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 > 重点领域公开 > 应急管理
索引号: 331083000000/2020-00889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 2019-11-28
公开方式: 公开范围:
组配分类: 应急管理 文件编号:

玉政办发〔2019〕42号玉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环市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

信息来源: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9-11-28 09:52 浏览次数:

来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9-11-28 09:52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玉环市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玉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1128

(此件公开发布)

 

玉环市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防范和处置因暴雨、洪水、台风、潮汛、干旱等造成的各种自然灾害和水利工程险情,保证防汛、防台、抗旱、抢险、救灾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活用水,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玉环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海塘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洪涝台旱灾害的防御和应急处置。主要包括:台风、暴雨、洪水、内涝、暴潮、干旱灾害以及由各种自然灾害引发的水利工程险情等各类次生、衍生灾害。

1.4 工作原则

1.4.1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防汛防台抗旱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以防为主、防避抢救结合,社会统筹、全民发动”的方针。把洪涝台旱灾害的预防和强化水利工程安全管理作为中心环节,密切监视雨情、水情、旱情、工情和灾情,认真做好各项防范工作。

1.4.2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防汛防台抗旱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行各级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按照行政区域实行属地管理。各乡镇(街道)、玉环经济开发区是各自行政区域内防汛防台抗旱工作的责任主体。市级各有关部门联合行动,及时、高效地开展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

1.4.3 依法应对,科学调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范防汛防台抗旱的行为;坚持依法防汛防台抗旱和抢险救灾,实行公众参与,军民结合,专群结合,平战结合;驻玉部队是抢险救灾的突击力量,执行国家赋予的抢险救灾的重要使命。防汛防台抗旱和抢险救灾工作按照统一部署,因地制宜、城乡统筹,突出重点、兼顾一般,科学调度、优化配置,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

1.4.4 果断处置、全力抢险。发生洪涝台旱灾害和水利工程险情时,应迅速反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力量全力抢险救灾,尽最大努力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5 防御重点

1.5.1  水库、山塘、海塘、水闸等水利工程保安。

1.5.2 渔船、无动力船舶、营运船舶等各类船只安全避风。

1.5.3 海水养殖、滩涂作业、危房户、在建建筑工地、工棚、低洼区和其他危险地段人员安全转移。

1.5.4 地质灾害点崩塌、山体滑坡等灾害的防范和人员避险。

1.5.5 危化企业、粮食储库和跨海跨河桥梁保安。

1.5.6 旅游景区景点、涉海休闲、农家乐、渔家乐等防御设施和游客安全。

1.5.7 城镇、城市地下空间、设施防洪排涝。

1.5.8 重要交通港口设施、电力、通信设施畅通。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市政府设立市防汛防台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市防指),负责领导组织全市防汛防台抗旱工作,各乡镇(街道)、玉环经济开发区和各村居(社区)组织相应设立防汛防台抗旱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或本单位的防汛防台抗旱工作。企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立防汛防台抗旱机构,负责本单位防汛防台抗旱工作。

2.1 市防指

2.1.1 市防指组成

市防指总指挥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担任,常务副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农口线副市长担任,副指挥由市府办副主任、市人武部副部长、市农业农村水利局局长、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市港航口岸渔业局局长、市气象局局长担任。

市防指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传媒中心、市发改局、市经信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交警大队、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文广旅体局、市卫生健康局、市消防救援大队、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玉环生态环境分局、市旅游事业发展中心、市港航事业发展中心、市城建集团、玉环海事处、市供电公司、市电信局、市移动公司、市联通公司、市人保财险公司、坎门海洋环境监测站、市武警中队、台州海警局玉环工作站等单位和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

2.1.2 市防指职责

2.1.2.1 在省、台州市防汛防台抗旱指挥部和市委、市政府领导下,组织、指挥、协调全市防汛防台抗旱和抢险救灾工作。

2.1.2.2 组织开展防汛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单位及时处理影响防汛防台抗旱安全的有关问题。

2.1.2.3 组织制定防御洪涝台旱灾害各项预案,贯彻执行上级防汛抗旱调度命令。

2.1.2.4 负责发布、解除本市的台风消息、警报、紧急警报、紧急防汛期。

2.1.2.5 检查督促防汛防台抗旱工程设施建设、水毁工程的修复、非工程措施的落实情况。

2.1.3 总指挥、副指挥职责

总指挥职责:主持市防指成员会议,组织指挥抗洪抢险工作;主持防汛会商,研究总体调度方案;签发重要防洪调度和抗洪抢险命令,签发报灾及向上级汇报的有关材料;组织救灾工作;及时向上级防指、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报告汛情、灾情和应对措施;请示省、台州市防指及省政府、台州市政府调派物资支援抢险。

常务副指挥职责:协助总指挥工作,总指挥外出工作时,全面主持防汛指挥部工作。

副指挥(市府办副主任)职责:协助总指挥做好防指成员单位分工协调工作。

副指挥(市人武部副部长)职责:协助总指挥分工指挥部队抢险救灾工作。

副指挥(市农业农村水利局局长、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市港航口岸渔业局局长、市气象局局长)职责:协助总指挥做好各自部门工作。

2.2 防指成员单位职责

2.2.1 市府办:安排好市领导防汛防台抗旱的各项事务;负责检查督促指挥部成员单位落实防汛防台抗旱工作职责,组织协调市政府直属单位和有关部门通力合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防汛防台抗旱工作。

2.2.2 市人武部:负责组织以基干民兵为骨干的防汛抢险突击队,一遇险情能够迅速奔赴现场投入抗灾抢险。

2.2.3 市委宣传部:负责防汛防台抗旱与抢险救灾宣传报道、新闻发布的组织协调;负责防台风期间的舆论引导和监管;加强对防汛防台抢险救灾中涌现的先进事迹和英雄模范人物报道。

2.2.4 市传媒中心:报道防汛防台工作动态;宣传防汛防台知识,在市防指、气象等部门对洪涝台旱灾情发出预警信息后,及时滚动向公众播发。

2.2.5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市防汛防台抗旱的日常工作;指导协调水旱灾害、地质灾害等防治工作,负责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社会防汛、安全生产大检查,预防自然灾害影响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牵头负责危化企业的防台安全管理和应急处置;负责指导避灾场所建设、管理与安全分类、鉴定工作;组织、协调洪涝台灾害救助、救济和救灾工作,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检查其使用情况;组织指导救灾捐赠等工作;组织统筹、协调指挥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救援。

2.2.6 市发改局:负责防汛防台基础设施的规划、年度计划和重点项目建设的指导、督促、协调工作,协调水毁工程等项目审查和报批;组织防汛防台风期间物价监控。

2.2.7 市经信局:负责指导工业企业防汛防台工作;指导修造船企业做好无动力船舶防台风应急预案;协调工业企业做好灾后重建物资生产供应工作;统计工业企业灾害损失情况。

2.2.8 市教育局:负责全市学校防汛防台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指导学校开展防灾减灾知识教育,配合防汛宣传进学校工作,提高师生防灾减灾意识和自救能力。台风期间,视情况及时安排学校停课,及时组织师生员工撤离;组织落实灾后受损校舍、设施的修复工作;提供教育系统暴雨、洪水、台风灾害损失情况。

2.2.9 市公安局: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法打击盗窃、哄抢防汛防台抗旱物资和破坏水利工程设施的违法犯罪行为,协助有关部门妥善处置因防汛防台抗旱引发的群体性治安事件;防汛防台紧急期间,协助组织群众撤离和转移。负责防汛防台风期间网络舆情的监测,打击造谣、传谣行为。

2.2.10 市交警大队:负责保障抢险救灾行动的道路通行;防汛防台紧急期间,协助组织群众撤离和转移。

2.2.11 市民政局:负责对获得基本生活保障后家庭仍然困难且符合救助条件的受灾人员,开展特困人员供养、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工作。

2.2.12 市财政局:负责筹措防汛防台资金,落实防汛防台专项资金,解决防汛防台和抢险救灾经费,及时下拨防汛经费并监督资金使用;保障监测预警预报系统、防汛调度系统、决策支持系统、防汛物资、防汛抢险队伍等的建设管理经费,安排汛期应急防汛经费和水毁工程抢修经费。

