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环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
管理使用暂行办法
为加强对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使用管理,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现根据我县实际,特制订本暂行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是《关于加强集体土地征收管理若干规定》(玉政办发〔2009〕12号)第四条“征收集体土地的补偿费用”的组成部分,指用于资助被征地农民或被征地村村民养老保险保障的资金。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标准为每亩3万元,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经县政府批准后,直接划入县财政专户。
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缴入财政专户程序:
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是在用地单位凭建设规划部门的选址意见和国土部门的用地预审意见申请征地预审后,由申请征地单位在预缴征地补偿费的同时进行缴纳。具体缴纳办法先由县国土局各土地管理所开具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缴款通知书,通知书内容载明被征地村名称、征地地块和征地协议编号内容,再由申请征地单位到玉环农村合作银行各征收网点进行缴纳。
玉环农村合作银行各征收网点根据财政部门要求,分乡镇(街道)、村居编制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日、旬、月报表,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县财政、国土部门。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经县政府批准后,县国土部门必须及时向财政部门提供批准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征地协议。
三、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支出使用管理程序:
在征地协议和省或国务院批准文书下达后,县人劳社保局农保处(以下简称县农保处)根据被征地村的具体参保方案,计算编列参保人数及参保金额清单,向财政部门申请领拨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
县农保处在申请领拨时,必须填写拨款申请书,并出具相关拨款证明,拨款证明书统一载明被征地村名称、被征地地块、被征地村上期已拨金额、参保人数、参保总金额、参保总金额中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列支的金额(即本期申请拨款金额)。
财政部门根据征地协议和省或国务院批准文书、县农保处申请拨款单及县农保处出具的拨款证明书,经审批后进行拨付。
预征单位在缴纳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后,由于各种原因未能获取省或国务院批准书的,需退还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具体由国土部门出具详细的退付事项的事由报告,填写《玉环县财政局预算外资金收入退付申请书》,经审批后退还国土部门。预征单位向国土部门领取。
财政部门应加强对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管理使用,分明细列出被征地村的收缴、使用、退付情况,对手续不全不符合本规定的事项有权拒绝办理,切实保证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合理使用。
四、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