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 > 信息公开目录 > 市级部门 > 市文广旅体局 > 行政执法 > 执法公开
索引号: 11331021002687723M/2020-103210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市文广旅体局 发文日期: 2020-12-17
公开方式: 公开范围:
组配分类: 执法公开 文件编号:

以案释法: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印刷品的,应当验证委托印刷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个人的居民身份证

信息来源: 市文广旅体局 发布时间:2020-12-17 17:10 浏览次数:

来源:市文广旅体局
发布时间:2020-12-17 17:10

 

案情回顾:

2020年4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开展日常巡查时发现当事人在玉环市楚门镇科技产业功能区(吴家村)正在进行印刷经营活动。经现场检查,当事人无法提供正在印刷的包装装潢印刷品的委托印刷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个人的居民身份证等验证材料,涉嫌未验证委托印刷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个人的居民身份证。执法人员进行拍照取证并制作检查笔录。

法律链接:

违则:《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印刷品的,应当验证委托印刷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个人的居民身份证;接受广告经营者的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的,还应当验证广告经营资格证明”。

罚则:《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接受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委托印刷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个人的居民身份证的,或者接受广告经营者的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未验证广告经营资格证明的;”。

处理结果:

鉴于当事人在被查处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立案后又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可以从轻处罚。因此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温馨提示:

开展印刷经营行为,必须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在接受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印刷品前,要按规定验证委托印刷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个人的居民身份证,确保手续合法。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