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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环市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置工作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 市府办 发布时间:2026-09-09 15:33 浏览次数:


来源:市府办
发布时间:2026-09-09 15:33


政策原文

一、出台背景

推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置是一项促进农业绿色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工作。我市于2016年起开展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置工作,通过多年的试行,现已初步建立了“市场主体回收、专业机构处置、公共财政扶持”的工作模式,有效减少了我市农药包装废弃物所造成的污染。但由于我市工作启动较早,试行的实施方案与国家出台的管理办法有部分出入,没有完全落实农药销售者和使用者对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的主体责任,原有的方案立足于以资金补助引导回收处置。为更好地保障该项工作持续开展,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效率,体现适度补贴原则,对原方案进行修改完善,重新制定《玉环市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置工作实施方案》。

二、制定政策依据

制定政策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农药管理条例》、农业农村部、生态环境部令2020年第6号《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浙江省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和集中处置试行办法》(浙政办发〔2015〕82号)、《浙江省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浙江省植保检疫与农药管理总站关于印发《2025年浙江省植保检疫与农药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浙植[2025]8号)等精神。

三、《实施方案》修订原则和变动内容

本方案是在《玉环县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处置工作实施方案》(玉政办发〔2016〕48号)的基础上作修改,主要修改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其它仅作文字表述上的修改。

(一)变更监管主体名称。因撤县设市,将原“玉环县”统一变更为“玉环市”。

(二)规范名称。将原“农药废弃包装物”统一规范为“农药包装废弃物”。

(三)调整工作目标与考核周期。原方案设定“5年内实

现回收率100%以上”,新方案调整为“年度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率达91%以上(随上级要求规范调整),处置率达到100%”。

(四)明确全覆盖的回收主体责任。原方案由乡镇(街道)

指定部分农药经营单位作为回收主体。新方案依据“谁销售、谁回收”原则,明确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农药经营单位均为回收责任主体,实现责任全覆盖,杜绝监管盲区。

(五)简化并统一回收补贴标准。原方案按农药瓶容量(200毫升以下/以上)和农药袋重量(50克以下/以上)分档计价,操作复杂。新方案取消分档,实行统一补贴标准:农药瓶0.2元/只、农药袋0.1元/只。简化了清点流程,降低了执行成本,并与周边县市政策相衔接。

(六)调整归集标准。支付给归集主体的归集费用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因回收标准有所下调,故将归集标准(最高预算价)从原来的25%上调至40%。

(七)强化监管职责与执法约束。在明确农业农村、生态环境、财政等部门及乡镇(街道)职责基础上,新增对未履行回收义务的销售者、使用者依法予以处罚的条款。

四、内容框架

实施方案主要内容包括指导思想、工作目标、职责分工、回收处置资金政策、工作要求、其他共六部分。

(一)指导思想:说明本方案制定遵循的根本指导原则和总体政策方向。

(二)工作目标:提出本方案实施应达成的具体、可考核的预期成果。

(三)职责分工:明确参与回收处置工作各相关主体的

责任。 明确由农药经营单位承担前端回收主体责任,政府采购的专业单位承担归集与处置责任,市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市生态环境局玉环分局、市财政局及乡镇街道、开发区等作为监督管理与实施责任主体,构建职责清晰、协同联动的责任体系。

(四)回收处置资金政策:规定回收处置工作的资金支持标准、费用构成与结算机制。 明确回收环节实行统一补贴标准,确定回收、归集、处置各环节的费用计提或支付方式,建立“先行垫付、年度结算、协议支付”相结合的资金流转与结算模式,强化财政资金的引导与保障作用。

(五)工作要求:强调保障方案落地实施的关键举措与

配套措施。 围绕组织保障、日常管理、资金监管、宣传引导四个层面,提出建立协调机制、加强执法监督、确保专款专用、提升公众参与度等具体要求,形成推动政策落实的系统支撑。

五、适用对象

本方案适用对象为在玉环市范围内的农药生产者、农药经营者和农药使用者。

六、实施时间

本方案自2027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原《玉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环县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处置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玉政办发〔2016〕48号)同时废止。

七、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玉环市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联 系 人:郑章麟

联系电话:0576-87278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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