2.2.13 市交通运输局:指导督促交通运输系统各单位做好防汛防台各项防御工作;检查督促落实公路、桥梁、隧道、高边坡高落差路段等防汛防台安全措施;督促做好负责在建交通工程安全度汛,保障公路交通安全畅通,及时抢修水毁交通设施,保障防指抢险指挥用车,为紧急抢险物资运送和人员安全撤离提供车辆等交通运输工具,确保防汛抢险物资、设备的及时运送;提供交通系统水旱灾害损失情况。

2.2.14 市住建局:负责建筑工程工地的防汛防台安全管理;城区地下排水管网管理维护和汛期应急排水、排涝工作,确保城区排水系统正常运行;负责行道树防台风安全管理;负责直管公房、地下管廊及人民防空工程安全监管和应急预警、转移、抢险、救灾等工作;负责住房安全分类、鉴定工作;指导农村房屋建设规划和质量控制,开展危房普查,指导基层危房加固,编制危房预警撤离预案和安全转移工作;负责大型抢险施工机械(挖掘机、推土机、装载机等)及抢险物料的登记和紧急调用;负责防御自然灾害警报信号设计与管理,遇应急情况,根据防指指令,发放防台警报信号;协助做好疏散(避难)人员基地(点)的接收安置工作。

2.2.15 市农业农村水利局:负责水利工程安全的监督管理,重要河流和水利工程的防洪调度,及时提供工情、雨情、水情、旱情、灾情和水文预报;负责水资源的调配,承担防御洪水、台风暴潮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和水毁防洪工程的修复。指导做好处在山边、库边、溪边、海边“四边”的农家乐、渔家乐的防汛防台工作。指导灾前农作物的抢收抢护和农田排水畅通工作;负责做好农业防汛防台工作和灾后救灾、恢复生产的技术指导工作;负责救灾种子储备和区域性应急调用,做好灾区动植物防灾防疫工作;做好农业生产防汛防台常识宣传,推进农业保险;及时上报洪涝、台风灾害损失情况。

2.2.16 市港航口岸渔业局:负责指导协调渔船、涉渔船只及渔港的防台避风工作,全面及时掌握渔船防台风情况,指导沿海养殖场(户)和养殖人员的安全转移,参与组织海上遇险渔船、渔民的营救,及时提供海水养殖和渔船等灾害损失情况。

2.2.17 玉环生态环境分局:负责污染源控制,加强对排污单位监督检查,控制排污量和排污浓度;负责受灾时期饮用水质监测,做好重大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2.2.18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城镇燃气、市政设施的防汛防台安全管理;指导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做好住宅小区、高层建筑等防汛防台工作;负责打击影响城区河道、防洪排涝水事案件,确保城区防洪排涝安全畅通;做好城区广告牌、临时建筑等设施的防台风管理工作。

2.2.19 市自然资源规划局: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及时向市防指提供地质灾害易发区分布情况;组织做好林区防汛防台工作和林木保护管理工作,监督、指导灾后林业救灾恢复技术指导,调查核实林业灾情;为防汛指挥决策提供地理信息服务。

2.2.20 市卫生健康局:负责灾区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和医疗救护工作;准备足量血液和救护车辆,组织医疗突击队赴灾区开展防病治病;预防、控制疫病的发生和流行,负责受灾时期饮用水防疫消毒工作。

2.2.21 市商务局:负责落实防灾救灾粮食、食用油、肉等物资和抢险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负责落实灾区居民必需粮食的供应。

2.2.22 市文广旅体局、市旅游事业发展中心:负责旅游度假区和涉海休闲防汛防台安全监督管理,协助配合乡镇(街道)做好暴雨、洪水、台风影响期间游客安全转移和适时关闭旅游景点、涉海休闲场所等应急工作;指导旅游系统开展防汛避洪安全知识宣传,提高从事旅游工作人员和游客的防灾减灾意识。

2.2.23 市供电公司:做好电力系统防汛防台安全管理;负责灾害天气电力保障,及时调度解决抗灾用电及重要水利工程设施正常用电;及时抢修损毁电力设施,保障电力供应;提供电力系统水旱灾害损失情况。

2.2.24 玉环海事处:负责组织、协调、指挥沿海、海上水域船舶、设施、造船业等防台抗台救助工作;负责海港沉船打捞工作;掌握无动力船舶防台风情况;协助做好台风前期海岛航线游客出海和因台风滞留人员的解困工作。向市防指提供港区及海上水域船只避风情况。

2.2.25 市港航事业发展中心:负责督促、指导港航系统防台工作,制定港航系统防台工作预案;督促港口作业船舶离泊避风;指导、督促、检查港航企业落实所属营运船舶和港口码头防台工作以及相关企业自备交通船的防台工作;提供港航系统台风灾害损失和船只避风情况。

2.2.26 市气象局:负责暴雨、台风等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建立和完善灾害性天气预测预警体系;负责气象灾害的调查评估,及时提供预报和有关实时气象信息,提供防汛防台抗旱有关气象资料。

2.2.27 坎门海洋环境监测站:负责潮汐、波浪的监测和预报;做好台风期海浪、潮水位的预报工作,汛期向市防指提供海浪潮位等相关数据资料。

2.2.28 市武警中队:负责组织所属武警部队实施抗洪抢险、抗旱和救灾,参加重要工程和重大险情的抢险工作;协助公安部门维护抢险救灾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协助乡镇(街道)转移危险区域的群众。

2.2.29 市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组织消防救援队伍实施抗洪抢险、抗旱和救灾,一遇险情能够迅速奔赴现场投入抗灾抢险。

2.2.30 台州海警局玉环工作站:负责组织落实所属海警部队舰艇及官兵进行防台防汛抢险救灾和灾后生产自救工作。

2.2.31 市城建集团:负责管辖的建筑工地防汛防台安全管理;负责督促水务集团做好供水保障。水务集团负责做好供水调度,制订干旱期间供水计划,并按照批准的供水计划实施供水;负责提供城区供水水库蓄水情况及城区旱情、城区供水情况;报告重大和紧急供水水源调度方案及调度实施情况;及时检查供水管路及设施的运行情况,落实抢险队伍,做好灾损管线、设施的抢修,保障城区供水安全。

2.2.32 市电信公司、市移动公司、市联通公司:保障水情、险情、灾情电话、电报、传真的及时、正常传递。做好防汛通讯设施和会商系统的维修保养,确保防汛通讯的畅通。利用短信及时向公众发布防汛防台信息,为防汛防台信息化建设提供支持。

2.2.33 市人保财险公司:及时做好防灾保险及灾区投保单位和个人各受灾损失的理赔工作,在灾前要督促投保单位和个人做好防灾工作并积极开展防灾保险。

2.3 办事机构

市防指在市应急管理局下设办公室,称市防汛防旱事务中心,负责防汛防台抗旱日常工作。

市防汛防旱事务中心职责:

2.3.1 贯彻执行上级防汛防台抗旱政策、法规、指令,起草制订地方性防汛防台抗旱政策、文件。

2.3.2 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编制防汛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

2.3.3 组织编制防御洪涝台旱灾害的各种预案,建立全社会自防机制,总结推广经验,宣传先进事迹,组织知识培训,提高全民防灾意识。

2.3.4 组织防汛大检查,督查防汛防台抗旱工程措施和非工程措施落实情况,查处督办各类威胁防汛安全事件。

2.3.5 负责防汛会商系统、防汛现代办公自动化系统、防汛防台抗旱动态信息收集、发布、服务系统和防汛指挥决策系统的建设和应用开发。

2.3.6 掌握防汛防台抗旱动态,协调联络有关成员单位做好防汛防台抗旱工作,督促检查有关地方、单位的防汛防台抗旱工作。

2.3.7 安排防汛值班,全天候掌握台风活动情况、雨水情、工情,在灾害性天气,为指挥部领导当好参谋和做好服务工作。

2.3.8 汛期负责水库、河道、水闸等洪水调度。

2.3.9 负责有关洪涝台旱灾情统计、核查、上报,总结评价防汛防台抗旱工作。

2.3.10 指导防汛物资的储备、管理和调度。

2.3.11 完成防汛防台抗旱其他日常工作。

2.4 其他防汛防台抗旱指挥机构

2.4.1 各乡镇(街道)、玉环经济开发区的主要职责

2.4.1.1 在上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领导下,负责本辖区防汛防台抗旱与抢险救灾避险的具体工作;

2.4.1.2 按照管理权限组织开展本辖区水库、山塘、堤防、水闸、堰坝和抗旱供水设施等的检查,落实安全措施;

2.4.1.3 编制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

2.4.1.4 配合开展住房防灾能力调查;

