公共广播和电视等媒体以及手机短信等手段发布信息,必要时由市人防办拉响警报,通知群众快速撤离,确保人民生命的安全。 防汛机动抢险队专业负责水毁工程抢险任务。建立抗旱服务队为受旱地区农民提供生活用水,维修保养抗旱机具。 7.3.1 防汛防台抗旱指挥部、商务部门、各乡镇(街道)、各村居(社区)、重点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在建水利工程施工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其他单位应按规范储备防汛抢险物资。 7.3.2 防汛物资品种和数量,结合本地抗洪抢险的需要和具体情况确定。 市财政安排资金,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遭受严重水旱灾害的紧急补助费用。 市防指组织开展防汛防台抗旱风险隐患排查,督促隐患限期整改或及时落实管控措施。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风险隐患清单制度,对管辖范围内的工程设施、物资储备、应急预案、责任体系建设等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风险隐患的,应督促责任单位及时落实管控措施并进行整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居(社区)、网格责任人应当结合当地实际,持续开展风险隐患排查和闭环整改工作。 7.5.1 建设玉环防汛防台抗旱指挥系统,形成覆盖全市防汛防台抗旱的计算机网络系统,提高信息传输的质量和速度。 7.5.2 建设村级雨情遥测点和河道水位监测点,更新、改进水情信息采集系统,提高测报精度。 7.5.3 建立工程数据库,实现重要防洪工程基本信息和社会经济信息的快速查询。 7.5.4 建立市、镇、村三级防汛异地会商系统。重要工程实行远程图像监控。 7.5.5 建立防汛信息管理系统和责任人数据库,实现各级防汛抢险救灾信息的共享。 7.5.6 建立全市旱情监测和宏观分析系统,建设旱情信息采集系统,为宏观分析全市抗旱形势和作出抗旱决策提供支持。 7.6.1 把防汛抗旱宣传工作纳入市防指议事日程,建立宣传引导工作机制和舆情监测机制,加强与有关宣传机构的协作配合,加强舆情引导和正面宣传,及时澄清处置虚假有害信息。在每年入汛前后,结合防汛检查、培训、预案完善与演练,进行多种形式的宣传,加强舆情引导和正面宣传,提高全民的防灾减灾意识和技能。 7.6.2 在每年4月15日“浙江省防汛防台日”、7月10日“台州防台风日”开展多种形式的防台风宣传教育活动。 7.7.1 市防指负责乡镇(街道) 防汛指挥部负责人、防汛抢险技术人员和防汛机动抢险队骨干的培训。 7.7.2 培训工作应做到合理规范课程、考核严格、分类指导,保证培训工作质量。 7.7.3 培训工作应结合实际,采取多种组织形式,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市防指、各乡镇(街道)、玉环经济开发区和市防指成员单位每年主汛前至少组织一次培训或参加上级单位组织的防汛培训。 7.8.1 市防指定期组织不同类型的应急演习,各乡镇(街道)、玉环经济开发区和市防指成员单位应结合实际和自身职责开展防汛抢险演练或参加观摩市防指组织的防汛演练,以检验、改善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多个市级部门联合进行的专业演练,一般 2~3年举行一次,由市防指负责组织。 7.8.2 专业抢险队伍必须针对当地易发生的各类险情有针对性地进行防洪抢险演习。
发生重大洪涝台旱灾害后,以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企业恢复生产为重点,市发改局同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商务局、市经信局等部门统筹做好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第一时间进行部署,必要时,提请市委市政府派工作组赴现场慰问,指导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各级防指和有关部门根据应急抢险救灾物资消耗情况及时补充物资储备,自然灾害救援救助资金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应急管理局统筹安排。 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综合评估城乡住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农业、生态环境、土地、文物、工商企业等灾害损失,按程序报批后作为灾区灾后重建工作的重要依据。 在道路、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等全部抢通前,市建设局、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集团、市供电局、市电信公司、市移动公司、市联通公司、铁塔玉环办事处等成员单位须派员驻市防指。力争灾害发生后1—2天内完成环境清理恢复,3天内全面恢复供电、供水、通信,5天内主要道路全面恢复通车。 重大灾害发生后,市防指办及有关成员单位应开展复盘,分析原因,总结经验,及时将复盘报告报市防指办。市防指办组织编制综合复盘报告,梳理问题整改清单,有关部门限时整改,整改情况应书面报市防指办。
