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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玉政复〔2025〕8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信息来源: 复议应诉科 发布时间:2025-07-21 15:57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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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7-21 15:57

玉环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台玉政复2025〕84号

申请人:颜某居汉族。

被申请人:玉环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地址:玉环市玉城街道双港路187号。

法定代表人:陈君钦,职务:局长。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机关于2025年5月15日收到,5月22日本机关决定受理该案,并适用普通程序。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的申请履行答复义务的不作为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立即履行保护申请人所在村民小组集体财产权的法定职责。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4年10月15日通过EMS向被申请人邮寄《关于在紧急情况下强烈要求依法尽快保护农民集体财产权的申请书》,要求被申请人依法保护村民小组集体所有的财产权,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规定的职责,制止侵害集体财产权的行为。2024年10月16日被申请人签收了上述邮件。但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申请书后,截至目前,被申请人未对申请人的申请作出任何书面或口头答复,亦未采取任何保护措施。其怠于履职的行为导致集体财产权持续受损,已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综上,望复议机关支持复议请求。

申请人提交以下证据:1.申请人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2.玉芦林证字(2006)第A1100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3.《关于在紧急情况下强烈要求依法尽快保护农民集体财产权的申请书》复印件;4.相关物流截图。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不能成立。申请人并不具备本案行政复议主体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第一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适用本法”之规定,行政行为侵犯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行政相对人才有权利提起行政复议。本案中,案涉地块的所有权人为红山村1组,申请人颜某居非该地块的所有人,也未有证据证明系该案涉地块的使用人,即使认为侵犯了村小组集体利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不起诉的,过半数的村民可以以集体经济组织名义提起诉讼”之规定,应由过半数的村民以该村小组名义提起复议,而非申请人单独以自己的名义提起复议。故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具有举报的权利,但没有提起行政复议的权利,被申请人有无履行职责,与申请人没有利害关系;答复人并不存在不作为的情形。被申请人查阅了2024年度整年的快递件传送登记簿,发现并未收到本案申请人的履职申请;本案已超过复议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之规定,不履行行政处罚的复议期限应为150日。本案中,申请人于2024年10月16日向答复人申请履行职责,故申请人最迟应于2025年3月15日前提起行政复议,现申请人于2025年5月份才提起行政复议,明显已超过了复议期限;案涉地块并未存在违法用地。本案中,玉环市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因修复玉环市芦浦镇红山村石子乔废弃矿山生态修复项目而临时占用案涉林地,该临时用地项目已于2023年3月16日经台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批准许可,台林地许临【2023】3号《台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批准玉环市芦浦镇红山村石子乔废弃矿山生态修复项目临时占用林地的行政许可决定》,并于2023年经被申请人依法批准办理了林地采伐许可证,并未存在违法占用林地的情况,申请人的申请没有事实依据。综上所述,请求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申请。

被申请人提交以下证据:1.台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批准玉环市芦浦镇红山村石子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项目临时占用林地的行政许可决定》(台林地许临【2023】3号2.《林木采伐许可证》(编号:33102101230530009);3.被申请人快递件传送登记簿(2024年度)。

本机关于2025年7月9日通过电话听取各方当事人意见,各方当事人均表示以申请书、答复书内写明的意见为准。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颜某居属于红山村1组,该组拥有玉芦林证字(2006)第A1100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记载的林地使用权。2023年,台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批复同意《玉环市芦浦镇红山村石子岙废弃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工程土石料利用方案》,台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台林地许临【2023】3号《台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批准玉环市芦浦镇红山村石子乔废弃矿山生态修复项目临时占用林地的行政许可决定》,被申请人作出《林木采伐许可证》(编号:33102101230530009)。申请人曾与其他村民采用占道等方式阻止工程开展。后申请人持玉芦林证字(2006)第A1100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于2024年10月15日通过EMS向被申请人邮寄《关于在紧急情况下强烈要求依法尽快保护农民集体财产权的申请书》,后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一直未履职,故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予以证实。上述证据其来源、形式合法,内容真实,且证据间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不具有申请复议的主体资格,案涉林地属红山村1组所有,相关权利记载于玉芦林证字(2006)第A1100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故本案中只有红山村1组作为村民小组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属于自身的权利提出异议,村民小组组长可代表村民小组进行相关活动,没有组长的可由村民小组另行推选人选进行相关活动。本案申请人颜某居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可代表红山村1组,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颜某居的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7月16日


附件

本决定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三十条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

(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本法规定的被申请人;

(二)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五)属于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六)属于本机关的管辖范围;

(七)行政复议机关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并且人民法院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

对不符合前款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审查期限内决定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还应当在不予受理决定中告知申请人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

行政复议申请的审查期限届满,行政复议机关未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审查期限届满之日起视为受理。

第三十三条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决定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驳回复议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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