2.4.1.5 按规定储备防汛防台抗旱物资;

2.4.1.6 组织、落实群众转移和安置工作;

2.4.1.7 统计、上报灾情;

2.4.1.8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各乡镇(街道)、玉环经济开发区应当设立防汛防台抗旱指挥机构,总指挥由书记和乡镇长(办事处主任)担任,玉环经济开发区总指挥由开发区主任担任,副指挥由副书记、常务副乡镇长(办事处常务副主任)、分管农口线副乡镇长(办事处副主任)等组成,并相应设立办事机构。

2.4.2 村居(社区)的主要职责

2.4.2.1 明确防汛组织;

2.4.2.2 协助所在地乡镇(街道)开展防汛防台抗旱与抢险救灾避险的具体工作;

2.4.2.3 开展防汛防台抗旱知识宣传;

2.4.2.4 传达转移、避灾等信息;

2.4.2.5 组织群众自救互救;

2.4.2.6 协助统计灾情、发放救灾物资;

2.4.2.7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2.4.3 企事业单位

根据需要设立防汛防台抗旱办事机构,明确人员和职责,按照市政府防汛防台抗旱指挥部指令和预案,做好防汛防台抗旱工作。

2.5 应急办事机构

根据防汛防台工作需要,市委市政府、市防指设立应急办事机构(防台抢险救灾领导小组),基本以市防指成员单位组成为主,下设综合调度组、监测预警组、抢险救援组、宣传报道租、人员转移安置组、后勤服务组6个工作机构。各组负责人均设立AB岗,当启动Ⅳ级响应时,应急办事机构部分小组成员根据实际需要适时进驻防指;当启动Ⅲ级响应时,气象等防指成员单位进驻上岗;当启动Ⅱ级及以上响应时,应急办事机构实体运作,责任人进驻防指上岗。

2.5.1 综合调度组

牵头单位:市府办

成员单位:市应急管理局、市港航口岸渔业局

主要职责:及时掌握信息,组织协调防御工作,当好领导参谋,按照防汛预案执行工作。负责防汛防台会议准备、明传电报通知、汇报材料的起草,防汛防台动态信息编写、灾情统计上报。负责防汛责任人到岗到位情况检查,防汛防台预案、防汛指令贯彻落实、执行实效等督查。负责并组织实施水库、河系及斗闸的调度工作,监督指导乡镇(街道)水库山塘河道溪流的防汛防台调度。

2.5.2 监测预警组

牵头单位:市气象局

成员单位:市应急管理局、市港航口岸渔业局、市农业农村水利局、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坎门海洋环境监测站

主要职责:负责防汛防台风期间气象、水雨情、工情、灾情等公众预警信息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2.5.3 抢险救援组

牵头单位:市人武部

成员单位: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农业农村水利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住建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经信局、市港航事业发展中心、玉环海事处、市供电公司、市交警大队、武警中队、市消防救援大队、台州海警局玉环工作站、市电信局、市移动公司、市联通公司、市城建集团、市水务集团

主要职责:协助各乡镇(街道)、玉环经济开发区做好危险区人员安全转移和生活安置,密切监视病险山塘水库下游、地质灾害点、低洼内涝区、旅游景点、农渔家乐、破旧危房等动态,按照预案随时启动巡查、预警、人员转移程序,及时启动突发性地质灾害的应急抢险方案。负责危房、公共场所、市政设施、建筑工地、广告牌、行道树、高杆灯、地下停车场等防汛防台安全管理、抢险救灾等工作。负责无动力船、营运船只等的防洪避风管理。组织做好能源、医药、化工等特种危化企业的应急抢险任务。负责防汛防台及抢险救灾期间道路畅通,落实抢险车辆、道路畅通、抢险物资调运等的车辆保障。负责保障防汛防台期间电力系统、会商系统、计算机网络系统、监测系统等防汛组织指挥系统的正常运行。

2.5.4 人员转移安置组

牵头单位:市应急管理局

成员单位:市人武部、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港航口岸渔业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住建局、市教育局、市文广旅体局、市旅游事业发展中心、市农业农村水利局、市发改局、市商务局、玉环生态环境分局、市卫生健康局、市财政局、市消防救援大队

主要职责:做好船上、海上、低洼区域、地质灾害点区域及其他危险区域的人员转移、紧急撤离和临时避灾安置,负责社会各行各业灾后生产自救、负责灾区疾病防控、抢险救灾物资储备及调拨等,做好市场物价稳定工作,配合各乡镇(街道)、玉环经济开发区做好灾民的生活安置工作。

2.5.5 宣传报道组

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

成员单位:市委办、市府办、市传媒中心

主要职责:负责防汛防台抢险救灾新闻发布、宣传报道、媒体协调与接待,编辑防洪防台影像资料,负责防汛防台风期间网络舆情的监测和引导,打击制造、传播谣言等行为,保障防汛防台及抢险救灾正面宣传。

2.5.6 后勤服务组

牵头单位:市机关事务中心

成员单位: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市接待工作中心

主要职责:负责防汛防台及抢险救灾期间,市防指的食宿、车辆调拨,市外人员的接待等后勤保障,抢险资金的划拨。

3 预防和预警机制

3.1 重点设施的预防机制

各防汛防台抗旱设施按照“谁管理,谁负责”“行业指导、属地管理、条块结合”和“行政、技术、管理三结合负责”等管理原则,落实防汛防台抗旱保安责任。

3.1.1 水利工程保安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是水利工程防汛保安的首问责任人,要确保水利工程的良好运行状况,做到细检查,勤维护,优管理,落实防台风预案、应急处置预案和责任追究制度。

3.1.1.1 水库管理单位应严格执行控制运行计划和市防指的调度指令,提前做好预报、预泄工作,确保每次台风前起调水位在限制水位以下。建立水库大坝巡查制度,明确巡查责任人,在强降雨和高水位、低水位非常期间要加强巡查,有情况立即报告。落实水库遭遇超标准台风、暴雨、洪水时的应急调度、抢险和人员撤离等紧急措施和预案。

3.1.1.2 海塘等管理单位应建立海塘堤防检查巡查制度,在强降雨、高洪(潮)水位要加强巡查,人员撤离到安全地带,落实应急抢险物资和预案。编制标准海塘在遭遇超强台风或天文大潮侵袭后应急抢险堵口方案,确保灾后迅速恢复防潮御咸功能。

3.1.1.3 加强河道疏浚整治,禁止填河造地,人为设障,确保河道的行洪畅通。

3.1.1.4 水闸管理单位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和调度指令执行,确保启闭设施的正常运行;水位异常,要及时报告,主动联系。

3.1.2 船只保安

3.1.2.1 建立船主船长安全负责制,船上要配足救生、消防、通讯、导航设备和必要的船员。接到避风指令要立即返航到指定地点避风,避风时,除了必需的操作人员外,其余人员全部上岸。

3.1.2.2 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船只、避风港的避风管理。

1)渔船。市港航口岸渔业局负责渔船的安全避风的行业管理,做好避风港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增加船只避风锚位,改善避风港条件。

2)货船等其余船只。海事、港航、台州海警局玉环工作站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其余船只的安全避风管理和海上搜救工作。

3)造船业。市经信局加强对造船业的规划引导和安全管理,对位于海涂、滩地,无任何保护设施的修造船厂,要做好应急预案的准备。无动力船只在台汛期间不得下海。

3.1.2.3 市港航口岸渔业局牵头负责评估现有避风港口、锚地的抗风等级,核定每座港口、锚地可容纳船只数量,明确遭遇超强台风时船只在当地或外出避风的场所,确定避风船上设备、操作人员人数,制定紧急情况下撤离和抢险救援方案。

3.1.3 地质灾害防范

3.1.3.1 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应对山体滑坡、崩塌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隐患进行全面调查和评价,制定防治规划,划定重点防治区,设立示警标志,建立预警机制,确定预警员,落实预警职责,建立起专业监测与群测群防相结合的监测体系。各乡镇(街道)采取防治措施,积极推进防范治理。

