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31083000000/2020-00917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日期: | 2019-12-30 |
公开方式: | 公开范围: | ||
组配分类: | 应急管理 | 文件编号: |
玉政办发〔2019〕53号玉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环市海洋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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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玉环市海洋灾害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玉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2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玉环市海洋灾害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 市级指挥机构 2.2 基层应急组织 3 事件分级 3.1 一般(Ⅳ级)海洋灾害 3.2 较大(Ⅲ级)海洋灾害 3.3 重大(Ⅱ级)海洋灾害 3.4 特别重大(Ⅰ级)海洋灾害 4 应急响应 4.1 Ⅳ级应急响应行动 4.2 Ⅲ级应急响应行动 4.3 Ⅱ级应急响应行动 4.4 Ⅰ级应急响应行动 5 应急响应措施 5.1 风暴潮、海浪灾害应急响应措施 5.2 赤潮灾害应急响应措施 5.3 海啸灾害应急响应措施 5.4 信息报送与处理 5.5 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 5.6 信息发布与新闻宣传 5.7 应急终止 6 应急保障和灾后处置 7 奖励和责任追究 7.1 表彰和奖励 7.2 责任追究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8.3 有关说明 8.4 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提高我市海洋灾害预防和应对能力,高效有序地开展海洋灾害的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海洋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经济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浙江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GB/T19721.1-2017海洋预报和警报发布第1部分:风暴潮警报发布》《GB/T19721.2-2017海洋预报和警报发布第2部分:海浪预报和警报发布》《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灾害应急预案》和《浙江省海洋灾害应急预案》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及管辖海域内发生的风暴潮、海浪、海啸和赤潮等海洋灾害的预防及应急处置(台风引起风暴潮灾害的预防及应急处置按《玉环市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玉政办发〔2019〕42号)等有关规定实施)。 1.4 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行政区域实行属地管理,乡镇(街道)履行本行政区域内海洋灾害应急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并实行乡镇(街道)行政首长负责制;市级各有关部门支持、指导和督促海洋灾害的预防和处置工作。 (2)快速反应,果断决策。发生风暴潮、海浪、海啸和赤潮等海洋灾害时,乡镇(街道)应迅速响应,各有关部门联合行动,及时获取充分而准确的信息,跟踪研判,果断决策,迅速处置,最大程度地减少危害和影响。 (3)整合资源,加强合作。整合现有突发公共事件的监测、预测、预警等信息系统,加强各有关部门间的信息交流和合作,建立海洋灾害信息共享、网络互联、科学有效的防范体系,确保海洋灾害的及时预警和有效应对。 (4)依靠科学,专群结合。加强海洋灾害监测、预警技术研究和开发,采用先进的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装备,提高应对海洋灾害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充分发挥专家的咨询作用,充分利用现有的海洋环境观测、监测和灾害预警专业力量,加强应急能力建设,提高应急反应的效能和水平;有序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海洋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加强海洋灾害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公众自我防范、自救互救等能力。 