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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玉政复〔2025〕7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信息来源: 复议应诉科 发布时间:2025-07-21 15:41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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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7-21 15:41

玉环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台玉政复〔202574

申请人:李某福,男,1967年4月12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玉环市公安局,住所地浙江省环市玉城街道广陵南路58号

法定代表人:丁浪,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蒋某玉环市公安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翟某强,玉环市公安局工作人员。

申请人李某福与被申请人玉环市公安局其他行政行为一案,2025年430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5年512日通知申请人补正,申请人于2025年522日予以补正,本机关依法于2025年529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撤销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

申请人称:有四到五人对申请人进行殴打。

申请人提交以下证据: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2.玉公(麦)行终止决字〔2025〕00004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复印件一份

被申请人称:一、本案现有证据证明,无违法事实。2025年2月1日16时许,王某光的父亲王某川和申请人在玉环市大麦屿街道某老人协会因琐事发生口角纠纷,后王某光上前劝架,走到王某川和申请人中间,用手将双方分隔开来,因为事情发生在老人协会的一个小房间内,空间较为狭窄,致使王某光将双方分开之后,申请人被隔到墙边,后双方被周边的群众张某统、周某锡等人帮忙拉开。根据申请人提供的医院检验报告,申请人无伤势。后经核查,未发现王某光有故意殴打他人的行为,对其终止调查。二、本案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本案于2025年2月1日,申请人来我所报案,并于同日受案调查。2025年2月1日,被申请人依法传唤王某光到大麦屿派出所办案区接受询问调查,经询问王某光、人身检查、调取身份资料等办案程序后,又于当日对周边证人取证,后走访案发现场,对当时在现场的人员再次取证后,2025年2月19日,申请人再次来所称其找到一个证人可以为其作证,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出的证人进行取证,所有证据均证明并无违法事实。经法制部门审核、局领导审批,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因本案具有没有违法事实的情形,被申请人于2025年3月25日对20250201玉环李某福被殴打案作出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三、申请人的申请理由不成立。(一)报警内容不符。申请人声称有4、5人对其进行殴打,但与其第一次来所报警记录的内容不相符,2025年2月1日来所报警称,仅王某光对其进行殴打,并无其他人参与殴打。(二)证据不符。经对在现场的本村证人、外地证人,甚至是申请人提供的证人进行取证后,所有证人的证词与申请人陈述的不相符。(三)伤势不符。申请人称其于2月1日被打伤,并向公安机关提交了自己的医院检验报告,根据报告及申请人体表的症状,申请人并无伤势,原始伤情记录表和伤势照片及记录医院报告的书证照片均能证实,申请人的陈述与其伤势并不相符综上所述。被申请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罚裁量得当,请维持玉公(麦)行终止决字〔2025〕00004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

被申请人提交以下证据:1.玉公(麦)行终止决字2025〕00004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复印件一份;2.《传唤证》复印件二份;3.玉公(麦)立案字〔2025〕00021号《行政案件立案登记表》复印件一份;4.《询问笔录复印件十二份;5.人员身份资料复印件七份;6.接受证据材料清单与李某福提交的病历报告复印件各一份;7.《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复印件一份;8.伤势照片复印件一份;9.现场照片复印件一份;10.书证照片复印件一份;11.归案经过复印件一份;12.法律文书送达地址方式确认书复印件一份;13.《延长办案期限审批表》复印件一份;14.《终止案件调查审批表》复印件一份。

本机关于2025年714日听取了申请人意见,申请人认为有人打他,导致其受伤并卧床休养;于2025年7月14日听取了被申请人的意见,被申请人未补充新的意见。

经审理查明2025年2月1日,申请人与他人因琐事发生纠纷,同日,申请人报案至被申请人处,反馈有人打申请人一拳。2025年3月25日,被申请人作出玉公(麦)行终止决字〔2025〕00004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并于2025年3月26日送达申请人。现申请人不服案涉决定书,遂提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予以证实。上述证据其来源、形式合法,内容真实,且证据间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机关认为:第一,被申请人所作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从本案查明的事实来看,案外人王某光因制止申请人与其父亲的争吵而与申请人发生肢体接触,并没有伤害或殴打申请人的故意,案外人王某光的行为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故被申请人作出涉案的《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第二,被申请人所作行政行为程序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之规定,公安机关的办案期限可以依法进行延期。本案中,2025年2月1日,申请人报案至被申请人大麦屿派出所,因案情复杂,被申请人于2025年3月2日延长办案期限30日,被申请人经调查取证、告知等程序,于2025年3月25日作出了涉案的《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并于2025年3月26日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作出的《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程序合法。第三,申请人称四到五人对申请人进行殴打,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该节事实,本机关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涉案的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和程序合法。故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玉环市公安局于2025年3月25日作出的玉公(麦)行终止决字〔2025〕00004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716


附件

本决定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八条 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维持该行政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第九十九  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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