3.1.3.2 市应急管理局编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明确责任人及职责要求。

3.1.3.3 地质灾害重点防治点和地段,应根据地质灾害的成因和特点,各乡镇(街道)主动采取预防和避险措施。

3.1.3.4 降雨期间,各乡镇(街道)加密观测、加强巡逻,一旦发现危险征兆,立即向周边群众发出警报,实现快速转移,及时组织抗灾救灾,迅速将灾情报防指。

3.1.4 房屋保安

3.1.4.1 市住建局应加强对村镇建设规划的指导,定期组织房屋防汛防台能力调查鉴定,建档立案,配合乡镇划定危房人员撤离对象。

3.1.4.2 各乡镇(街道)、住建等有关部门每年对所属房屋进行全面检查,根据农村房屋安全鉴定和安全普查的成果,确定抗风等级。凡属C级和D级的危房,必须进行加固或拆除。未加固拆除的,在台风影响前,对居住人员进行强制撤离;抗风等级达不到要求的民房,根据台风等级分类进行人员撤离。

3.1.5 交通车辆保安

3.1.5.1 市交通运输局要保证在防台期间重点骨干路网的安全畅通,配合公安交警,实施危险地段防台(防洪)交通管制,疏散管理滞留车流,对低洼等危险地段车辆进行施救。

3.1.5.2 公路管理单位对低洼、积水、易坍方、山体滑坡等危险地段要设立示警标志,在台风暴雨期要强化管理。

3.1.5.3 交警、车辆管理部门做好台风暴雨洪水期间的车辆停靠管理。

3.1.6 基础设施防汛

3.1.6.1 电力、通信、交通、市政等基础设施,要充分考虑防汛防台标准。

3.1.6.2 各主管部门要千方百计保证骨干网架的正常运行,确保防汛重点单位、部门在台风影响期间的通电、通路、通信、通(排)水。

3.1.7 其他设施

3.1.7.1 农业设施。各主管部门要主动配合乡镇(街道),积极帮助农民,做好农业、农村的各种防灾减灾工作。

3.1.7.2 旅游设施。市文广旅体局、市旅游事业发展中心要高度重视旅游设施的防风抗洪标准建设和预警管理,在台风来临前,及早关闭不安全的旅游景区,特别要重视检查岛屿、沿海的游客安全撤离救援工作。

3.1.7.3 水产养殖。市港航口岸渔业局密切配合乡镇(街道)对沿海养殖户的防台风安全,确保台风来临前及时撤离,防止回流。

3.1.7.4 户外广告,在建房屋。市住建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要加强对户外广告、在建房屋工程防风安全管理,在台风来临前及时做好加固,防止伤人,确保安全。

3.2 非工程措施防御机制

3.2.1 企业法人

1)任何企业法人均有保障企业和员工安全的责任,对企业防台负总责,有接受地方政府、防汛部门和主管部门的防汛检查监督的义务。

2)企业的厂房设施和周围环境必须达到防台风标准,严禁在危险地段、工场和危房下生产,同时对周边的防台防洪设施有建设保护的职责义务。

3)企业要编制本单位的《防汛防台风预案》,将防汛防台责任落实到每个人、每个生产环节,让每位员工明确防台责任。

4)台风严重影响期间要停止生产,组织抢险队保护企业自身安全,注意做好周边群众的联防工作。厂领导是企业防台的现场指挥。

5)防汛防台密切相关的单位,要严格执行上级的调度指令,组织全体员工确保防汛防台设施安全运行。

3.2.2 预案机制

3.2.2.1 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市防汛办组织编制全市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各乡镇(街道)、有关单位编制各级综合预案和各种专业预案。

3.2.2.2 编制预案要体现“以人为本,责任落实,可操作性,具体到人,动态管理”的原则,进行修改完善。

3.2.2.3 人员转移预案

1)人员转移是防汛防台工作的重心,按汛情情况按梯次转移:①海上船只回港避风人员。②海涂养殖、造船企业、海上施工企业等危险地带的人员。③非标准海塘和其他存在安全问题海塘内的人员。④居住在危房、工棚、临时设施、低标准房屋、迎风房屋和未经竣工验收的新建房屋内的人员,以及处在易被大风吹倒的构筑物、高空设施、在建工地等附近的人员。⑤处在易发生泥石流、滑坡等地质灾害区域的人员。⑥存在安全隐患水库下游的人员。⑦处于危险区域的游客和留校师生。⑧低洼区易受洪水围困的人员。

2)转移时间。受台风、暴潮影响需转移的人员,在预报台风登陆(或严重影响)前8小时转移完毕;若推算转移时间在夜间的,应在下午6时前转移完毕;受暴雨影响需转移的人员,在暴雨影响前或者根据实时降雨警报及时转移;当水库发生险情时,水库上下游影响区需转移的人员,其转移范围和时间根据通知及时转移。

3)各乡镇(街道)应分别明确每个村居(社区)在台风、强台风、超强台风到来前应转移的户数和人数,进行造档建册,录入数据库,向转移对象发放明白卡,告知转移起始时间、转移地点、转移路线,自备生活必需品。每个转移对象均要落实相应转移责任人,责任人联系电话在防台期间必须保持畅通。

4)人员转移采取集中转移和分散安置相结合的措施,鼓励就近进行,尽量投亲靠友,各乡镇(街道)、玉环经济开发区应确定若干处转移人员集中安置避灾场所,避灾场所须经过安全鉴定,核定避灾级别,向社会进行公告并设立避灾场所标志。落实避灾场所的安置管理责任和相应的后勤物资、安全、卫生保障措施。组织人员转移应急分队,对有行动困难或不听劝导的群众采用应急强制措施。

3.2.3 防汛检查机制

3.2.3.1 检查程序

有防台任务的各单位在每年初进行防汛防台自查,查出问题要及时整改;主管部门或所在地组织对有关单位进行再检查、再落实;市防指组织全面检查。台汛期前市防指再次组织防台抽查。

3.2.3.2 检查内容

一查水毁工程修复,查完成率和修复质量;二查水利工程薄弱环节,重点查水库、海塘、排涝水闸的基本保安条件和责任、措施、制度、物资落实情况,查低洼易涝区域的应急管理机制,查河道、行洪人为设障;三查渔民、养殖人员、渔船、避风港的避风环节管理,排除安全隐患;四查地质灾害威胁区的治理、迁移、预警措施和人员安全保障措施的落实情况;五查乡镇(街道)防台风组织体系建立、避灾点的落实、人员转移台账和危房排查落实情况,查被转移对象应急知识;六查在建工程的安全度汛情况;七查电力、交通、通信等基础设施的防风能力及应急预案;八查市政设施包括地下空间、给排水设施、园林、广告牌、公交亭等的防风排水安全。九查基层防汛体系建设情况。

检查时要抓住各部门、单位的责任制落实、制度建立、防台风预案、设施工况、物资储备、预案演练等重点。进行必要的设备调试,徒步前进,填写防汛检查登记表,将检查结果逐级上报。

3.2.3.3 防汛巡查制度

防汛重要设施,重点部位、易出险地段要建立巡查制度,落实巡查责任人员。在灾害性天气加密巡查次数,发现情况立即报告,启动相应预案。

3.3 预警预报机制

3.3.1 汛情信息

3.3.1.1 市气象局、坎门海洋环境监测站负责对灾害性天气的监测和预报,并将结果及时报送市防指和相关成员单位。

3.3.1.2 当预报即将发生严重水旱灾害和风暴潮灾害时,市防指应提早通知有关乡镇(街道)和单位做好相关准备。

3.3.2 工程信息

3.3.2.1 海塘工程信息

当沿海堤塘和涵闸等穿堤建筑物出现险情或遭遇超标准台风洪(潮)水袭击,以及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决口时,工程管理单位应在第一时间向可能淹没的有关区域预警,同时向市政府、市防指、市应急管理局、市农业农村水利局准确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抢护方案以及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通信联络方式、除险情况,以利加强指导或作出进一步的抢险决策。

3.3.2.2 水库工程信息

1)在水库水位超过汛限水位时,水库管理单位应对大坝、溢洪道、输水管等关键部位加密监测,其工程运行状况应向市防指、市应急管理局、市农业农村水利局报告。

2)当水库山塘出现险情时,水库管理单位应在第一时间向下游预警,并迅速处置险情,同时根据《玉环市重大突发性事件报告制度》向市防指、市委办、市府办、市应急管理局、市农业农村水利局、市水务集团及所在地乡镇(街道)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抢护方案以及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通信联络方式、除险情况,以进一步采取相应措施。市防指根据险情状况向下游可能影响区域发出预警,并向台州市防指报告。

3)当水库山塘遭遇超标准台风、暴雨、洪水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溃坝时,水库管理部门应立即向市防指、市应急管理局、市农业农村水利局报告,市防指应提早向水库下游淹没范围发出预警,为群众安全转移争取时间,并向省、台州市防指报告。

