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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10210026873369/2020-101264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发文日期: 2020-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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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违法行为行政处罚 文件编号:

玉环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玉自然资规(森)罚书字[2020] 3号

信息来源: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发布时间:2020-11-18 17:25 浏览次数:

来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发布时间:2020-11-18 17:25

被处罚人:杨某某,男,汉族,身份证号:33262******52  地址:玉环市大麦屿街道

2019年上半年国家林草局遥感卫片执法发现,大麦屿福源村山上修路,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经调查,20186份开始,福源村(原峰源村)村民某某负责第9、第10生产队在上白岩山上修路。上白岩修路所使用的林地未经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涉嫌擅自改林地用途。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涉嫌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根据《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四条之规定,2020319日,报经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现已查明,20186份开始,福源村(原峰源村)村民某某负责第9、第10生产队在上白岩山上修路。上白岩修路所使用的林地未经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涉嫌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经鉴定,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面积为2933平方米(4.4亩)地类为防护林林地,林地地表没有硬化。主要树种为松树,毁坏林木蓄积8.8立方米、株数251株,计算林木价值为1584元。

主要证据有:

1、当事人某某笔录一份。证人黄某、杨某笔录各一份,证实:杨某某在大麦屿福源村上白岩山上负责修路,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及毁坏林木的事实;

22020319日现场勘验笔录一份、现场拍摄的照片:

证明挖山修路使用林地现场等情况;

32020321日鉴定人员的技术鉴定意见一份,证明了改变林地用途面积为2933平方米(4.4亩),为防护林林地。毁坏林木蓄积8.8立方米、株数251株。

4、国家林草局遥感卫片图斑;

5某某身份证明材料,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本局认为,某某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用或者少占用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由用地单位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森林植被恢复费专款专用,由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统一安排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植树造林面积不得少于因占用、征收、征用林地而减少的森林植被面积。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督促、检查下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的情况”,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禁止毁林开垦和毁林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林行为”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收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林地用途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之规定予以处罚,鉴于杨某某的违法情节,符合《浙江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九条“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没有减轻、从轻、从重情节的,应当对其予以一般行政处罚”和《浙江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擅自改变林地用途为较重一档“擅自改变防护林、特殊用途林林地的,面积在2.5亩至5亩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林地用途每平方米20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浙江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毁坏林木为一般档,毁坏林木5m³至10 m³或者幼树250株至500株。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2倍的树木,并处毁坏林木实际损失3倍至4倍的罚款。

2020325日本局依法向某某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拟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的具体内容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权利。某某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

1.责令某某2021330日前恢复林地原状;处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面积2933平方米(4.4亩),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罚款人民币:伍万捌仟陆佰陆拾圆整(¥58660元)。

2.责令某某停止违法行为,在2021330日前补种树木502株;处毁坏林木实际损失3倍的罚款,罚款人民币:肆仟柒佰伍拾贰圆整(¥4752元)。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被处罚人某某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开设非税账户的相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被处罚人杨某某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玉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玉环市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玉环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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