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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1021MB1152487X/2017-106785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市财政局 发文日期: 2025-08-13 16:30:2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发文字号: 玉财农〔2017〕70号

玉财农〔2017〕70号 玉环市财政局 玉环市林业特产局关于印发玉环市林业发展和资源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信息来源: 办公室(政策法规科) 发布时间:2025-08-13 16:30 浏览次数:

来源:办公室(政策法规科)
发布时间:2025-08-13 16:30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玉环经济开发区:

为加强与规范我市林业发展和资源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玉环市林业发展和资源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玉环市财政局     玉环市林业特产局

                                 2017719

 


玉环市林业发展和资源保护专项资金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支持我市林业发展和资源保护,加强和规范林业发展和资源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林业发展和资源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财农〔201535号)、《玉环县财政局等八部门关于印发玉环县财政支农体制机制改革三年行动实施意见的通知玉财农〔201770

    第二条 市林业发展和资源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林业专项资金),是指省级及以上财政转移支付和市级财政统筹安排,专项用于我市现代林业发展、森林(湿地)资源保护和管理等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 林业专项资金支持政策原则上以3年为周期,到期后视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按评价结果确定政策保留、调整或取消,本周期为2017-2018年。省级主管部门和市委、市政府对林业专项资金政策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四条 市财政局负责对林业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办理资金分配,监督预算执行和组织财政支农政策绩效评估。市林业特产局负责落实省林业厅制定下达的林业发展战略,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我市林业发展战略,提出林业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和扶持重点,编制林业专项资金年度实施方案,提出资金具体分配建议,下达项目建设计划,组织项目管理、监督检查、跟踪问效、技术指导和具体项目绩效评价等。

第五条 林业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符合上级要求及市发展规划,遵循公开、公正、规范、透明、绩效的原则,并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确保资金使用科学、规范。

 

第二章  扶持对象、范围和标准

 第六条 林业专项资金重点支持现代林业发展、森林(湿地)资源保护和管理等。

(一)生态公益林补偿基金的扶持对象包括林权所有者的单位和林农或使用者。

(二)森林培育资金的扶持对象包括项目实施所涉及的乡镇(街道)、行政村、林业企业、林业经营户和林农、科学试验对象等。

(三)森林消防资金的扶持对象包括乡镇(街道)、个体户、社会化森林消防组织。

(四)林业病虫害防治资金的扶持对象包括森林病虫害发生危害区域乡镇(街道)、林农、药剂(药械)生产销售企业、社会化防治组织。

(五)特产技术推广资金的扶持对象包括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专业合作社、企业、种植户、科学试验对象等。

(六)林政资源管理的扶持对象包括各乡村、玉环漩门湾国家湿地公园等市级以上重要湿地及玉环市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站、监测点。

第七条 林业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开展营林建设、森林消防、林业病虫害防治、林业技术推广、林业资源保护、购买社会服务、购置设备、工作经费等。支持重点:

(一)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的使用范围为林权所有者或经营者的损失性补偿,护林人员劳务费,森林防火、病虫害防治、森林资源监测等公共管护支出,管理费用等。

(二)森林培育资金的使用范围为山体平原绿化,城镇、村庄、企事业单位绿化,相关调查规划设计、监理费,管理工作经费、科普教育宣传、技术培训等,资源调查仪器设备购置,数据收集费用支出等。

(三)森林消防资金使用范围包括专用设备、物资购置,保护设施建设,森林公安办案业务费、装备配置,扑火劳务费,科普教育宣传、防火宣传、管理工作经费等。

(四)林业病虫害防治资金的使用范围为有害生物监测、防治、检疫,购买药剂、药械、检测实验仪器,检疫执法费用,除害处理费用,防治技术研究费用、管理经费等。

(五)特产技术推广资金的使用范围为良种与技术推广,评优奖励,集约栽培与改造培育,生态复合经营,生产设施和灌溉等基础设施建设,规划调查、技术推广与培训等,资源调查仪器设备购置,数据收集等费用支出。

(六)林政资源管理的使用范围为珍稀濒危物种拯救与保护,规划调查、科普教育宣传、资源档案和信息化建设、技术培训等,资源调查仪器设备购置,数据库及信息管理系统建设,样地监测、数据收集等费用支出,野生动物保护支出,古树名木保护支出,山林纠纷调处等。

林业专项资金不得用于楼堂馆所建设、管理机构人员经费和日常办公设备购置等与林业专项资金使用不符的支出。

第八条 林业专项资金的扶持标准:

(一)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我市区划界定省级及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134300亩,现行补偿标准为每亩31(具体调整以省文件为准),其中损失性补偿支出每亩26元、管护支出每亩5元。管护支出中,其中:护林人员管护费每亩3.5元,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森林资源监测等公共管护支出每亩1元,管理经费支出每亩0.5元。