3.3.3 洪涝灾害信息

3.3.3.1 洪涝灾害信息主要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受灾人口以及群众财产、农林牧渔、交通运输、邮电通信、工矿企业、水电设施等方面的损失。

3.3.3.2 洪涝灾情发生后,各乡镇(街道)及应急管理、教育、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电力、农业农村和水利、海事、港航口岸和渔业管理等部门应及时向市防指报告洪涝受灾情况,对人员伤亡等重大灾情在灾害发生后,应立即将初步情况报到市防指,并对实时灾情组织核实,核实后及时上报。市防指应收集动态灾情,全面掌握受灾情况,按照《水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及时向市政府和省、台州市防汛指挥部报告洪涝灾情。

3.3.4 地质灾害预警

建立监测体系,每个地质灾害重点防治点和地段都要落实观测措施,发放防灾明白卡,汛期坚持24小时值班巡逻制度,降雨期间,加密观测、加强巡逻,并落实信号发送员,一旦发现危险征兆,立即向周边群众发出警报,实现快速转移。

3.3.5 台风暴潮灾害预警

3.3.5.1 根据气象部门发布的台风(含热带风暴、热带低压等,下同)信息,及时将台风中心位置、强度、移动方向和速度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发布,并报告市防指及各有关单位。对可能造成灾害的台风,市防指和市气象局应及早将信息传达给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

3.3.5.2 当预报可能遭遇台风影响或袭击,市防指及各成员单位应加强值班,密切注视台风动向,并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和人员做好防台风工作。

3.3.5.3 市农业农村水利局、乡镇(街道)、玉环经济开发区应根据台风影响的范围及管理范围,及时通知有关水库、水闸和沿海海塘管理单位和在建水利工程,做好防范工作。各工程管理单位和在建水利工程应组织人员分析水情和台风带来的影响,加强工程检查,必要时实施预泄预排措施。

3.3.6 干旱灾害预警

3.3.6.1 旱情信息主要包括:干旱发生的时间、地点、程度、受旱范围、影响人口,以及对工农业生产、城乡生活、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的影响。市防指应针对干旱灾害的成因、特点,因地制宜采取预警防范措施。

3.3.6.2 市防指应掌握水雨情变化、辖区蓄水情况和城乡供水情况,加强旱情监测,建立健全旱情监测网络,随时掌握实时旱情灾情,并预测干旱发展趋势,根据不同干旱等级,提出相应对策,为抗旱指挥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并按照《水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上报受旱情况。

3.3.7 洪水、干旱风险图

市防指会同市农业农村水利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等部门委托相关专业单位,研究绘制全市洪水风险图和干旱风险图。

3.3.8 会商系统

3.3.8.1 建成覆盖全市各乡镇(街道)和村居(社区)的防台视频三级会商系统。电信部门要加强对系统的管理维护,在灾害性天气到来前,及早派人进驻中心会场和分会场,实行24小时AB岗双人以上值班,并对各工作站点进行电话支持,有情况在最短时间内赶到。

3.3.8.2 建立防台会商制度,实行科学防台。在气象部门进行未来天气情况预报基础上,市应急管理局和市防汛防旱事务中心要及时综合气象、港航口岸渔业、水文、农业农村水利等专业情况,根据汛情等级和可能出现灾害程度,提出防台工作重点、要求、建议和调度方案,供指挥决策。

3.3.9 信息管理

3.3.9.1 防台信息由专业信息和面上动态信息组成,专业信息由专业部门根据行业规范标准确定。防台面上动态信息,由宣传部门、防汛防旱事务中心统一审查管理,乡镇村级大型重点企业等要落实防台信息员,保证防台动态信息畅通、快速。

3.3.9.2 防台信息发布要规范,气象信息由气象台发布,汛情等级统一由市防指对外发布。防台综合信息由市防指、市委宣传部统一发布。当进入台风警报期,市住建局要按照防指要求,负责拉响防台风警报。

3.3.9.3 各级防汛机构要充分借助广播、电视、报纸、网络、手机短信、气象显示屏、防汛门户网站发布台风信息和防台动态,积极组织机动宣传车在主要道路、街道巡回宣传。

3.3.9.4 防台信息上报按规定,在向本级党委、政府领导、主管部门报送时,应同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正式报送必须审查盖章,如有出入尽快补充说明,要注明信息的保密等级。

4 应急响应级别

4.1 台涝灾害分级和启动

防汛防台应急响应分为四级,从低到高依次分为:Ⅳ级(一般)、Ⅲ级(较大)、Ⅱ级(重大)、Ⅰ级(特别重大),响应期间当遇到特大洪水、突发险情、超强级台风等情况时,可根据实际防御需要启动紧急防汛期。

应急响应的启动以风、雨、潮、险情、灾情、舆情等为自变量,政府(防指)、部门、工程管理单位等响应为应变量,按照网格化实施启动。响应等级启动后应在社区(村居)、学校、乡镇(街道)等各类公共场合悬挂响应的等级标识。

启动响应的依据有:防台防汛应急预案,上级防指响应等级和意见,应急管理、气象、农业农村和水利、港航口岸和渔业管理等部门的实际会商意见,以及其他特殊情况。当应急响应条件变化时,适时调整(提高或降低)应急响应程序。

综合可能灾害程度和防台风工作阶段两要素,划定应急响应启动条件:

4.1.1 出现下列一种及以上情况,由市防指副指挥决定启动Ⅳ级应急响应:

1)玉环气象台发布台风消息并有影响趋势。

2)玉环气象台预报我市有局部暴雨,部分区域1小时降雨量达50毫米以上或24小时全市面降雨量已达50100毫米,且后续仍有暴雨。

3)坎门海洋环境监测站预报将发生风暴潮,沿海潮位超过3.65米(85国家高程,下同)。

4.1.2 出现下列一种及以上情况,由防指副指挥决定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1)玉环气象台开始发布台风警报,对我市有一定影响。

2)玉环气象台预报我市普降暴雨或局部有大暴雨,部分区域1小时降雨量达80毫米以上或24小时全市面降雨量已达100150毫米,且降雨仍在持续。

3)坎门海洋环境监测站预报沿海将发生风暴潮,最高潮位超过3.85米(警戒潮位3.75米)。

4.1.3 出现下列一种及以上情况,由市防指总指挥或常务副指挥决定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1)玉环气象台发布台风警报,且预报未来24-48小时可能在台湾、福建、浙江等区域登陆或紧擦浙江沿海北上,对我市有较大影响。

2)玉环气象台预报我市普降大暴雨或局部特大暴雨,部分区域1小时降雨量达100毫米以上或24小时全市面雨量已达150200毫米,且暴雨仍在继续。

3)坎门海洋环境监测站预报我市沿海将发生风暴潮,最高潮位超过4.1米。

4.1.4 出现下列一种及以上情况,由市防指总指挥决定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1)玉环气象台发布台风紧急警报,且预报未来12-24小时内将正面袭击或严重影响我市。

2)玉环气象台预报我市将普降特大暴雨,且24小时全市面雨量已达200毫米以上,后续仍有暴雨。

3)坎门海洋环境监测站预报我市沿海将出现超过4.35米以上的风暴潮。

4.2 旱情等级划分

为有效开展抗旱工作,根据城市供水预期缺水率、受旱面积等情况,玉环市干旱预警分为四级,即干旱Ⅳ级预警(轻度干旱)、干旱Ⅲ级预警(中度干旱)、干旱Ⅱ级预警(严重干旱)和干旱Ⅰ级预警(特大干旱),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4.2.1  干旱Ⅳ级预警(轻度干旱)

城市供水缺水率5%10%,或全市受旱面积2100042000亩。全市受旱面积不多,但旱情已对农作物正常生长开始造成不利影响。

4.2.2 干旱Ⅲ级预警(中度干旱)

城市供水缺水率10%20%,或全市受旱面积4200063000亩。全市普遍有旱情,稻田脱水,禾苗出现萎蔫,旱情已对农作物正常生长造成较大影响,局部已影响产量。

4.2.3 干旱Ⅱ级预警(严重干旱)

城市供水缺水率20%30%,或全市受旱面积6300083000亩。全市全面干旱,田间严重缺水,稻田龟裂,禾苗枯萎死苗,已经明显影响作物生长、作物产量及市民生活。

4.2.4 干旱Ⅰ级预警(特大干旱)