2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市海洋灾害应急组织指挥体系由指挥机构、办事机构、专家咨询机构和各乡镇(街道)应急机构组成。 2.1 市级指挥机构 市海洋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海指部)负责统一指挥和全面协调全市风暴潮(不包括台风引发的风暴潮)、海浪、海啸、赤潮等海洋灾害的预防、应急处置和抢险救灾工作。市海指部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海洋灾害的预防和应对工作。 2.1.1 市海指部组成 市海指部总指挥由分管市领导担任,副指挥由市府办分管副主任、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担任。 指挥部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人武部、市传媒中心、市发改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水利局、市商务局、市文广旅体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港航口岸渔业局、玉环生态环境分局、市港航事业发展中心、市旅游事业发展中心、玉环海事处、市供电公司、市气象局、市海洋预报台组成。 2.1.2 市海指部职责 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领导、统一指挥、全面协调全市海洋灾害的应急处置和抢险救灾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组织制订完善市级海洋灾害应急预案和处置措施; (2)启动和终止海洋灾害应急预案; (3)部署和组织跨部门的紧急救援; (4)组织海洋环境监测、预报、预警,并及时发布风暴潮、海浪、海啸、赤潮等海洋灾害信息; (5)组织开展海洋灾害的科普宣传、培训与应急演练; (6)协调解决海洋灾害应急处置工作中的有关问题等。 2.1.3 市海指部办公室职责 市海指部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分管领导担任,负责海洋灾害应急处置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海洋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 (2)汇集、上报灾情和应急处置进展情况; (3)提出启动和终止海洋灾害应急预案的建议以及具体的应急处置与救灾方案和措施建议; (4)贯彻市海指部的指示和部署,协调并督促落实有关海洋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及市海指部成员单位间的应急工作; (5)组织应急处置; (6)组织编写海洋灾害(情)调查、评估报告; (7)指导各乡镇(街道)海洋灾害应急处置业务工作; (8)承担市海指部日常事务和交办的其他工作。 2.1.4 市海指部成员单位职责 (1)市委宣传部:根据市海指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应急管理局和市气象局提供的海况、地质和气象资料,及时向公众发布海洋灾害信息;协调有关新闻单位报道和发布海上实况、预警信息和抢险救灾工作情况;配合开展海洋灾害预防和应对、自救互救知识等公益宣传。 (2)市人武部:组织指挥民兵预备役参加海洋灾害来临时的抢险救灾;协助驻军部队参与抢险救灾工作;办理市政府提出的军队参加海洋灾害来临时的抢险救灾事宜,做好政府与执行抢险救灾任务部队之间的协调工作;协助市政府做好抢险救灾相关保障工作;与有关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军队参加重大抢险救灾行动的宣传报道工作。 (3)市传媒中心:负责及时向公众发布海洋灾害信息;做好海洋灾害防灾减灾工作的宣传报道。 (4)市发改局:负责将防御海洋灾害工作纳入有关规划,并将防御海洋灾害基础设施项目纳入年度市级政府投资计划和重点项目建设工作;指导市重点工程的防御海洋灾害工作,协助基础设施灾后重建。 (5)市教育局:负责学校防御海洋灾害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指导督促学校开展海洋灾害防灾减灾知识教育,提高师生防灾减灾意识和自救能力。 (6)市公安局: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法打击盗窃、哄抢防灾减灾物资的违法犯罪行为,协助有关部门妥善处置因防御海洋灾害引发的群体性治安事件;组织协调抢险救灾行动的道路通行,根据需要依法实施必要的交通管制;防御海洋灾害紧急期间,协助组织群众撤离和转移。 (7)市民政局:配合开展支持、培育应急救援类社会组织建设等工作,引导、鼓励相关组织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活动;指导灾区做好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组织指导和开展救灾捐赠等工作。 (8)市财政局:负责海洋防灾减灾资金的筹集、管理、分配、拨付及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 (9)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承担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市风暴潮、海浪、海啸、赤潮防灾减灾的日常工作;协助乡镇(街道)做好海上防灾抗灾工作;汇总、收集和统计风暴潮、海浪、海啸灾害损失情况,负责组织赤潮灾情调查和评估,及时向市海指部提供海洋灾害灾情信息;组织开展地质灾害监测和预警工作;组织开展重大地质灾害的应急调查,协助乡镇(街道)做好因地质灾害而引起的海洋灾害防治工作;及时向市海指部提供地质灾害监测预警信息、易发区分布及灾害损失情况;负责组织、指导林业的海洋减灾工作;帮助灾区组织林业生产自救和灾后恢复生产,做好灾区动物疫病和作物病虫害防治工作。 (10)市住建局:负责城市绿化基础设施、城市在建房屋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海洋灾害安全监督管理;指导城市排涝抢险工作;配合市应急管理局组织开展避灾场所的安全鉴定工作;指导开展沿海居民住房防海洋灾害能力调查与认定,指导沿海农村房屋质量控制。 (11)市交通运输局:组织协调交通抢险救助;协助做好海洋灾害影响期间的海运管理工作;组织修复水毁公路;组织落实抢险救灾车辆;提供交通运输系统海洋灾害损失情况。 (12)市农业农村水利局:负责因海洋灾害引发的农业灾害的救灾恢复生产技术指导;负责市级抗灾种子储备和区域性应急调用安排;参加农业灾情调查和核灾,提供农业系统受灾损失情况;负责水利工程安全的监督管理,海洋灾害期间及时提供水情、灾情和水文预报,组织指导被海洋灾害毁坏的水利工程的修复。 (13)市商务局:组织实施全市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落实有关动用计划和指令;负责物资应急储备宣传工作。 (14)市文广旅体局、市旅游事业发展中心:负责滨海旅游度假区安全监督管理,在发生海洋灾害时,通过各种渠道及时通报灾害信息,劝阻旅游从业人员和游客前往受海洋灾害影响的海水浴场、沙滩等度假区域进行旅游活动。 (15)市卫生健康局:负责因赤潮引起的疾病的预防控制和医疗救护工作;组织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应急救治工作;预防和控制因灾害导致疾病的发生和流行;负责灾区饮用水水质监测和防疫消毒工作指导;负责因赤潮灾害致死和中毒人员的相关技术鉴定;及时向市海指部提供受灾区域疫情与防治意见。 (16)市应急管理局:组织、协调全市海洋灾害的应急处置、抢险救灾工作;组织消防部门参加抢险救灾工作;指导避灾安置场所的建设和管理;组织开展避灾场所的安全鉴定工作;参与分析、判断地震海啸的发生发展趋势和研究地震海啸抗灾工作方案、措施和建议。 (17)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海产品加工领域的产品质量监督;打击海产品生产加工企业以受赤潮毒素污染的产品为原料进行加工生产的行为;海洋灾害期间,加强市场管理,监督管理流通环节食品安全。 (18)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海洋灾害期间协助公安部门加强城区道路交通的管理,确保应急指挥和抢险救灾车辆畅通行驶;协助城区受灾群众的疏散、转移,配合有关抢险部门参加灾区的突击救援;协助相关部门做好海洋灾害抢险期间维护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工作以及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环境保护管理等工作;会同街道、社区居委会督促居民对楼房屋面、阳台的物品等进行转移或加固。 (19)市港航口岸渔业局、市港航事业发展中心:负责水路运输、港口、航道以及水路建设运输市场监督管理;负责港口、渡口和码头、水上运输企业、水运交通工程以及码头吊装搬运企业、渔业船舶、休闲渔业和渔港水域及渔港建设工程等的安全管理工作;承担各类船舶、海上设施和船用产品的检验监督管理工作。 (20)玉环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组织对沿海受灾陆域的生态环境质量进行监测,向市海指部及时提供环境预警信息和监测结果。 (21)玉环海事处:负责对海上交通运输船舶防御海洋灾害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参与海上应急处置和搜寻救助行动。 (22)市供电公司:负责做好海洋防灾减灾用电保障工作,保障市海洋减灾等重要部门的工作用电;及时调度解决应急电源,解决海洋减灾、抢险的电力需要;及时抢修受损的电力设施,恢复正常供电。 (23)市气象局:及时提供海洋灾害期间的短期气候预测、中短期天气预报和有关实时气象信息,提供海洋防灾减灾救灾有关气象资料;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气象预报,并及时报市海指部和有关成员单位,并参与海洋灾害会商。 (24)市海洋预报台:负责全市风暴潮和海浪的监视监测、预报和预警,及时报送和海啸相关的海洋监视监测信息;在市应急指挥办公室的统一协调下,组织开展赤潮应急监测工作,及时报送海洋监测信息。 2.2 基层应急组织 沿海的海洋灾害基层应急组织应依托应急管理组织体系,做好本行政区域和本单位的海洋灾害应急工作。 3 事件分级 海洋灾害按照影响区域、严重程度、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等,分为四级:特别重大海洋灾害(Ⅰ级)、重大海洋灾害(Ⅱ级)、较大海洋灾害(Ⅲ级)和一般海洋灾害(Ⅳ级)。 3.1 一般(Ⅳ级)海洋灾害 有以下海洋灾害之一为一般海洋灾害: (1)预计我市沿岸受风暴潮影响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有代表性的验潮站将出现低于警戒潮位30厘米的高潮位,同时风暴增水达到70厘米以上。 (2)受热带气旋或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未来近海受影响海域出现2.5米—3.5米(不含)有效波高时。 (3)受海啸影响,我市沿岸验潮站将出现超过正常潮位1米以下海啸波高、对受影响区域的危害较小。 (4)在我市管辖海域内发生面积50平方公里以上、200平方公里以下的有毒赤潮。 (5)因食用受赤潮污染的海产品或接触到赤潮海水,出现2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 3.2 较大(Ⅲ级)海洋灾害 有以下海洋灾害之一为较大海洋灾害: (1)预计我市沿岸受风暴潮影响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有代表性的验潮站将出现达到或超过警戒潮位30厘米以内的高潮位,同时风暴增水达到120厘米以上。 (2)受热带气旋或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未来近海受影响海域出现3.5米—4.5米(不含)有效波高,或者其他受影响海域将出现6.0米—9.0米(不含)有效波高时。 (3)受海啸影响,我市沿岸验潮站将出现超过正常潮位1米以上、2米以下海啸波高,受影响区域可能发生房屋和船只等毁损。 (4)在我市管辖海域内发生面积200平方公里以上、500平方公里以下的有毒赤潮。 (5)因风暴潮、海啸造成10人以下死亡;或因食用受赤潮污染的海产品或接触到赤潮海水,造成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5例以下死亡病例。 (6)因风暴潮、海啸、赤潮等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经济、社会和群众生产、生活等受到影响。 3.3 重大(Ⅱ级)海洋灾害 有以下海洋灾害之一为重大海洋灾害: (1)预计我市沿岸受风暴潮影响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有代表性的验潮站将出现达到或超过警戒潮位30厘米以上、80厘米以下的高潮位时。 (2)受热带气旋或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未来近海受影响海域出现4.5米—6.0米(不含)有效波高,或者其他受影响海域将出现9.0米—14.0米(不含)有效波高时。 (3)受海啸影响,我市沿岸验潮站将出现超过正常潮位2米以上、3米以下海啸波高、局部岸段严重受损,并危及公众生命财产安全。 (4)在我市管辖海域内发生面积500 平方公里以上、1000 平方公里以下的有毒赤潮。 (5)因风暴潮、海啸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因食用受赤潮污染的海产品或接触到赤潮海水,造成100 人以上中毒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5例以上、10例以下死亡病例。 (6)因风暴潮、海啸、赤潮等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对沿海经济、社会和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严重影响;对大型海上工程设施等造成重大损坏,或区域海洋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威胁。 3.4 特别重大(Ⅰ级)海洋灾害 有以下海洋灾害之一为特别重大海洋灾害: (1)预计我市沿岸受风暴潮影响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有代表性的验潮站将出现达到或超过警戒潮位80厘米以上的高潮位。 (2)受热带气旋或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未来近海受影响海域出现达到或超过6.0米有效波高,或者其他受影响海域将出现达到或超过14.0米有效波高。 (3)受海啸影响,我市沿岸验潮站将出现超过正常潮位3米以上海啸波高、300公里以上岸段严重受损,并危及公众生命财产安全。 (4)在我市管辖海域内发生面积超过1000平方公里的有毒赤潮。 (5)因风暴潮、海啸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因食用受赤潮污染的海产品或接触到赤潮海水,造成100人以上中毒并出现死亡病例10例以上,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6)因风暴潮、海啸、赤潮等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或对沿海重要城市或者50平方公里以上区域经济、社会和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特别严重影响;或对大型海上工程设施等造成重大损坏,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威胁。 4 应急响应 根据海洋灾害预警级别、影响程度和范围,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程序。对于风暴潮、海浪、海啸和赤潮灾害,当同时发生两种以上海洋灾害且分别发布不同预警级别时,按照最高预警级别启动应急响应程序,各成员单位根据职责采取相应的应急响应措施。 