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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环市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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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原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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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2025年1月1日起实施的《浙江省国土空间规划条例》第六十三条对原《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七条中关于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的相关规定进行了修正。同时,我市正处于城市更新和产业转型升级的关键时期,2016年制定的《玉环县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管理办法》施行近十年,在规范改变房屋用途行为上取得一定成效,但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二、出台目的 为有效利用资源,加强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管理,促进城市有序更新和服务业发展,需要对原来的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管理办法进行修订,进一步细化有关操作流程和办法,明确部门职责,保障国土空间规划的顺利实施和公共安全,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 三、主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国土空间规划条例》。 四、主要内容 《玉环县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管理办法(送审稿)》(以下简称《办法》共9条)。主要规定以下内容: 一是对适用范围作了明确。《办法》适用于在本市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国有土地上利用既有房屋临时改变用途。 二是明确了申请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的条件。要求不动产权证或房产证、土地证齐全;原则上应以幢为最小单元申请办理;建筑结构安全和消防安全经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认可;符合《浙江省既有建筑改造消防技术导则》中开展既有建筑改造消防可行性研究的规定。 三是明确了禁止情形、限制情形等。结合省条例第六十三条第2款的规定:临时改变房屋用途不得影响国土空间规划实施,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消防、通风、采光、日照、隔声等强制标准。扩充整理了11种禁止情形;并结合保护工业红线要求,对工业建筑改变房屋用途进行了限制。 四是明确了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的土地收益金缴纳。一是对土地收益金的缴纳标准进行了具体规定。二是规定了土地收益金的收缴程序。 五是对申报材料作了详细规定。明确了不动产权属证明、房屋质量安全鉴定报告、建筑物改造设计图等8项申报材料。 六是明确规定许可审查的程序。程序分为初审、设计、受理、论证、公示、决定六个环节。先由属地乡镇(街道)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现场踏勘初审,再由房屋所有权人委托第三方机构设计鉴定,然后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正式受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受理后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论证,论证通过后组织10天批前公示,公示无异议,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据相关材料和土地收益金缴款单据核发《准予临时改变房屋用途决定书》。 七是规定了其他有关事项。明确了相关后续手续和临时改变房屋用途延续手续的办理规定。 八是建立联合监管机制并明确了各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组织项目受理审查,负责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的审批、房屋用途的认定和土地收益金的核定;市税务局负责土地收益金的收取;市住建局负责临时改变用途房屋的结构安全和消防安全审查以及是否符合历史建筑保护要求的认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牵头负责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房屋用途行为的行政处罚;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的审查、管理、监督等工作。 九是明确了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村居(社区)服务设施项目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的途径。需确保满足村居(社区)基本服务功能,并按申请临时房屋用途建筑面积的0.5倍核减村级留用地指标后,允许以幢或层为最小单元临时改变房屋用途。 五、关键词解释 本办法所称的临时改变房屋用途,是指在国有土地上依法建设并投入使用的房屋,因社会经济发展、产业布局调整、城镇区域功能调整等原因,在不改变土地用途、不改变建筑规模、不改变房屋主体结构的基础上,临时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或者不动产权证确定的房屋用途的行为。 五、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26年10月1日起施行,2016年9月1日印发的《玉环县临时改变用房屋途管理办法》(玉政发〔2016〕34号)同时废止。 六、解读机关和咨询方式 解读机关:玉环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解读人:虞儒斌 联系电话:0576-807186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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