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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政复决字〔2020〕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信息来源: 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0-10-28 17:52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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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10-28 17:52

 

 

玉环市人民政府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玉政复决字〔2020〕4

申请人:华XX

被申请人:玉环市楚门镇人民政府。

住所地:玉环市楚门镇昌业北路112号。

法定代表人:叶兰美  职务:镇长

申请人华XX不服被申请人2019年12月2日调解行为,认为该行为导致申请人的联建房在合同期内会无法竣工,而会被原玉环市国土资源局无偿收回。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系行政不作为,应当履行其职责。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要求被申请人履行职责,出具联建房相邻纠纷的录音录像、桩位整改书、纠纷处置意见及调解协议书。

申请人称:2019年11月13日下午,楚门行政执法中队委托玉环测绘院,对楚门镇人民政府原办公楼地块联建房西侧第一间违法建筑进行桩位数据测量。11月26日,被申请人出具《人民调解通知书》,对联建房的各建房户进行调解。12月2日上午在楚门镇人民政府调解室,楚门镇领导承诺一星期给处置意见书”,但至今仍未出具相关意见书,也未见任何整改动作。被申请人的不作为可能导致申请人的联建房在合同期内无法竣工,其行为违反了玉市委办(2019)2号文件《中共楚门镇委员会楚门镇人民政府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中被申请人主要职责第五条第六条规定,即“加强基层执法,整合基层一线执法力量,充分发挥属地管理优势,强化对辖区范围内执法力量的统一指挥和统筹协调”,“加强综合治理,依托‘基层治理四平台'建立综治管理、市场监管、综合执法、便民服务统筹”。因此被申请人完全具备协调指挥,强化信访和矛盾纠纷调解职能,应当解决联建房桩位整改及合作建房事项。

申请人提交以下证据:1.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2.不动产权证复印件一份;3.申请人与楚门镇相关负责人(调解)的录音录像光盘一份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申请人所述地块属于城镇住宅用地,该地块内的违法建筑处置工作不属于被申请人法定职责。

根据玉政函(2011)122号《玉环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楚门镇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及浙(2018)玉环市不动产权第0011693号证上所示,坐落于玉环市楚门镇南兴路与楚柚路交叉口东南侧地块,属于城镇住宅用地。

根据《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第六条:设区的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违法建筑处置工作,并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违法建筑处置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违法建筑处置工作。因而申请人所述地块的违法建筑处置工作由玉环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

2019年11月13日,玉环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委托玉环测绘院对现场进行测量。根据玉环市测绘院11月15日出具的测绘报告书显示,联建房西起第一间西侧共有四根桩基向西偏出27-32CM不等。综合行政执法局完成了相关情况的调查,并电话告知了反映人桩基偏移情況及桩基偏移户主下一步的整改措施。申请人华XX如需要查阅相关资料及整改措施,可向玉环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申请。

    二、被申请人不存在行政不作为。

    楚门镇人民政府原办公楼所在地块建房户在联合建房过程中因各种原因相互之间产生矛盾,导致建房事宜搁置。被申请人会同村镇建设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楚门中队、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楚门分局等科室、站所相关同志积极从中协调处置多次,但因建房户间的矛盾未能化解,诉求未能达成一致,建房事宜一直被搁置。

    三、民间纠纷调解不适用申请行政复议。

    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其作出的调解处理意见不是行政决定(具体行政行为)。所以不存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问题。      

    四、无相关影像资料和书面记录可供公开。

    整个调解过程未进行录像录音,各建房户之间的矛盾始终未能化解,诉求未能达成一致,口头调解最终未形成相关书面记录。

    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辖区内违法建筑的处置工作不属于被申请人的法定职责,且被申请人积极协调并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对建房户之间进行调解,不构成行政不作为。

被申请人提交以下证据:1.玉政函(2011)122号《玉环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楚门镇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及楚门镇城市总体规划图;2.浙(2018)玉环市不动产权第XXX号证;3.调解现场照片。

经审理查明:2019年上半年,申请人华XX与他人在楚门镇人民政府原办公楼地块联合建房,后因桩基问题,联建户之间发生矛盾,申请人遂向被申请人反映并要求其解决问题。被申请人接到情况反映后即从中协调处置,并指导楚门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对建房户进行调解。楚门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先后两次组织建房户进行调解,但因建房户间的矛盾未能化解,最终无法达成调解,未形成调解协议书,调解过程未录音录像。

根据《玉环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楚门镇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玉政函〔2011〕122号)及楚门镇城市总体规划图,申请人所述地块联建房所在辖区属于城镇住宅用地。根据《玉环市人民政府关于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相关职权划转的通告》(玉政发〔2017〕33号),城镇住宅区的违法建筑处置工作已划转至玉环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本案所依据的证据确实充分,证据来源、形式合法,内容真实,且证据间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机关认为:一、被申请人不具有向申请人出具桩位整改书的法定职责。申请人所述地块属于城镇住宅用地,根据《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第六条规定,该地块的违法建筑处置工作属于玉环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的职责,被申请人对该地块违法建筑处置工作没有相应的法定职责。

二、被申请人不存在行政不作为。根据《民间纠纷处理办法》第三条、第七条和第十五条的规定,基层人民政府具有处理本行政区域民间纠纷的法定职责,且在处理民间纠纷时应当先行调解。申请人所述地块的建房户在联合建房过程中因各种原因相互之间产生民事纠纷,被申请人已从中协调处置,已履行其法定职责。根据《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第二条第一款,楚门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在被申请人指导下工作,本案中被申请人已组织并指导楚门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但因建房户间的矛盾未能化解,未能达成调解协议书,调解过程也未录音录像,因此无法向申请人出具调解协议书及录音录像,不存在行政不作为。

综上所述,申请人所述地块违法建筑处置工作不属于被申请人的职权范围,被申请人不具有向申请人出具桩位整改书的法定职责。且被申请人已经履行其调解职责,组织并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对申请人的民事纠纷进行调解,但由于调解未形成调解协议书且调解过程未录音录像,无法出具相关材料。故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华XX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0年3月17

 

 

 

公告

一、本复议决定书由玉环市行政复议局审核和录入,并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玉环市行政复议局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

二、本复议决定书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文书信息造成他人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复议决定信息免费查询,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利用文书信息牟取非法利益;未经许可,任何商业经营性网站不得建立与此相关的链接,也不得拷贝或传播文书信息。

 

 

 

 

 

驳回复议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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