4.1 Ⅳ级应急响应行动 当出现一般(Ⅳ级)事件时,由市海指部副指挥决定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实施Ⅳ级应急响应行动。 (1)市海指部办公室副主任组织各有关部门会商。 (2)市海指部发布防御工作通知。 (3)市海指部各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应对工作。市自然资源规划、农业农村水利、卫生健康、市场监管、气象等有关单位根据市海指部的要求,及时报送信息。 4.2 Ⅲ级应急响应行动 当出现较大(Ⅲ级)事件时,由市海指部副指挥决定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实施Ⅲ级应急响应行动。 (1)市海指部办公室主任组织各有关部门会商。 (2)市海指部发布防御工作通知。 (3)市海指部各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应对工作。市自然资源规划、农业农村水利、卫生健康、市场监管、气象等有关单位根据市海指部的要求,及时报送信息。 4.3 Ⅱ级应急响应行动 当出现重大(Ⅱ级)事件时,由市海指部指挥决定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实施Ⅱ级应急响应行动。 (1)市海指部副指挥组织各有关部门会商。 (2)市海指部发布防御工作通知。 (3)市海指部副指挥值班。 (4)视情向灾害发生地派出工作组或专家组指导工作。 (5)市海指部各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应对工作。市自然资源规划、农业农村水利、卫生健康、市场监管、气象等有关单位根据市海指部的要求,及时报送信息。 4.4 Ⅰ级应急响应行动 当出现特别重大(Ⅰ级)事件时,由市政府主要领导决定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实施Ⅰ级应急响应行动。 (1)市海指部指挥组织各有关部门会商。 (2)市海指部发布防御工作通知。 (3)市海指部指挥值班。 (4)向灾害发生地派出工作组指导工作。 (5)市海指部各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应对工作。市自然资源规划、农业农村水利、卫生健康、市场监管、气象等有关单位根据市海指部的要求,及时报送信息。 5 应急响应措施 5.1 风暴潮、海浪灾害应急响应措施 (1)市海指部成员单位24小时值班,严密监视风暴潮、海浪灾害发展动向,市气象、农业农村水利、自然资源规划等部门及时发布预警报,及时将最新消息报送市海指部。 (2)风暴潮影响严重的,市政府或市海指部发出人员紧急转移命令(根据情况可提前发布命令),各级领导深入防灾第一线,做好宣传发动工作,落实防灾救灾措施,特别是组织危险地区、危险地段群众实施安全转移,并采取停业、停工、停市、停运、停课等非常措施,确保人员安全。 (3)市海指部办公室协调相关媒体,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站、微信、短信等渠道滚动播放风暴潮和海浪灾害预警信息和防灾措施及知识。 (4)市港航口岸渔业局落实防范措施,确保海上作业渔船、养殖设施、渔港等渔业设施及人员安全,必要时需组织渔船回港避风、人员撤离上岸。 (5)预计受风暴潮淹没的地区,要做好人员、物资的转移;成熟的农作物、养殖产品等应组织抢收抢护;市供电、通信等部门落实抢修人员,一旦损坏迅速组织抢修,保证供电和通信畅通;市卫生健康局做好抢救伤员的应急处置准备。 (6)因海浪灾害导致人员或船只遇险时,玉环海事处协调出动搜救机动力量,组织海上救援。 (7)市农业农村水利局督促各地加强水利工程特别是重要海堤海塘的巡查与监测,落实危险岸段和在建水利工程的防灾措施,及时处理安全隐患。 (8)市人武部根据抢险救灾应急预案做好各项准备;市卫生健康局应组织医疗队结集待命;市公安局做好社会治安维护工作。 (9)市海指部视灾情组织相关单位开展灾害调查评估工作, 其它各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做好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5.2 赤潮灾害应急响应措施 (1)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赤潮发生期加强应急值班,做好值班记录,及时将赤潮灾害消息报送市海指部和有关成员单位。 (2)发生特别重大(Ⅰ级)赤潮灾害,灾害发生地的自然资源规划所(分局)应在2小时内报告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接到信息后,立即报告市海指部,市海指部立即启动本预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每日将赤潮监视监测预测信息报送市海指部,并通报市卫生健康、文广旅体等有关单位。 (3)发生重大(Ⅱ级)赤潮灾害,灾害发生地的自然资源规划所(分局)应在4小时内报告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接到信息后,立即报告市海指部,市海指部立即启动本预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及时将赤潮监视监测预测信息报送市海指部并通报市卫生健康、文广旅体等有关单位,续报工作不少于每2日1次。 (4)发生较大(Ⅲ级)赤潮灾害,灾害发生地的自然资源规划所(分局)应在24小时内报告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接到信息后加强对乡镇(街道)、村(社区)赤潮灾害监视、监测、预警和应急响应工作的指导,同时报告市海指部,市海指部视情启动本预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及时将赤潮监视监测预测信息报告市海指部并通报市卫生健康、文广旅体等有关单位,续报工作不少于每3日1次。 (5)市海指部办公室开通与赤潮发生区域的海洋灾害应急指挥部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态发展情况。 (6)市委宣传部适时播发赤潮情况通报和防灾措施,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鱼贝类食物中毒防治等与赤潮灾害有关的卫生防病知识宣传教育。 (7)市港航口岸渔业局派员至相关渔区,指导开展生产自救,指导、督促渔业执法部门强制关闭相应的采捕区域或限制采捕品种,并加强巡航监督。 (8)市市场监管局加强对赤潮发生地(包括可能受影响的其他区域)加工、流通、消费领域海产品的质量检测,开展赤潮毒素专项检查,一旦发现赤潮毒素超标食品,立即依法封存并作相应处理。 (9)市文广旅体局、市旅游事业发展中心督促相关单位关闭受赤潮影响的滨海旅游区、海水浴场等,并在适当位置公告有毒赤潮情况,及时劝阻旅游团队和社会公众前往有毒赤潮影响海域的海水浴场、海滩等滨海旅游区进行旅游活动。 (10)市卫生健康局接到人员因赤潮毒素中毒或死亡情况报告后,立即采取以下应急措施: ①以市卫生健康局为主成立现场救援指挥部,汇总各种监测结果和情况报告,组织专家组确定急救方案、分析事态发展趋势,提出下一步防范措施。 ②组织医务人员尽快赶赴现场,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对健康损害人员实施医疗救治。 ③发生不明(或按目前技术条件难以确诊)的赤潮毒素中毒事件,专家组派员赶赴现场会诊,必要时向国内外申请技术援助。 5.3 海啸灾害应急响应措施 (1)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有关部门和有关专家根据海啸警报,结合我市沿岸实时水文气象监测信息、沿海山体滑坡、崩塌等监测信息、海洋地震监测信息,分析影响范围和发展趋势,及时将最新消息报送有关部门;相关部门24小时值班,密切关注海啸动态并派工作组到一线指导防灾工作。 (2)海啸可能严重影响的,由市政府或海啸灾害应急处置指挥机构发出人员紧急转移命令(根据情况可提前发布命令),做好宣传发动工作,落实防灾救灾措施,迅速组织危险地区、危险地段群众实施安全转移。 (3)市海指部有关成员单位根据海啸发展趋势作出相关应急部署:沿海养殖人员和渔船安全转移;关闭沿海相关风景名胜区、滨海旅游景点,人员撤离;沿海所有学校停课,人员撤离;适时关闭沿海高速公路、铁路、码头、工地;对部分地区适时实行交通和电力管制;根据海啸灾害实际情况,做出及时启动避难场所等相应部署;沿海电厂、石油石化等企业做好事故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 (4)市海指部办公室协调相关媒体,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站、微信、短信等渠道滚动播放海啸灾害预警信息和防灾措施及知识。 (5)市人武部根据抢险救灾预案做好各项准备,一有任务迅速赶往现场;市卫生健康局组织医疗队结集待命;市公安局做好社会治安工作。 (6)市海指部视灾情组织相关单位开展灾害调查评估工作,其它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做好海啸灾害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5.4 信息报送与处理 (1)海洋灾害信息实行分级上报,归口处理,同级共享。 (2)海洋灾害信息的报送和处理须快速、准确、翔实,重要信息应立即上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了解情况,随后续报详情。 (3)一般海洋灾害信息,报送市海指部办公室处理;凡因灾情较重,按分管权限一时难以处理,需上级帮助、指导处理的,经市海指部负责人员审批后,向上级海洋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上报。 (4)市海指部办公室接到重大海洋灾害信息后应立即报告上级海洋灾害应急处置指挥机构和市委市政府,并及时续报。 5.5 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 (1)市海指部和乡镇(街道)应高度重视人员的安全,调集和储备必要的防护器材、消毒药品及医疗救护设备等。 (2)现场应急人员应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参加一线风暴潮、海浪、海啸、赤潮救灾的人员,必须穿着救生衣,海上应急人员应配备必要的海上救生设备、防水服、防水手套、口罩等。 (3)出现危及人员生命安全的海洋灾害后,市海指部会同乡镇(街道)及时做好群众的救援、转移和疏散工作。 (4)市海指部应按照市委市政府和上级海洋灾害应急处置指挥机构的指示,及时向社会通告,防止人员进入危险区域或接触赤潮海水和受污染海水。 (5)对转移的群众,由乡镇(街道)负责提供应急避难场所,妥善安置灾区群众,保证基本生活。 (6)出现海洋灾害后,市海指部组织市卫生健康局加强疾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报告,落实各项预防措施,并派出医疗工作组,对中毒受伤人员进行紧急救护。