(二)森林培育资金。

1.村庄绿化补助标准:进村主干道、村内河道、河渠两侧适宜绿化地段、休闲绿地和房前屋后的新建绿化总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工程经竣工验收分为不合格、合格、良好、优秀四个档次,不合格的不予补助;其他分别按2万元/1000平方米、2.5万元/1000平方米和3万元/1000平方米予以补助,最高限补10000平方米。

2.森林村庄创建奖励标准:通过省市级森林村庄(绿化示范村)验收的村(不含城市建成区内的社区),分别给予5万元、2万元奖励。

3.绿化重点建设村补助标准:村庄绿化整体保存率在85%以上,且养护状况良好的,按3000/1000平方米予以补助,最高补助3万元;保存率在70%以上,养护状况较好的,按2000/1000平方米予以补助,最高补助2万元;村庄绿化保存面积不足4000平方米,或绿化整体保存率不足70%,或未按要求落实绿化养护措施的,不予补助。

4.城镇、平原绿化补助标准:每成功创建一个浙江省森林城镇,奖励30万元;列入平原绿化补助计划的,经验收合格后,按5000/1000平方米予以补助,但经济林及苗圃地不予补助;对已列入我市城镇绿化、村庄绿化、干线绿化和农田林网建设专项补助和市住建、水利、交通、农办等部门补助的平原绿化项目,不再重复补助。

5.山体绿化补助标准:山体绿化按照年度全市绿化造林计划分解的一般公益林建设任务,苗木由市林业特产局组织招标,种植劳务由乡镇(街道)按有关规定组织招标并实施。经验收合格后,按苗木、劳务实际金额予以补助。

列入补助的绿化建设项目,须由所在乡镇(街道)于当年2月底前报市绿委办审核同意。9月底前,经验收合格后给予补助。

三)森林消防资金。年初按使用范围,分批分项,完成资金分配下达和使用,补助依据为每年度制定的森林消防(护林)经费补助与奖励办法。

(四)林业病虫害防治资金。松毛虫防治以向社会购买服务方式为主,签订购买服务协议;其他病虫害防治由乡镇(街道)组织实施,根据危害程度和防治效果给予资金补助。

(五)特产技术推广资金。

1.水果新发展补助:对于推广水果新技术、引进新品种成种者,给予1万元补助,多项补助金额不超过5万元。

2.文旦生产经营奖励补助:按照《玉环文旦生产经营奖励补助办法(试行)》(玉政发〔201620号)执行。

    

第三章 资金的申报、审核、拨付和使用

第九条 市林业特产局应加强项目管理,根据省市任务及年度工作要求,按照既定条件、范围和流程,公开组织项目申报,负责做好项目的踏勘、审核,及时分解到具体项目,明确工作任务,并将相关文件抄送省林业厅和财政厅。

第十条 市林业特产局应实施项目建设的督查、指导和考核,督促项目村和所在乡镇(街道)等有关项目实施单位抓紧项目建设进度,按时完成建设任务,及时组织项目验收,在此基础上向市财政局提出资金拨付申请。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应根据相关政策、建设计划和本管理办法加强资金的拨付审核,按规定程序、渠道及时拨付资金。

第十二条 市林业特产局要逐步建立和完善项目资金分配使用公开公示制度,将项目补助信息通过市政府政务信息公开网站或部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后方可申请拨付资金。

第十三条 各乡镇(街道)要建立健全工作领导小组和项目管理班子,精心制订建设计划,定时向市林业特产局上报项目建设进度。凡涉及林业建设资料、财务凭证等,做好收集整理、分类归档、保管备查。对投资额较大的项目,要按程序进行招投标,坚持公开透明,确保建设项目达标、项目管理规范、资金使用安全。

 

第四章 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市林业特产局应加强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按照谁用款、谁负责的原则,做好项目资金的绩效评价工作。

第十五条 市林业特产局、市财政局研究制定林业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等办法。通过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或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开展检查和绩效评价。检查和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市林业特产局、市财政局要加强对项目储备、申报、立项审核、资金安排和使用等情况的公开公示,自觉接受人大、审计和上级主管部门的各类专项检查、绩效评价等,按要求如实提供各类检查所需的材料。

第十七条 建立项目主体黑名单制度。对各类专项检查、绩效评价和审计中发现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责任主体列入黑名单,追回补助资金,予以通报,并视情节轻重,在1-3年内不安排相关项目补助资金。

第十八条 对违反林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规定,虚报、冒领、截留、挪用、骗取林业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五章  

第十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他林业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有关条款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中央和省级部门对于林业专项资金另有规定的,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玉环市林业发展和资源保护专项资金政策清单

 

 

 

附件

玉环市林业发展与资源保护

专项资金政策清单

 

序号

政策类别

政策名称

1

公益类

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

2

森林培育资金

3

森林消防资金

4

林业病虫害防治资金

5

林政资源管理资金

6

准公益类

森林(湿地)资源保护和管理资金

7

竞争类

特产技术推广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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