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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环县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非法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行为的通告
时间: 2011-11-21 来源: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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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政发〔201135

 

玉环县人民政府

关于严厉打击非法胎儿性别鉴定和

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行为的通告

 

为严厉打击人为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非法行为,根据计生法律法规及国家人口计生委等部门《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 ,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格B超使用准入管理和备案许可制度。对B超使用及操作人员要进行登记备案和资格审查。个体诊所和个人未经批准一律不得购置B超及染色体检测等设备,违者由县卫生局依法没收其相关设备。

 

二、严厉打击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行为。非法为他人鉴定胎儿性别或施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手术的,由县公安局、县卫生局、县人口和计生局、县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介绍、参与非法鉴定胎儿性别的,由所在乡镇(街道)依法责令改正,并由县人口和计生局依法处罚。

三、禁止任何机构和个人非法销售、使用终止妊娠药物。任何机构和个人有非法使用终止妊娠药物行为的,由县人口和计生局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严禁医药批发、零售企业直接向个体医疗机构和个人出售终止妊娠类药物,违者由县食品药品监管局会同县卫生局、县人口和计生局等部门依法严肃查处,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四、严格实行凭证、定点引流产制度。符合生育政策怀孕妇女不得自行终止妊娠。特殊情况确需终止妊娠的必须凭县人口和计生局开具的证明到县计划生育宣传技术指导站或指定的医疗机构施行手术。对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生育对象,原生育安排失效,并不再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

五、加强出租房屋管理。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非法B超鉴定胎儿性别或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7条规定,处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六、严禁非法发布涉及计划生育技术的广告。对未经县人口和计生局批准,擅自发布人流、引产、药流等涉及计划生育技术广告的,由县人口和计生局、县工商局等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处以罚款,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曝光。

七、加强社会监督,建立举报奖励制度。举报非法鉴定胎儿性别或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等破坏计划生育工作行为,经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人最高1万元的奖励。举报电话:8725014212356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八月一日      

 

 

 

 

 

 

 

 

 

 

 

 

 

 

 

 

 

 

 

 

 

 

 

 

 

 

 

主题词:卫生  计划生育  鉴定  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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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送: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

县法院,县检察院,在玉省部属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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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玉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81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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