当启动防台Ⅰ级应急响应以上,极端天气气象灾害红色预警(台风、暴雨),或气象、水利、海洋等部门预测台风、暴雨将对我市造成极其严重影响时,市、县政府或市防汛防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市防指”)可视情发布“五停令”,实行“五停”措施。 9.2.1 停止户外集体活动范围: 陆地、水域等户外举办的文化旅游、体育等各类集体活动或大型群众性活动。 9.2.2 停课范围: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和托育机构、校外培训(托管)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体育学校、高等院校等。 9.2.3 停工范围:建筑、交通和水利等建设领域在建工程,工业企业及危化矿山企业等 9.2.4 停业范围:各类市场、商业步行街、商场、超市、餐饮场所、娱乐场所、交易场所、会展(以下统称“营业场所”),公园、A级旅游景区(点)等。 9.2.5 停运范围:陆运(铁路、公路交通等,抢险救灾、指挥及应急运输保障等车辆除外)、水运(港口码头、客货船舶)、空运(民航、通用航空)等 直接保障供水、供电、供气、通信、道路交通、医疗等关乎民生的单位和参与抢险救灾的单位不在“五停”范围之列。 “五停令”的发布遵循属地管理原则,市人民政府或市防汛防台抗旱指挥部负责辖区内“五停令”的发布 “五停令”通过相关部门及专家研判,由本级防汛防台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提出,经本级防汛防台抗旱指挥部指挥长或常务副指挥长批准同意后向社会发布。 宣传部门协助做好相关发布工作,各地各行业主管部门和有关企事业单位按规定做好信息传播工作,及时告知公众。 市人民政府或防汛防台抗旱指挥部发布“五停令”后,各乡镇(街道)、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全面落实本辖区、本行业“五停”措施,各企事业单位及时组织实施“五停”工作。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及时向同级防汛防台抗旱指挥部和上级行业主管部门报告本行业内的“五停”实施情况。 当市人民政府或防汛防台抗旱指挥部暂未发布“五停令”时,各行业主管部门、各乡镇(街道)应根据属地应急响应或气象部门发布的台风暴雨预警信号负责落实本行业、本辖区“五停”措施。 公众应密切关注台风暴雨洪涝预警信息和“五停令”发布情况,自觉遵守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工作部署和指令。 9.5.1 当台风、暴雨、洪涝严重威胁区域危险解除时,市防指择机终止“五停” 9.5.2 在市防指还未发布“五停”通知的情况下,各行业主管部门和有关企事业单位原则上按照属地应急响应调整或气象部门解除台风、暴雨预警信号有序开展灾后恢复工作。 停止户外集体活动:应急响应结束或气象预警解除,确认场地活动安全后恢复正常户外集体活动。 停工:应急响应调整至三级以下(包含)应急响应时,符合开工条件的单位视情复工,做好隐患巡查和安全防护工作;应急响应结束后或气象预警解除,全面复工复产。 停课:应急响应调整至三级以下(包含)应急响应时,教育、人社部门制定复课实施方案,视情组织辖区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和各类教育培训机构正常有序开课;应急响应结束时或气象预警解除,教育、人社部门组织辖区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和各类教育培训机构按照正常作息有序组织开课。 停业:应急响应调整至三级以下(包含)应急响应时,除高风险营业场所外视情复业,响应解除后或气象预警解除可正常营业。 停运:应急响应调整至三级以下(包含)应急响应时,客运班车、包车、山区公交线路,城区公交线路视情恢复正常运行,响应解除后或气象预警解除各类公共交通可恢复正常运行。 9.5.3 无法正常复课、复工、复产、复运、复业的学校或用人单位应及时通知师生或员工暂缓返校或返岗。 9.5.4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督促、指导受损房屋、设施(备)等的修复工作,及早实现复课、复工、复产、复运、复业。
断水应急处置工作指引参照《玉环市城乡供水突发事故应急预案》等编制。 10.1.1 发生断水突发事故后,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立即按本单位应急预案进行先期处置,最大限度控制事态发展,同时向玉环市城乡供水系统突发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报告。 10.1.2 指挥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对受供水影响范围、严重程度、抢修时间和发展趋势作出研判,按程序决定启动应急响应,并视情向市农业农村水利局报告。 10.1.3 指挥部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和技术人员研究、制定抢修方案;收集、汇总受影响区域用水需求信息,按照“先生活、后生产”的原则,提出基本供水应急方案,确保居民基本生活和 重要公共场所用水。 