必要时,可紧急动员医疗机构在现场设立紧急救护所。 5.6 信息发布与新闻宣传 (1)海洋防灾救灾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2)风暴潮、海浪、海啸、赤潮灾害等信息,按分管权限,由市海指部审核和发布,涉及海洋灾情的,由市海指部办公室会同应急管理部门审核和发布。 (3)海洋防灾救灾的信息发布工作,具体按照相关预案组织实施。 5.7 应急终止 5.7.1 应急终止的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终止应急行动: (1)海洋灾害事件得到有效控制,发生灾害的条件已经消除; (2)海洋灾害现场的各种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3)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已能保证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5.7.2 应急终止的程序 市海指部办公室视灾害处置情况确认终止时机,提出应急结束的建议,市海指部批准后,下达应急终止命令。 6 应急保障和灾后处置 市政府和市海指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职责分工和有关专项预案,做好相关工作。 7 奖励和责任追究 7.1 表彰和奖励 在海洋灾害应急处置工作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对预防或处理海洋灾害有功或成绩突出,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免受或减少损失的; (3)对海洋灾害应急准备和响应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其他有特殊贡献的。 7.2 责任追究 在海洋灾害应急处置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和危害的,按照有关法律和规定,视情节和危害后果追究当事人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8.1 名词术语解释 (1)海洋灾害:指由于风暴潮、海浪、海啸、赤潮等的发生影响海洋环境变化,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涉及公共安全的灾害。 (2)风暴潮灾害:由热带气旋、温带气旋、海上飑线等风暴过境所伴随的强风和气压骤变而引起局部海面振荡或非周期性异常升高(降低)现象,称为风暴潮。风暴潮、天文潮和近岸海浪结合引起的沿岸涨水造成的灾害,通称为风暴潮灾害。 (3)海浪灾害:海浪是海洋中由风产生的波浪,包括风浪及其演变而成的涌浪。因海浪引起的船只损坏和沉没、航道淤积、海洋石油生产设施和海岸工程损毁、海水养殖业受损等和人员伤亡,称为海浪灾害。 (4)海啸灾害:海啸是由海底地震、海底火山爆发、海岸山体和海底滑坡等产生的特大海洋长波,在大洋中具有超大波长,但在岸边浅水区时,波高陡涨,骤然形成水墙,来势凶猛,严重时高达20米~30米以上。海啸灾害指特大海洋长波袭击海上和海岸地带所造成的灾害。 (5)赤潮:是由海水中某些浮游生物或细菌在一定环境条件下,短时间内爆发性增殖或高度聚集,引起水体变色,影响和危害其它海洋生物正常生存的灾害性海洋生态异常现象。 (6)赤潮生物:能够大量繁殖并引发赤潮的生物称之为赤潮生物。赤潮生物包括浮游生物、原生动物和细菌等,其中有毒、有害赤潮生物以甲藻类居多,其次为硅藻、蓝藻、金藻、隐藻和原生动物等。 (7)赤潮毒素:由有毒赤潮生物产生的天然有机化合物。危害性较大的几种毒素分别是麻痹性贝毒(PSP)、腹泻性贝毒(DSP)、神经性贝毒(NSP)、西加鱼毒素(CFP)、失忆性贝毒(ASP)和蓝细菌毒素(蓝藻毒素,CTP)等。 (8)有毒赤潮:由含有危害公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赤潮毒素的赤潮生物引发的赤潮。 (9)应急监测:在海洋灾害应急情况下,为确认海洋灾害的影响范围和严重程度而进行的海洋监测,包括定点监测和动态监测。 (10)应急演练:为检验海洋灾害应急预案的有效性、应急准备的完善性、应急响应能力的适应性和应急人员的协同性而进行的一种模拟应急响应的实践活动。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的变化,或者在应急过程中产生新的问题、新的情况,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会同成员单位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并报市政府批准。 乡镇(街道)应根据本预案制定本辖区海洋灾害应急预案,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备案。 8.3 有关说明 (1)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仅限于对渔业生产产生影响的赤潮的应急处置,由市港航口岸渔业局制定部门应急预案。 (3)海洋灾害监视、监测和预警报工作现行规章制度与本预案相违背的,以本预案为准。 8.4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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