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文版 |  繁体版 |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首页 > 在线服务 > 司法服务 > 办理公证
不予办理公证的情形
时间: 2011-11-29 来源: 作者:
【收藏】 【打印】 【关闭】

     九种不予办理公证情形: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监护人代理申请办理公证的;
   
(二)当事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没有利害关系的;
   
(三)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专业技术鉴定、评估事项的;
   
(四)当事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有争议的;
   
(五)当事人虚构、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六)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或者拒绝补充证明材料的;
   
(七)申请公证的事项不真实、不合法的;
   
(八)申请公证的事项违背社会公德的;
   
(九)当事人拒绝按照规定支付公证费的。


附件下载:  


关于本站 | 网站声明 | 网站地图 | 常见问题 | 联系我们 | 免责声明
中共玉环县委 玉环县人民政府 承办:玉环县委县政府信息中心
建议使用IE6.0以上浏览器浏览 1024×768分辨率 2003-2010 版权所有 ICP备案:浙ICP备0500008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