10.1.4 指挥部组织宣传、广播电视、通信运营等单位,通过电视、广播、短信、网站等途径向社会发布停水信息。 10.1.5 做好抢修区域的道路管制和交通疏导工作,确保应急物 资设备运输车辆、人员优先通行。 10.1.6 点对点及时通知重要供水用户停水信息,指导做好停水 应急处置工作,防止引发次生衍生事故。 10.1.7 视情在居民聚集区域设立固定供水点,制定送水计划,合理调配储水车,为居民提供应急用水。 10.1.8 联系桶装水、矿泉水供应商做好生产、储备、调运等工作,保障居民的基本用水需求。 10.1.9 根据供水保障能力和现场抢修情况,视情实施分区域供 水、限时供水或低压供水等措施;必要时,会同相关单位加强对耗水大户、洗车行业、洗浴业、建筑施工用水的限制。 10.1.10 在当地供水抢修力量不足时,及时向上级请求支援。 断电应急处置工作指引参照《玉环市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等编制。 10.2.1 市供电公司建立健全电力、建设等部门和电力用户、社 区、物业等联动机制。发生断电突发事故后,电力企业立即按本单位应急预案进行先期处置,确保设备和人员安全,迅速开展电网设施抢修和设备恢复工作,最大限度控制事态发展,全面收集事件信息,及时向市防指、市供电公司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报告。指挥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对事故性质和类别做出初步认定,按程序向上一级电力主管部门或省能源局、市人民政府报告,并通报市级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 10.2.2 指挥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对受供电影响范围、严重程度、抢修时间和发展趋势作出研判,并按程序决定启动应急响应。 10.2.3 指挥部及时组织相关部门、技术人员研究、制定抢修方案;收集、汇总受影响区域用电需求信息,提出供电应急方案,确保重要电力用户、重点区域和重要设施用电。 10.2.4 组织宣传、广播电视、通信运营等单位,通过电视、广播、短信、网站等途径向社会发布停电信息。 10.2.5 点对点及时通知重要电力用户断电信息,指导做好停电 应急处置工作,防止引发次生衍生事故。 10.2.6 电力企业根据需要,应优先开展供水、通信、交通、燃气等重要用户和重点枢纽场所的供电恢复;无法恢复时,可使用应急发电车、发电机保电等临时应急方式,恢复重要用户的重要负荷供电,保障城市基础设施正常运行。 10.2.7 做好抢修区域的道路管制和交通疏导工作,协调应急物资、应急装备等资源,确保应急物资设备运输车辆、人员优先通行。 10.2.8 做好断电影响区域治安维护,特别是加强关系国计民生、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重点单位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稳定。 10.2.9 在条件具备时,按照先后次序有计划有步骤地恢复电力供应,优先恢复政府机关、医疗、交通、通信、广播电视、供 水、供气、粮食物资保供、应急救援等重要用户的电力供应。 10.2.10 在当地电力抢修力量不足时,及时向上级请求支援,协同开展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断网应急处置工作指引参照通信保障应急预案等编制。 10.3.1 发生通信断网突发事故后,市级基础电信运营企业立即按本单位应急预案进行先期处置,最大限度控制事态发展,同时向玉环市通讯保障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报告。 10.3.2 领导小组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对受通信断网影响范围、 严重程度、抢修时问和发展趋势作出研判,并按程序决定启动 应急响应。 10.3.3 领导小组及时组织市经信局、市级基础电信运营企业等 单位研究、制定抢修方案;收集、汇总受影响区域通信需求信息,提出通信保障应急方案,下达通信保障应急任务。 10.3.4 通信断网事故发生后,市级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应将相关信息及时通报重要单位、用户和与防汛防台有关的政府部门。 10.3.5 通信保障及抢修遵循先重点、后一般的原则,具体顺序 如下:①玉环市党委、政府领导专线;②防汛防台指挥联络通信电路;③党政专网电路;④保密、机要、安全、公安、武警 等重要部门租用电路;⑤防汛防台、气象、医疗等部门租用的与防汛防台抢险救援、气象信息发布、医疗急救等有关的电路; ⑥金融、铁路、税务、电力等与国民经济密切相关部门租用的电路;⑦其他需要保障的重要通信电路。 10.3.6 市级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应按照预案要求迅速派出应急通信保障队伍,立即赶赴灾害现场,通过光纤、微波、卫星等 接入方式以及应急通信车、便携基站等保障装备开通应急基站,实现 4G、5G 等无线信号的覆盖。 