城市供水缺水率超过30%,或全市受旱面积超过83000亩。全市干旱程度加重,绝大部分河道断水,作物大面积枯死,已严重影响工农业生产和人民生活。

干旱预警启动程序:干旱发生时,市防汛办根据旱情,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旱情进行综合评估,由市防汛办提出评估意见和启动干旱预警等级建议。Ⅳ级干旱预警报请市防汛指挥部副指挥批准启动,Ⅲ级干旱预警报请防汛指挥部副指挥批准启动,Ⅱ级干旱预警报请市防汛指挥部常务副指挥批准启动,Ⅰ级干旱预警报请市防汛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启动。

5 防汛防台应急响应机制

5.1 Ⅳ级应急响应行动

5.1.1 可能灾害分析及防御重点

当出现一般(Ⅳ级)事件时,可能发生以下灾害:

沿海海面出现大风大浪,出海船只有危险;出现局部地质灾害;小型水利工程,尤其是病险小山塘可能会有险情;低洼易涝处出现局部涝灾。

防御的重点是:出海船只安全避风和病险水库、山塘安全问题;沿海及河网水系、出海涵闸的调度和水库的巡查、预泄。

5.1.2 应急组织

当出现一般(Ⅳ级)事件时,由市防汛防旱事务中心主任或专职副主任负责值班、协调,加强值班力量。市防指成员单位人员根据需要适时进驻防汛指挥部,各乡镇(街道)防指办加强值班力量,分管领导保持通讯畅通。

5.1.3 灾情防御

5.1.3.1 市防指悬挂Ⅳ级汛情标志,防汛防旱事务中心主任或专职副主任进岗,加强值班力量。

5.1.3.2 气象部门加强对台风(热带风暴)的监测,做好台风趋势预报,坎门市站做好潮位预报,并及时向市防指报告,市防汛防旱事务中心汇总各站点的降雨、水库水位等情况,向市防指报送。

5.1.3.3 广播、电视等媒体加强气象信息播报,海事、港航口岸和渔业管理部门向海上作业船只发送台风消息和避风通知。

5.1.3.4 市防汛防旱事务中心密切注视天气(台风)动向,掌握汛情动态,综合分析并及时提供给防指以及各有关单位。

5.1.3.5 各水库、海塘、涵闸等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组织防汛安全的再检查和再落实。

5.2 Ⅲ级应急响应行动

5.2.1 可能灾害分析及防御重点

当出现较大(Ⅲ级)事件时,可能会发生以下灾害:

沿海风力较大,海上和沿海海涂作业人员有危险;局部海堤可能受损,低标准海塘有危险;可能发生地质灾害,局部发生洪灾受涝;小型水利工程、低标准公路和桥梁等遭受一定程度的水毁,交通路线局部中断,甚至于病险山塘失事;电力、电信、广电线路有一定数量的倒杆,少数线路中断;出现房屋受损,城区低洼地段受淹;城区绿化有一定的损坏,城市基础设施受到一定的影响,群众财产损失较为严重。

防御重点是:海上和沿海滩涂作业人员及低标准海塘附近村民的安全;涉海涉岛旅游人员的转移和观潮人员的防范;病险水利工程,尤其是病险山塘的安全;城镇地下空间、城乡低洼地段的防汛。

5.2.2 应急组织

当出现较大(Ⅲ级)事件时,由市防指副指挥(应急管理局负责人)负责指挥,市防汛防旱事务中心全体人员上岗到位。气象、港航口岸和渔业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交通运输、港航、海事、台州海警局玉环工作站、住房和城乡建设、综合行政执法、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旅游事业发展中心、农业农村和水利和坎门海洋环境监测站等防指单位成员防汛负责人根据需要及时进驻防指。各乡镇(街道)、玉环经济开发区分管防汛负责人到岗到位,主要领导不得外出,并保持通讯畅通。

5.2.3 灾情防御

5.2.3.1 市防指副指挥(应急管理局负责人)进岗,并签发灾情防御通知,在指挥室悬挂Ⅲ级汛情标志。

5.2.3.2 气象部门要及时作出台风影响范围和风、雨量级的预报,坎门海洋环境监测站要做好风暴潮分析预报,市防汛防旱事务中心汇总各站点的降雨、水库水位、库容等情况,并将预报结果报送市防指、市委办、市府办。

5.2.3.3 市防指副指挥根据汛情发展情况,适时到岗,组织应急管理、农业农村和水利、气象、港航口岸和渔业管理等重点部门进行会商,进一步分析防洪、防台形势和可能灾害,明确防御重点,部署防御工作。

5.2.3.4 市防汛防旱事务中心及时综合气象、港航口岸和渔业管理部门提供的天气的发展趋势、降雨等级、潮位情况以及会商结果,及时组织洪水预报及调度,及时将会商结果通知到各乡镇(街道)、玉环经济开发区及有关单位抓好落实。电台、报社等媒体及时对公众发布汛情,并做好宣传报道工作。

5.2.3.5 海上各类船只进港避风,有关危险地段人员进行撤离、清退。

5.2.3.6 水库、堤塘管理单位及地质灾害区落实好巡查制度,农业农村和水利等有关部门抓紧对险工险段、在建工地落实防汛应急措施。

5.3 Ⅱ级应急响应行动

5.3.1 可能灾害分析及防御重点

当出现重大(Ⅱ级)事件时,可能发生以下灾害:

渔船在避风过程中会出现险情,可能会发生海难或水上交通事故;地质灾害较严重;低标准海塘受损毁、标准海塘局部受损,小型水利工程水毁严重;沿海遭受台潮灾害,城区部分受淹,出现房屋倒塌和损坏情况;公路、电力、供水、市政等城市基础设施毁损较为严重,可能造成人员伤亡,群众财产损失很严重。

防御重点是:海上作业人员、船只,海塘附近的村民的安全问题;山塘水库及其下游群众的安全;水利工程抢险;危房户的安全转移,学校、工厂等人员集聚场所人员遣散;沿海村民、物资仓库、企业的防洪安全;城区防汛。

5.3.2 应急组织

当出现重大(Ⅱ级)事件时,由市防指总指挥或常务副指挥坐镇指挥。市防指全体成员及有关人员到指挥部报到。各乡镇(街道)、玉环经济开发区主要领导及全体工作人员到岗到位。

5.3.3 灾情防御及抢险救灾

5.3.3.1 市防指副指挥到岗,签发灾情防御及抢险救灾通知,在指挥室悬挂Ⅱ级汛情标志。

5.3.3.2 市防指总指挥进岗,坐镇指挥,不定期召开会商会和防指全体成员会议,部署抗洪抢险工作。

5.3.3.3 有关部门要24小时值班,主要领导进岗到位,根据本预案规定的成员单位基本职责以及市防指的统一部署分头落实好各项措施,每4小时向综合组报送一次防汛动态信息。

5.3.3.4 为确保人员安全,一线抢险人员在暴雨、大风到来之前全部撤离危险地段。

5.4 Ⅰ级应急响应行动

5.4.1 可能灾害分析及防御重点

当出现特别重大(Ⅰ级)事件时,可能发生以下灾害:

全面受淹,城区发生内涝,低洼地段淹没水深在1米以上,全市遭受很严重的洪、涝、潮灾害;发生海难或水上交通事故;沿海高标准海塘受损甚至发生局部决口,水闸损坏,发生较为严重的地质灾害;水利工程水毁严重,病险水库、山塘可能失事;出现交通中断,有一定数量的房屋倒塌、受损,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特别严重;电力、通信、市政设施损坏严重。

防御重点:沿海群众避潮;山塘水库及其下游群众防洪安全;洪水围困人员解救;地质灾害重大隐患点和危房户人员安全转移;海上作业人员、船只安全;防汛、农业农村和水利、电力、通信、医院、学校等重点单位的重要设施防水淹;保障骨干公路畅通;城区防汛。情况进一步严重时,全力转移、抢救难民,控制死亡和维持治安秩序。

5.4.2 应急组织

当出现特别重大(Ⅰ级)事件时,由市主要领导或防指总指挥坐镇指挥,设立指挥工作机构。防台抢险救灾领导小组及下设综合调度组、监测预警组、抢险救援组、宣传报道组、人员转移安置组、后勤服务组等6个工作机构人员全部进岗到位,各组设AB岗。

