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环生态环境分局信息公开指南(2024)
发布时间:2024-11-06     浏览次数: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本局的相关信息,特编制《玉环生态环境分局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指南》主要是告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如何获取本局主动公开的相关信息、如何依申请获取政府没有公开或不宜公开的信息及确保政府依法及时提供信息的保障措施。《指南》将随着政府公开信息的更新和变化随之作出调整说明。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工作机构名称:台州市生态环境局玉环分局;

办公地址:玉环市经济开发区南浦路7号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夏令)或14:00—17:00(冬令)(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576-80731057

传真号码:0576-80731050

电子邮箱:yhhbzw@163.com

邮政编码:317600。

浙江政务服务网设置统一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民呼我为统一平台):http://zxts.zjzwfw.gov.cn/wsdt.do?method=sunshine&areacode=331000,提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相关意见建议。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不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本局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具体内容涵盖了本局非保密的所有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网站上查阅,也可以到本局档案室或市为民中心玉环市玉城街道知青路1号、市档案局和图书馆玉环市经济开发区港南大道28号查阅索取本局有关信息。        

(二)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的信息,玉环市政府网站(https://www.yuhuan.gov.cn/)本局网站(https://www.yuhuan.gov.cn/col/col1229308225/index.html)是第一公开平台。此外,还采用报刊、广播、电视、便民资料、公开栏、会议(座谈会、恳谈、咨询会)等辅助公开方式。        

(三)公开时限        

各类政府信息形式成变更后,本局将在第一时间予以公开,最晚自信息形式成变更后的20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需要本局主动公开以外的信息,可以向本局申请获取。本局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一)公开范围        

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市政府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本局不予公开。但经权利人同意公开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二)受理机构        

本局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局办公室;办公地址玉环市经济开发区南浦路7号507室;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夏令)或14:00—17:00(冬令);联系电话:0576-80731057;电子邮箱:yhhbzw@163.com;邮政编码:317600。        

(三)受理程序        

1、提出申请        

申请人向本局申请公开本局的信息,应填写《玉环生态环境分局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本局网站下载。申请人可通过联系电话咨询相关申请手续。        

为提高处理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细、明确,若有可能,提供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发文字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明确该信息的提示。        

2、申请方式        

1.书面申请。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可以通过当面、传真或者信函方式提出申请。通过信函方式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玉环生态环境分局信息公开申请”字样;书写有困难的,可以到本局受理机构当面提出口头申请。        

2.网上申请。申请地址:http://www.yuhuan.gov.cn/jact/front/front_main?sysid=111

3.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至玉环生态环境分局信息公开受理点现场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人如申请获取与自身利益关系密切的政府信息,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或证明文件,当面提交书面申请。本局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3、申请处理        

1.本局信息公开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        

2.对不属于本局掌握的信息,本局信息公开受理机构将及时告知申请人。如果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单位)的,告知申请人联系方式。        

3.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本局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本局信息公开受理机构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告知申请人获取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4.本局信息公开受理机构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顺序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本局信息公开受理机构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5.属于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本局信息公开受理机构将及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4、处理时限        

1.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予以登记,除可以当场答复的外,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2.申请人所提申请内容不明确或者申请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补正时间为收到补正告知函10个工作日)。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本机关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

4.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5.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行政机关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中止。中止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期限内,障碍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情况。

5、书面答复。

根据《条例》有关规定,市政府办公室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相应书面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依据《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8.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9.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第三方同意公开的,本机关予以公开;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本机关依照《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本机关不予公开;本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10.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的,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11.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本机关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条例》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6、申请费用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相关规定,本机关可以向申请人收取费用。 

四、监督和保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即可以在接到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文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玉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玉环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其中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机关不予公开的,申请人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