10.3.7 组织协调电力、能源企业为通信保障应急工作提供必要的电力、油料供应。 10.3.8 做好抢修区域的道路管制和交通疏导工作,确保应急物资设备运输车辆、人员优先通行。 10.3.9 根据要求的频次,做好通信受损及保障恢复信息的收集、汇总、上报。 10.3.10 在当地通信保障力量不足时,及时向上级请求支援。 断路应急处置工作指引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等编制。 10.4.1 发生道路中断突发事故后,公安、交通、市政等主管部门立即按本单位应急预案进行先期处置,最大限度控制事态发展, 同时向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报告。 10.4.2 及时对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路段实施封道,对积水严重的城市下穿隧道和立交桥、低洼路段设置警 示标志,实施交通管控,并派专人值守,防止人员、车辆进入。 10.4.3 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对受道路中断诱发因素、影响范围、严重程度、抢修时间和发展趋势作出研判,并按程序决定启动 应急响应。 10.4.4 及时组织公安、交通、自然资源、市政等部门研究制定救援、抢修方案,科学组织对危险区域内滞留车辆、人员的救援,优先抢通国省道、市政主干道路。 10.4.5 组织宣传、广播电视、通信运营等单位,通过电视、广播、短信、网站等途径向社会发布交通路况信息,引导群众出行。 10.4.6 及时对公交线路调整、停运,制订、实施公交、道路绕行方案,并向社会公布。 10.4.7 为应急救援抢险车辆和重点物资运输车辆提供优先通行,确保救援物资、设备和人员运送及时到位。 10.4.8 根据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需要,必要时协调军队和武警部 队参与救援。 10.4.9 组织危险区域地质灾害应急调查,开展地质灾害应急治理,及时清除道路交通安全隐患。 10.4.10 在当地道路抢险救援力量不足时,及时向上级请求支援。 断气应急处置工作指引参照城镇燃气突发事故应急预案等编。 10.5.1 发生断气突发事故后,燃气企业立即按本单位应急预案 进行先期处置,关闭区域管道阀门,封锁事故现场和危险区域,及时疏散现场周边无关人员,最大限度控制事态发展,同时向 燃气主管部门报告。 10.5.2 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对受供气影响范围、严重程度、抢修时间和发展趋势作出研判,并按程序决定启动应急响应。 10.5.3 对事故现场的气体浓度进行监测,根据风向及检测结果扩大疏散范围。 10.5.4 事故抢险现场应配备足够的灭火设备,做好各项灭火救援应急准备工作,确保抢险现场不发生安全事故。 10.5.5 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及时组织燃气主管部门、燃气企业等单位研究、制定抢修方案;收集、汇总受影响区域用气需求信息,制定相应的停气、调度和临时供气方案,优先保障居民日 常生活和重要机关、事业单位的用气,其次保障重要工商企业 正常生产和服务 业的最低用气保障。 10.5.6 组织宣传、广播电视、通信运营等单位,通过电视、广播、短信、网站等途径向社会发布停气信息。 10.5.7 点对点及时通知重要燃气用户停气信息,指导做好停气应急处置工作,防止引发次生衍生事故。 10.5.8 做好抢修区域的道路管制和交通疏导工作,确保应急物资 设备运输车辆、人员优先通行。 10.5.9 抢险工作完成后,应进行全面检测,检测合格后由燃气企业按照置换程序恢复供气。 10.5.10 在当地燃气抢修力量不足时,及时向上级请求支援。
(一)当市人民政府或市防汛防台抗旱指挥部发布“五停令”时,指挥长或其授权常务副指挥长要在防汛指挥中心坐镇指挥,乡镇基层责任人要深入一线、靠前指挥,确保包保责任落实到位。各乡镇(街道)、各行业主管部门要组织落实本辖区、本行业“五停”措施,并做好滞留人员安全保障工作。 (二)各乡镇(街道)、各行业主管部门要结合实际,细化完善“五停”措施,并纳入本辖区、本行业的应急预案或操作手册,广泛开展教育宣传,增强广大干部职工、企业员工和社会公众的风险防范意识。 (三)未按照规定落实“五停”措施的,依据《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追究其责任。
12.1.1 防汛防台“1833”联合指挥体系 以1个联合指挥部为核心统领,以“8张风险清单”为专业支撑,以提示单、预警单、管控单“3张单”为管控手段,通过“3个一”叫醒关键人、激活全体系。 (一)建强“1个联合指挥部”。构建各级防指联合指挥部体系,实行专班化运作,打破部门界限,以“1+N”工作方案为指导,依托防汛防台在线数字化平台,形成有机整体,最大限度发挥防汛防台整体效能。 ①联合指挥部参谋部。由市应急管理局和有关市级部门成立工作专班承担联合值班会商、综合研判、提出决策建议等具体工作。②3个联合指挥室。分别为联合救援指挥室、联合保障指挥室、人员转移指挥室,是联合指挥部的重要组成部分,分别在3个重点领域实施专项指挥。③2个专项工作组。督查服务专项工作组、舆论宣传专项工作组,分别由市委市政府督查办、市委宣传部牵头。 (二)建立重点领域风险研判机制:组建地质灾害(市自然资源规划局牵头)、水库山塘河网(市水利局牵头)、安全生产(市应急管理局牵头)、海域安全(台州海事局、市海洋经济发展局牵头)、城市内涝和城市安全运行(市行政执法局、市住建局牵头)、交通运输(市交通运输局牵头)、文化旅游(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牵头)等重点领域风险研判小组,由9个部门牵头负责,支持联合值班会商专班,常态化会商研判,提出防控建议,履行各行业监管职责。 (三)建立“3张单”工作机制。高效运行风险提示单、预警单、指令单“3张单”闭环机制,防指或部门下发风险提示单,发布专业预警单,针对重大风险隐患第一时间下发指令单,并通过数字化平台,全程跟踪、督导闭环。 (四)建立“3个一”预警叫应机制。以预报预警为令,针对暴雨、山洪、地质灾害3种风险类型,按黄色、橙色、红色3种预警级别,通过“一条消息、一个电话、一次视频”3个手段,叫应地方防指办主任、常务副县长、县长3个关键人,严格落实“135”预警叫应要求,迅速启动基层应急体系,为人员转移争取主动、赢得时间。 12.1.2 “1+N”防御工作总案体系 坚持“四个最”(着眼最不利的局面,做好最充分的应对准备,采取最严密的防范措施,做好最广泛的宣传发动)要求,立足超强台风从台州正面登陆,综合考虑海上陆上可能出现的最恶劣场景,基于本预案细化形成防台风工作总方案。当不同等级、不同路径台风来时,根据总方案做必要的调整,迅速形成防范某个台风的“1+N”具体方案。整个方案根据台风演进过程,分阶段列出任务清单,做到梯次有序应对。 12.1.3 联合值班会商机制 当预报有强降雨过程或台风时,根据市气象、自然资源规划、水利等部门建议,按照日常、加强、应急3种模式,实行常态化联合值守。必要时,8个重点领域牵头部门派员进驻市防指办,为联合指挥体系运转及时提供综合信息支撑。 12.1.4 紧急防汛期 紧急防汛期:根据《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条例》规定,江河干流、湖泊的水情超过保证水位或者河道安全流量,大中型水库水位超过设计洪水位,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台风即将登陆并将产生严重影响,沿海潮位超过当地海堤设计水位,或有其他严重影响生命、财产安全情形时,有关县级以上防指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 在紧急防汛期,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受灾害影响的程度和本预案,可以依法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人员安全。 本预案由防汛防旱事务中心负责管理,市防指成员单位应根据本预案和当地实际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并负责组织对预案进行评估。每年视情况对本预案作出相应修改;每五年(或有重大变化)对本预案进行修编,并经讨论审查后报市政府批准。 12.3.1 对防汛抢险和抗旱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劳动模范先进集体和个人,由市政府表彰并向上级推荐表彰;对防汛抢险和抗旱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 12.3.2 组织部门把各级干部在防台过程中的表现,作为考核和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各级党政领导机关干部、防汛工作人员接到命令后,必须迅速进岗到位,不得擅离职守,违令者追究相应责任。 12.3.3 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各级防指会同监察部门对防台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对失职失察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依纪依法进行查处。 对擅自违反安全规程,拒不执行调度指令的,或谎报欺骗行为的,要严肃查处。 对违章船只、车辆、违规的户外作业者要加强教育,给予严肃处罚。 对没有编制防台风预案的单位,没有尽到联保责任,经发现的要严肃批评,对因此造成失误后果的,要追究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12.3.4 对防汛防台抗旱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公务员管理条例》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玉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环市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2023年修订)的通知》(玉政办发〔2023〕31号)同时废止。 本预案由玉环市人民政府防汛防台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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