综合调度组:由市府办、市应急管理局、市港航口岸渔业局组成。

监测预警组:由市气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农业农村水利局、市港航口岸渔业局、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坎门海洋环境监测站组成。

抢险救援组:由市人武部、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农业农村水利局、市住建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经信局、市港航事业发展中心、市供电公司、玉环海事处、市武警中队、市消防救援大队、市交警大队、台州海警局玉环工作站、市电信局、市移动公司、市联通公司、市城建集团、市水务集团组成。

人员转移安置组:由市应急管理局、市人武部、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港航口岸渔业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住建局、市教育局、市文广旅体局、市旅游事业发展中心、市农业农村水利局、市发改局、市商务局、玉环生态环境分局、市卫生健康局、市财政局、市消防救援大队组成。

宣传报道组:由市委宣传部、市委办、市府办、市传媒中心组成。

后勤服务组:由市机关事务中心、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市接待工作中心组成。

5.4.3 灾情防御及抢险救灾

5.4.3.1 市防指总指挥决定发出灾情防御及抢险救灾通知,并在指挥室悬挂Ⅰ级汛情标志,市住建局拉响Ⅰ级汛情警报信号。

5.4.3.2 市防指总指挥主持工作,随时组织汛情、灾情分析会商,研究抗灾、抢险、救灾措施,发布命令。防汛防台抗旱指挥部及时召开抢险救灾工作会议,部署抢险救灾工作。

5.4.3.3 市长或市防指总指挥签发人员撤离令,市长发表广播、电视、电话会议讲话,全面部署动员抢险救灾工作。

5.4.3.4 市委市政府抢险救灾领导小组下设6个小组的人员全部到位,开展工作,履行职责。

综合调度组:掌握防台抗洪动态,综合情况,编写防台抗洪简报;根据汛情、灾情发展进行会商部署,并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和省、台州市防指汇报动态;适时组织指导组赴各乡镇(街道)帮助工作。

监测预警组:负责雨情、水情、地质灾害、台风、天气变化趋势等情况的监测、信息收集、汇总。

抢险救援组:部署、落实、调度抢险救灾的抢险方案、物资、车辆、船只、电力、通信等。负责保障抢险救灾行动的道路通行;防汛防台紧急期间,协助组织群众撤离和转移。汇总各小组抢险救灾动态,每3小时向综合调度组报送一次;各防汛抢险突击小分队到指定地点待命,随时投入抢险救灾。

人员转移安置组:负责转移人员、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及时调配救灾款物,组织安置受灾群众,作好受灾群众临时生活安排,切实解决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问题;灾后恢复生产技术指导,落实补救措施;全面开展防疫,抢救因灾伤病人员,对污染源进行消毒处理,对灾区重大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理,防止疫病的传播、蔓延。参加灾情调查和核灾;保险部门及时组织理赔。

宣传报道组:统一负责对外发布台风灾害信息、汛情公报、灾情上报、抗洪救灾命令、决定等。组织宣传报道抢险工作动态、先进事迹等,接待新闻记者,编辑洪灾和抗洪录像专辑;广播电视新闻网络要随时播放、插播、增播台风气象信息和汛情通报,确保每小时更新播放汛情和台风情况。

后勤服务组:负责市委、市政府、防指值班领导和工作人员后勤生活保障工作和接待上级抗台工作组、慰问团事宜。

5.4.3.5 各部门、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进一步部署本辖区、本单位的防灾、抗灾工作,组织动员全体人员进入抢险救灾第一线,同时要确保自身安全;市四套班子成员分赴所联系乡镇指导和协助指挥防灾、抗灾工作。

5.4.3.6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特别注意和控制诱发危害:社会治安、传染病、火灾、爆炸、基础设施失事及其他自然灾害,避免造成数灾并发局面。

5.4.4 超强台风和超标准暴潮、洪水防御及抢险救灾

当确定遭受超强台风正面袭击和超标准暴潮、洪水时,由市主要领导或市防指总指挥决定进入“紧急防汛期”。进入“紧急防汛期”后,由市委书记、市长主持防汛指挥工作,灾情防御及抢险救灾工作除按照Ⅰ级汛情采取应急响应行动外,须落实特别紧急措施。

5.4.4.1 超强台风和超标准暴潮、洪水可能引发Ⅰ级汛情产生的灾害外,还可能产生的灾害:一是沿海标准海塘产生决口甚至全线决堤,海水倒灌引发大面积涝灾;二是水库、山塘溃坝引发山洪暴发;三是避风港内船只发生相互碰撞甚至倾覆;四是电力、交通、通信全面中断,基础设施大面积损坏。

5.4.4.2 分析超强台风和超标准暴潮对沿海标准海塘的影响程度,可能溃决的塘段,潮水可能淹没的范围、深度,确定需要实施人员转移的范围和对象,按照事先制定的人员转移方案实施人员安全转移和安置。按照《海塘应急抢险堵口方案》抢修海塘缺口。

5.4.4.3 由超标准强降雨、洪水引发水库、山塘溃坝,按照《水库抢险预案》组织水库抢险;及时向下游发出危险警报,紧急转移水库山塘下游洪水影响范围内的人员。

5.4.4.4 按照事先制定的《避风船人员撤离和救援方案》做好超强台风下避风港内船只人员紧急撤离和抢险救援,保证避风船上设备操作人员的安全转移和安置工作。

5.4.4.5 当出现电力、交通、通信全面中断,基础设施大面积损坏等极端情况时,各乡镇(街道)、水利工程管理单位、重要防汛单位、村居、企业、学校等现场指挥,各自为战,此时上级下派的防汛抢险工作组可以代表上级指挥部现场指挥,工作重点是全力转移、抢救难民,控制死亡和维护治安秩序。

5.4.4.6 市防指统一部署调配全市防汛抢险突击队伍、抢险物资、车辆、船只等,在最快时间内到达抢险现场,投入抢险救灾工作。

5.4.4.7 在紧急防汛期内,由市防指或市防台抢险领导小组发布命令,实施停工、停课、停市和人员转移等紧急措施;相关单位按照命令要求在规定时间内部署落实措施。

5.4.4.8 紧急防汛期内的灾情信息发布、上报、宣传等工作由防台抢险救灾领导小组下设的宣传报道组统一管理,各单位、部门在对外发布相关灾情信息时,须事先由宣传报道组进行核定。

5.5 应急响应变更和结束

市防指根据洪涝台灾害事件的发展趋势和对我市的影响情况的变化,适时调整应急响应等级。

当满足下列条件时,市防指可视具体情况宣布应急响应结束,并上报市政府和台州防指。

1)玉环气象台发布解除台风警报,并预报未来24小时全市范围内无明显降雨。

2)潮(水)位回落至警戒潮(水)位以下。

5.6 生产自救善后总结阶段

台风过境,降雨基本结束,市防指工作重点转移到救灾工作上来,重点抓好灾民安置、医疗防疫、恢复灾区水、电、路、讯等基础设施等各项支援灾区恢复生产、重建家园的工作。

5.6.1 发生台涝灾害的乡镇(街道)、有关部门做好灾区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水毁修复、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善后工作。

5.6.2 气象部门和海洋站继续密切监测气象、潮位等情况,防止后续暴雨和高潮位,市农业农村水利局及市水务集团实时做好水库水位、库容的监测等相关工作,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市防指。市防汛防旱事务中心充分运用水利工程进行合理调度,做好纵向、横向的信息传递。

5.6.3 召开救灾领导小组会议,研究救灾方案,部署救灾工作。召开电视、电话动员会议,号召全市全面开展生产自救、重建家园。派工作组到灾区慰问和指导救灾工作,全面组织灾害调查核实,宣传部门组织防台抢险救灾专题片,并报上级政府请求支持。

5.6.4 财政部门调拨救灾款项,市农业农村水利局组织洪水位调查,开展水毁工程抢修等,对影响当年防洪安全和城乡供水安全的水毁工程,应尽快修复。防洪工程应力争在下次洪水到来之前,做到恢复主体功能;抗旱水源工程应尽快恢复功能。交通运输部门尽快恢复交通,电力部门尽快恢复重灾区的电力供应。其他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和业务管辖范围做好救灾和灾后生产恢复工作。

