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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玉环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发文日期: 2025-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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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玉环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玉环市发展和改革局 玉环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玉环市耕地开垦费和补充耕地资金收缴与使用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 自然资源信息中心 发布时间:2025-07-18 16:46 浏览次数:

来源:自然资源信息中心
发布时间:2025-07-18 16:46

政策原文

关于《玉环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玉环市发展和改革局 玉环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玉环市耕地开垦费和补充耕地资金收缴与使用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玉环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玉环市发展和改革局 玉环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玉环市耕地开垦费和补充耕地资金收缴与使用的通知》,现就通知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耕地开垦费等有关政策的通知》(浙政办函〔20252号)、《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加强耕地开垦费和补充耕地资金收缴与使用管理的通知》(浙自然资函〔20254号)等文件精神,我市之前适用的调整补充耕地成本回收款收取标准已经不符合当前形势,为进一步落实我市耕地占补平衡,做好耕地保护工作,加强补充耕地指标的使用管理,结合实际情况,调整为耕地开垦费和补充耕地资金收取标准。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条;

2.《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耕地开垦费等有关政策的通知》(浙政办函〔20252号);

3.《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加强耕地开垦费和补充耕地资金收缴与使用管理的通知》(浙自然资函〔20254号)。

三、主要调整事项

我市目前执收文件为2024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下文的《玉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环市土地整治项目资金补助办法的通知》(玉政办发〔202433 号),新文件较原先文件存在以下几点调整内容:

1.收缴范围及成本计算调整:原先文件为耕地开垦费和补充耕地成本回收款,耕地开垦费收缴范围为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的耕地、园地,补充耕地成本回收款收缴范围为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的耕地。调整后分耕地开垦费和补充耕地资金两个条目收取,缴纳范围均为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的耕地,园地不再缴纳。同时调整后文件明确该项资金为建设成本,作为建设项目总投资或者生产成本的组成部分。

2.缴纳标准(耕地开垦费)调整:根据(浙政办发〔201425号)规定,我市现行耕地开垦费按56/平方米收取,占用标准、基本农田按照上述标准的2倍收缴(耕地、园地)。调整后耕地开垦费分等级收取,我市耕地等级为6-11等,耕地开垦费为64-40/平方米,经依法批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按照上述标准的2倍收缴,其中20%上缴省级。

3.缴纳标准(补充耕地资金)调整:该条目原先按立项主体和占用耕地性质分类收取,玉环市域范围内非政府投资项目收取水田18万元/亩、旱地12万元/亩,政府投资项目按上述标准的70%收取。补充耕地资金省指导价为15万元/-25万元/亩。鉴于我市耕地保护资金需求的实际,本次调整就高确定,调整后补充耕地资金为25万元/亩。

四、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本通知解读机关:玉环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解读人:黄静          联系电话:0576-81717906

 

 

玉环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5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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