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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玉政复〔2025〕7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信息来源: 复议应诉科 发布时间:2025-06-26 16:52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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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6-26 1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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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环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台玉政复〔2025〕70

申请人暨复议代表人:范某,男,汉族。

申请人暨复议代表人:吴某鑫,男,汉族。

申请人暨复议代表人:洪某轮,男,汉族

申请人暨复议代表人:胡某亮,男,汉族。

被申请人:玉环市应急管理局,住所地浙江省玉环市玉城街道玉兴西路18号。

法定代表人:李祖强,职务:局长

申请人范某、吴某鑫、洪某轮、胡某亮等三十四人与被申请人玉环市应急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2025年422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于2025年428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确认被申请人行政不作为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继续履行法定职责,并告知申请人处理结果

申请人称:前述三十四位申请人均是玉环经济开发区金海大道X号的业主。2024年11月11日被申请人准备向购房人交付房屋。后申请人经走访了解发现,房屋建设存在违法情形,实际不具备交付条件,其中明显严重违法的情形有:(1)电梯层门耐火极限不达标;(2)商业幕墙的支承结构、连接件等违法使用木头。前述违法行为存在重大的防火安全隐患,影响极大。申请人认为前述建设行为明显违反规划,依法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同时,被申请人应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并予以严厉查处。2025年1月15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递交(EMS快递单号1246532640005)《查处申请书》,申请事项为“请求你单位履行法定职责,对被申请人开发建造的位于玉环经济开发区金海大道218号中德未来城存在消防违法行为(电梯层门耐火极限不达标、商业幕墙的支承结构和连接件等违法使用木头)进行查处,依法追究违法行为人的法律责任,并告知处理结果”。但是,被申请人在收到前述申请后未采取任何措施,被申请人明显已经构成行政不作为,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具体理由如下:一、申请人主体适格,是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案涉地块内玉环经济开发区金海大道218号中德未来城的住宅业主,均是业主。同时,申请人也不同意前述建设施工行为。二、被申请人主体适格,属于被申请人的法定职责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条、第九条、第十条之规定,同时,结合玉环市应急管理局机构职能为“负责监督管理消防工作,指导全市消防监督、火灾预防、火灾扑救 等工作”,因此,根据前述规定,案涉地址的建设行为明显违法,且依法属于被申请人单位的查处职责范围内。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之规定,申请人可以依法提起本案行政复议申请,符合行政复议申请条件。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本案争议事项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综上,望复议机关支持复议请求。

申请人提交以下证据: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三十四2.《推荐代表人函》复印件一份3.《查处申请书》复印件一份4.中国邮政快递面单复印件一份。

被申请人称一、申请人要求查处的事项不属于被申请人法定职责范围。申请人申请查处的建筑工程消防安全事项,依法属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以下简称“住建部门”的职权范围,被申请人并不直接承担建筑工程消防相关职责。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应急管理部关于做好移交承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的通知》要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职责均已全部移交至住建部门。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明确规定,针对建筑工程领域的消防违法行为,均由住建部门依法处理。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材料后,经审查核实,确认该申请所涉内容属于中德未来城项目消防问题,依法应由住建部门负责处理,故被申请人未予受理。二、申请人未提供联系方式,导致程序无法正常推进。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时,应当提供有效的联系方式,以便行政机关能够履行告知义务。而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未包含任何联系电话,虽然推选了代表人,但仍未明确有效的联系方式。此外,其邮寄单上寄件人的姓名及联系方式均已隐去,仅留有寄件地址为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但申请材料中亦未附有任何委托律师的手续,因此,被申请人无法通过正常途径与申请人取得联系。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已主动与住建部门对接此事项,但因缺乏联系方式,无法依照法定程序向申请人反馈处理的进展情况。申请人因自身原因未提供有效联系方式,导致程序无法正常推进,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应由申请人自行承担。综上所述,申请人的申请事项不属于被申请人职责范围,且申请人未提供有效联系方式导致程序无法正常推进。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后已依法审查并作出合理处置,不存在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请求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提交以下证据:1.中国邮政快递面单复印件一份2.《查处申请书及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3.《曳引驱动乘客与载货电梯检测报告》复印件一份。

本机关依职权调取了以下证据:《商品房项目销售情况统计表》复印件一份。

本机关于2025年6月13日听取了申请人、被申请人的意见,双方均未补充新的意见。

经审理查明三十四位申请人认为案涉房产的消防安全存在问题,侵害了其合法权益,于2025年1月15日向被申请人邮寄了《查处申请书》。被申请人于2025年1月16日签收后一直未作出答复。故申请人不服,遂提起行政复议。

另查明,截止至2025年4月22日为止,案涉小区的商品房已销售417套房屋,总面积55279.6平方米。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予以证实。上述证据其来源、形式合法,内容真实,且证据间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机关认为: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业主委员会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业主共有利益的行政行为,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业主委员会不起诉的,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或者占总户数过半数的业主可以提起诉讼”之规定,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为对案涉小区的“(1)电梯层门耐火极限不达标;(2)商业幕墙的支承结构、连接件等违法使用木头”,属于案涉小区全体业主的共有利益,应当由小区业主共同决定,业主委员会可以自己的名义或由法定足够人数比例和专有面积比例的业主共同提起行政复议。本案中,无证据证明三十四位复议申请人已达到法定的条件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行政复议,故三十四位申请人不具备行政复议申请人的资格,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受理条件。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决定驳回申请人范某、吴某鑫、洪某轮、胡某亮等三十四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625


附件1

三十四位复议申请人身份信息


附件2

本决定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三十条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

(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本法规定的被申请人;

(二)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五)属于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六)属于本机关的管辖范围;

(七)行政复议机关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并且人民法院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

对不符合前款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审查期限内决定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还应当在不予受理决定中告知申请人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

行政复议申请的审查期限届满,行政复议机关未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审查期限届满之日起视为受理。

第三十三条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决定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第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业主共有利益的行政行为,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业主委员会不起诉的,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或者占总户数过半数的业主可以提起诉讼。

 


驳回复议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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