5.6.5 防汛抢险物料补充

针对当年防汛抢险物料消耗情况,按照分级筹措和常规防汛的要求,及时补充到位。

5.6.6 防汛防台工作评价

1)每次台风过后,市防汛防旱事务中心、市防指各成员单位进行各自的防台风总结,并上报市防指。

2)市防指每年应针对防汛防台工作的各个方面和环节进行定性和定量的总结、分析、评估。

3)市防指引进外部评价机制,征求社会各界和群众对防汛防台抗旱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总结经验,找出问题,从防洪抗旱工程的规划、设计、管理以及防汛防台抗旱工作的各个方面提出改进建议,报市委市政府或上级防指,以进一步做好防汛防台抗旱工作。

6 抗旱应急响应

6.1 防范措施

6.1.1 应急响应等级及启动条件

玉环抗旱应急响应等级从低到高分为Ⅳ级、Ⅲ级、Ⅱ级和Ⅰ级。

当发生轻度干旱时,启动抗旱Ⅳ级应急响应;发生中度干旱时,启动抗旱Ⅲ级应急响应;发生严重干旱时,启动抗旱Ⅱ级应急响应;发生特大干旱时,启动抗旱Ⅰ级应急响应。

6.1.2 水量调度原则

6.1.2.1 按防大旱、抗长旱的原则制订用水方案;

6.1.2.2 在水资源利用上,先用地表水后用地下水,先用活水后用库水,即先用江河水后用水库山塘水;

6.1.2.3 在供水调度上,先保证生活用水,后保证重要工业用水,再考虑农业及生态用水;

6.1.2.4 干旱时期,用足境外水,留好境内水。

6.1.2.5 对沿海各出海涵闸封闸,环保部门加强对污染源监测。

6.1.3 调度权限

6.1.3.1 重要供水水库及九眼塘河、芳杜河、楚门河、龙溪河、桐丽河、干江河、青沙河、玉坎河、庆澜河、普竹河等主要河系为重要抗旱水源。干旱时期,调度权归防汛防台抗旱指挥部。

6.1.3.2 其余水利工程由所在地乡镇(街道)负责调度。

6.1.3.3 市防指对全市水利工程有优先调度权。

6.1.3.4 日常调度由市农业农村水利局负责。

6.2 工作要求

6.2.1 组织指挥:市防指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行使全市抗旱指挥权。各乡镇(街道)、玉环经济开发区、有关部门、村居(社区)、企业、个人必须服从大局,主动配合。

6.2.2 工作部署:抗旱应急响应期间,根据旱情发展变化,防指及防汛防旱事务中心适时组织气象、市农业农村水利局、市水务集团等单位进行会商。通报当前旱情,分析旱情、灾情发展趋势,研究水库蓄水、雨情、供用水、境外引水等发展变化情况;提出有关抗旱工作意见,部署落实抗旱节水措施。

6.2.3 信息发布:市防指负责发布本市旱情和灾情信息。旱情、灾情和抗旱动态等信息经市防指统一审核后,通过新闻媒体统一向社会发布。任何其他部门或个人未经防汛防台抗旱指挥部同意,不得发布有关旱情和灾情信息。

6.2.4 旱情测报:

1)市气象局负责预报天气情况和有关气象信息,特别是中长期天气预测。

2)市防指负责上报旱情、灾情和抗旱工作情况。测报(上报)的信息必须客观、真实,并按规定格式填写,经本单位领导签字后上报市防汛防台抗旱指挥部。

6.2.5 新闻报道:及时组织宣传抗旱救灾,向公众发布旱情信息;天气预报、旱情公告必须按防汛防台抗旱指挥部或市委宣传部提供的材料公布,不得随意修改。

6.3 应急响应结束

当出现大范围持续有效降雨,供水水库蓄水量持续上升,农业旱情得到有效缓解,供水危机得到明显缓解或有效控制,经防汛指挥部批准,可视情况宣布结束抗旱应急响应或降低抗旱应急响应等级。如已宣布进入非常抗旱期,则同时结束非常抗旱期。

7 应急保障

7.1 通信保障

通信运营部门依法保障防汛防台抗旱信息畅通的责任。在紧急情况下,应充分利用公共广播和电视等媒体以及手机短信等手段发布信息,必要时由市住建局拉响警报,通知群众快速撤离,确保人民生命的安全。

7.2 专业应急队伍保障

防汛机动抢险队专业负责水毁工程抢险任务。建立抗旱服务队为受旱地区农民提供生活用水,维修保养抗旱机具。

7.3 物资保障

7.3.1 防汛防台抗旱指挥部、商务部门、各乡镇(街道)、各村居(社区)、重点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在建水利工程施工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其他单位应按规范储备防汛抢险物资。

7.3.2 防汛物资品种和数量,结合本地抗洪抢险的需要和具体情况确定。

7.4 资金保障

市财政安排资金,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遭受严重水旱灾害的紧急补助费用。

7.5 科技保障

7.5.1 建设玉环防汛防台抗旱指挥系统,形成覆盖全市防汛防台抗旱的计算机网络系统,提高信息传输的质量和速度。

7.5.2 建设村级雨情遥测点和河道水位监测点,更新、改进水情信息采集系统,提高测报精度。

7.5.3 建立工程数据库,实现重要防洪工程基本信息和社会经济信息的快速查询。

7.5.4 建立市、镇、村三级防汛异地会商系统。重要工程实行远程图像监控。

7.5.5 建立防汛信息管理系统和责任人数据库,实现各级防汛抢险救灾信息的共享。

7.5.6 建立全市旱情监测和宏观分析系统,建设旱情信息采集系统,为宏观分析全市抗旱形势和作出抗旱决策提供支持。

7.6 防汛宣传

7.6.1 防汛宣传是提高全民防汛意识的有效手段,在每年入汛前后,结合防汛检查、培训、预案完善与演练,进行多种形式的宣传,提高全民的防灾减灾意识和技能。

7.6.2 在每年415日“浙江省防汛防台日”、710日“台州防台风日”开展多种形式的防台风宣传教育活动。

7.7 防汛培训

7.7.1 市防指负责乡镇(街道)防汛指挥部负责人、防汛抢险技术人员和防汛机动抢险队骨干的培训。

7.7.2 培训工作应做到合理规范课程、考核严格、分类指导,保证培训工作质量。

7.7.3 培训工作应结合实际,采取多种组织形式,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市防指、各乡镇(街道)、玉环经济开发区和防指成员单位每年主汛前至少组织一次培训或参加上级单位组织的防汛培训。

7.8 防汛预案演练

7.8.1 市防汛防台抗旱指挥部举行不同类型的应急演习,各乡镇(街道)、玉环经济开发区和市防指成员单位应结合实际和自身职责开展防汛抢险演练或参加观摩市防指组织的防汛演练,以检验、改善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

7.8.2 专业抢险队伍必须针对当地易发生的各类险情有针对性地进行防洪抢险演习。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定义

8.1.1 洪水风险图:是融合地理、社会经济信息、洪水特征信息,通过资料调查、洪水计算和成果整理,以地图形式直观反映某一地区发生洪水后可能淹没的范围和水深,用以分析和预评估不同量级洪水可能造成的风险和危害的工具。

8.1.2 干旱风险图:是融合地理、社会经济信息、水资源特征信息,通过资料调查、水资源计算和成果整理,以地图形式直观反映某一地区发生干旱后可能影响的范围,用以分析和预评估不同干旱等级造成的风险和危害的工具。

8.1.3 抗旱预案:是在现有工程设施条件和抗旱能力下,针对不同等级、程度的干旱,而预先制定的对策和措施,是各级防汛指挥部门实施指挥决策的依据。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防汛防旱事务中心负责管理,并负责组织对预案进行评估。每年视情况对本预案作出相应修改;每五年(或有重大变化)对本预案进行修编,并经讨论审查后报市政府批准。

8.3 奖励与责任追究

8.3.1 对防汛抢险和抗旱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劳动模范、先进集体和个人,由市政府表彰并向上级推荐表彰;对防汛抢险和抗旱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

8.3.2 组织部门把各级干部在防台过程中的表现,作为考核和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各级党政领导机关干部、防汛工作人员接到命令后,必须迅速进岗到位,不得擅离职守,违令者追究相应责任。

8.3.3 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各级防指会同监察部门对防台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对失职失察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依纪依法进行查处。

对擅自违反安全规程,拒不执行调度指令的,或谎报欺骗行为的,要严肃查处。

对违章船只、车辆、违规的户外作业者要加强教育,给予严肃处罚。

对没有编制防台风预案的单位,没有尽到联保责任,经发现的要严肃批评,对因此造成失误后果的,要追究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8.3.4 对防汛防台抗旱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公务员管理条例》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