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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31021355386184W/2014-97426 | 主题分类: | 卫生、体育、医保/卫生 |
发布机构: | 玉环县卫生局 | 发文日期: | 2025-08-12 16:34:5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 | 发文字号: | 玉卫〔2014〕58号 |
玉卫〔2014〕58号 关于调整玉环县精神病人住院治疗费用标准和社区用药补助标准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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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医疗卫生单位: 因原精神病人住院补助标准和社区服药标准已不适合当前治疗要求,影响了治疗的安全性和依从性,影响了患者社会功能的恢复,不利于患者的社会回归,为让我县的精神病人得到更好的住院治疗及社区用药服务,经研究,决定对我县精神病人住院治疗费用标准和社区用药补助标准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一、病人住院治疗 (一)住院补助标准:住院标准调整为12000元/每疗程,每位病人原则上每年享受补助一次。症状特别严重的精神病人,确属于因病情需要再次或延续治疗的,由监护人提出申请,定点住院单位出具医疗证明,经精防办审核同意后方可享受减免治疗,但全年因精神病住院治疗费用不得超过2万元。 (二)定点住院单位:县精防办推荐定点住院单位为:省立同德医院、台州市第二人民医院、玉环县第二人民医院。 (三)不同人员分类补助标准: 1.一类人员(低保户):住院费标准控制在12000元内/每疗程,在农医保报销、民政医疗补助后,由县精防办补足差额。出院后由县精防办同定点住院单位统一结算。 2.二类人员(低保边缘户):建议定点单位对治疗总体费用实行控制。病人出院后凭住院发票及出院小结到精防办领取补助金。补助金标准为住院费控制标准内除医保报销外的80%。患者未参加医保的,直接按住院费控制标准的80%给予补助。 3.三类(一般家庭人员):病人出院后凭住院发票及出院小结到精防办领取补助金。补助金标准为住院费控制标准内除医保报销外的60%。患者未参加医保的,直接按住院费控制标准的60%给予补助。 住院前病人或监护人必须先签署知情同意书,由监护人或村(居、社区)委会填写《精神病人住院申请表》,乡镇卫生院、乡镇精防办签署意见,县精防办审批后方可送定点单位住院治疗。未办理相关手续而直接住院的,本次住院不享受政府补助。 二、社区治疗病人的药物调整 调整定点医院降价销售药品,药品种类为维思通(利培酮)、奥氮平2种,2种药品不设限定规格和产地,药物补助标准为销售价格的15-20%(其中特殊病种门诊报销70%按社保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定点医院在病人门诊购药时直接予以减免,县精防办每季同定点医院进行结算。结算时医院需提供减免明细清单及发票。 三、其他 1.所有精神病人必须有残疾人证并纳入村居责任医生社区管理后方可享受上述补助政策,无残疾人证或未纳入管理者都不得享受上述的各项政府补助。 2.其他未涉及调整的,如关锁病人的治疗、社区药物减免治疗、社区管理病人的定期检查、病人管理费和新发病人报病费等仍按玉残联[2010]23号文件和玉卫[2012]54号文件执行。 附件:玉环县精防基本用药目录
玉环县卫生局 玉环县残疾人联合会 玉环县民政局 玉环县财政局 玉环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7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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