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310210026878894/2025-145001 | 主题分类: | |
| 发布机构: | 玉环市人民政府 | 发文日期: | 2025-09-29 |
| 公开方式: | 公开范围: | ||
| 组配分类: | 政策解读 | 文件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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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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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原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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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的背景 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2号)第二十九条规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每隔两年组织清理一次,我市于2023年清理了全市行政规范性文件,今年应当依法再次对2024年12月31日前制发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 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是对现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一次体检,废止不符合现实要求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对保障政令畅通,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严肃性和有效性,对执法部门更好地开展执法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制定的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第十一条第二款; 2.浙江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浙司〔2019〕45号)第七条; 3.《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2号)第四章; 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4〕37号)。 三、清理结果的主要内容 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含10件文件)、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含22件文件)、暂时保留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含12件文件)、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含156件文件)、此次清理结果公布前已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含9件文件)和已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含15件文件)。 列入暂时保留目录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截止到2026年12月31日。 四、文件施行日期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五、其他补充说明 对于列入暂时保留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按照“谁起草,谁负责;谁执行,谁负责”的原则,由各文件原起草部门或执行部门负责具体修改工作,逾期未完成修改重新公布的,将自动失效。
解读机关:玉环市司法局 解读人:梁美法 联系电话:0576-872290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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