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前位置: 首页 | > 政务公开 > 政策文件 > 行政规范性文件意见征求 |
|
关于公开征求《玉环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和对大麦屿港区口岸国四柴油货车实行通行管理的通告(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
||||
|
||||
|
||||
|
关于公开征求《玉环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和对大麦屿港区口岸国四柴油货车实行通行管理的通告(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巩固玉环市大气污染治理成效,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浙江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在本市全部行政区域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并对大麦屿港区口岸(主要范围:大麦屿作业区)国四柴油货车实行通行管理,现公开征求意见1个月,如有建议意见,请于2026年3月8日前通过书面或电话形式反馈至台州市生态环境局玉环分局。联系人:陈刚维,联系电话:13516762311,通讯地址:台州市玉环市经济开发区南浦路7号。 附件:《玉环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和对大麦屿港区口岸国四柴油货车实行通行管理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台州市生态环境局玉环分局 2026年2月6日 附件: 玉环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和对大麦屿港区口岸国四柴油货车实行通行管理的通告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巩固玉环市大气污染治理成效,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浙江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在本市全部行政区域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并对大麦屿港区口岸(主要范围:大麦屿作业区)国四柴油货车实行通行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非道路移动机械种类包括装配有柴油机的挖掘机、装载机、挖掘装载机、叉车、推土机、压路机、平地机七类机械。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一)《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Ⅰ、Ⅱ阶段)》(GB20891-2007)中国Ⅰ及以下排放标准(含2009年10月1日前生产的编码登记为X阶段)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以下简称国Ⅰ及以下标准机械); (二)《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Ⅰ、Ⅱ阶段)》(GB20891-2007)中国Ⅱ及以下排放标准(含2009年10月1日至2016年3月31日期间生产的编码登记为X阶段)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以下简称国Ⅱ及以下标准机械); (三)不符合《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中Ⅲ类限值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以下简称不符合Ⅲ类限值机械)。 三、本通告所称国四柴油货车是指2011年7月1日(不含)前生产的柴油货车。本市大麦屿港区口岸(主要范围:大麦屿作业区)全时段禁止国四柴油货车通行。 四、鼓励使用电动或氢燃料电池非道路移动机械及国五及以上排放标准柴油货车。 五、执行应急抢险救灾任务时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及柴油货车不受上述措施限制。 六、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七、本通告自2026年10月15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玉环市人民政府 |
||||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